对人民陪审制度立法意义的思考
2008-11-21 15:17: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德平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民主和法律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有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建立人民陪审制度,是以公民合法权利为基础制约司法权力,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人民陪审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人民参与和分享审判权力,从而充分实现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
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建过以后,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该制度确立初期,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都遭到了破坏和废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开始逐步恢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决定》的实施,对于贯彻和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法院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审判力量,坚持审判公开,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确保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
追求,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同时也保障和监督诉讼程序的正确进行。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 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临时性和随机性决定了其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客观公正,也可以防止职业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或成见,督促法官乘公办案,公正裁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权力腐败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莫过于司法权的腐败,因此有必要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人民陪审制度为监督司法权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因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很大程度上将法官的举动置于民众代表的监督之下,同时,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行使审判权也是对其权利范围的约束,防止法官独断专行,导致权利的滥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的专门机关,其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种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审判的方式。另外,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临时性、随机性和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会接受当事人吃请,更不会接受贿赂,同时也可以防止法官由于腐败而枉法裁判。因此,实行人民陪审陪审员制度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
( 三)人民陪审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让来自社会的普通民众或有一定专长的人士担任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共同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制度也是司法工作依靠人民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陪审制度切实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调动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因此,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
(四)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所要达到目标之一,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可以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契机。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不会像法官那样,过多的受到行政的和法院内部以及法院层级之间的干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完成审判,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单纯由法官做出审判结果的压力,也成为法官拒绝外部干预的组织基础,从而防止各个方面对审判活动的干预,能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五)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知识也越来越多。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当他们意识到判决过程是由法官和跟自己一样的普通民众共同完成的时候,就会减少他们对判决的怀疑,从而有利于对判决的接受和执行,对一般民众来说,看到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会增强其对司法的关注和认同。例如,笔者参与的几起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自己的教师身份,更容易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很快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在刑事处分上,合议时笔者从教师的角度出发,提出考虑未成年人特点,尽量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能不判实刑就不判实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笔者意见基本上也能够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笔者参与的几起民事案件,因本人和当事人一样是普通百姓,当事人没有偏见,更容易接受调解意见,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提高了诉讼效率。
(六)人民陪审制度能够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并能够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往往更注意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和普通民众的视角对案件进行评判,可以克服审判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同时,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地宣传法制,宣传审判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例如,笔者本人是教师,通过人民陪审员实践,以自己的陪审实践和感受宣传法律,宣传法院审判工作,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七)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陪审员不但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还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促进审判方式改革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八)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法官因为职业特点整天同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涉案当事人打交道,就会自觉不自觉的产生和形成职业习惯和思维定式,对有些社会公众看来是很严重的案件或问题,由于司空见惯而见怪不怪了,特殊的职业和习惯使职业法官失去了一般群众对事物的敏感,失去了常人观察问题的角度,甚至远离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道德,形成法官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容易影响办案质量,造成司法不公。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克服某些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拓宽思路,用客观的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件事实,是案件处理得更合情、合理、合法,并能够促进职业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良心。
(九)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当前,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都存在法官缺额较大的问题,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来,给法官队伍的补充和扩大客观上造成一定的困难。原来有法官资格的法官普遍年龄偏大,知识储备与精力都不能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流失严重,相当一部分转行从事律师等工作,还有相当一部分在法院工作而未能通过司法考试,无法取得审判资格而不能进入法官队伍的行列,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陪审,节约了审判资源,弥补了法官队伍的不足,成为法院审判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将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十)人民陪审制度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民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管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越性的根本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正是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切实反映了我国法制的人民性。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通过法定程序推荐报名、培训考核、严格审查,由各级人大任命参与法院审判工作,保证了人民陪审员能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院陪审工作,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民性,从而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性。
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光荣传统,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决定》实施以后,各级人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民陪审员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法院审判工作中,为法官队伍注入活力,补充了新鲜血液,使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透明、公正、公平,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了司法效率。随着人民陪审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会对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建过以后,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该制度确立初期,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都遭到了破坏和废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开始逐步恢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决定》的实施,对于贯彻和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法院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审判力量,坚持审判公开,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确保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
追求,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同时也保障和监督诉讼程序的正确进行。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 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临时性和随机性决定了其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客观公正,也可以防止职业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或成见,督促法官乘公办案,公正裁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权力腐败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莫过于司法权的腐败,因此有必要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人民陪审制度为监督司法权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因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很大程度上将法官的举动置于民众代表的监督之下,同时,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行使审判权也是对其权利范围的约束,防止法官独断专行,导致权利的滥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的专门机关,其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种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审判的方式。另外,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临时性、随机性和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会接受当事人吃请,更不会接受贿赂,同时也可以防止法官由于腐败而枉法裁判。因此,实行人民陪审陪审员制度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
( 三)人民陪审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让来自社会的普通民众或有一定专长的人士担任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共同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制度也是司法工作依靠人民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陪审制度切实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调动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因此,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
(四)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所要达到目标之一,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可以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契机。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不会像法官那样,过多的受到行政的和法院内部以及法院层级之间的干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完成审判,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单纯由法官做出审判结果的压力,也成为法官拒绝外部干预的组织基础,从而防止各个方面对审判活动的干预,能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五)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知识也越来越多。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当他们意识到判决过程是由法官和跟自己一样的普通民众共同完成的时候,就会减少他们对判决的怀疑,从而有利于对判决的接受和执行,对一般民众来说,看到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会增强其对司法的关注和认同。例如,笔者参与的几起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自己的教师身份,更容易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很快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在刑事处分上,合议时笔者从教师的角度出发,提出考虑未成年人特点,尽量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能不判实刑就不判实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笔者意见基本上也能够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笔者参与的几起民事案件,因本人和当事人一样是普通百姓,当事人没有偏见,更容易接受调解意见,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提高了诉讼效率。
(六)人民陪审制度能够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并能够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往往更注意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和普通民众的视角对案件进行评判,可以克服审判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同时,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地宣传法制,宣传审判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例如,笔者本人是教师,通过人民陪审员实践,以自己的陪审实践和感受宣传法律,宣传法院审判工作,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七)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陪审员不但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还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促进审判方式改革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八)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法官因为职业特点整天同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涉案当事人打交道,就会自觉不自觉的产生和形成职业习惯和思维定式,对有些社会公众看来是很严重的案件或问题,由于司空见惯而见怪不怪了,特殊的职业和习惯使职业法官失去了一般群众对事物的敏感,失去了常人观察问题的角度,甚至远离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道德,形成法官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容易影响办案质量,造成司法不公。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克服某些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拓宽思路,用客观的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件事实,是案件处理得更合情、合理、合法,并能够促进职业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良心。
(九)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当前,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都存在法官缺额较大的问题,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来,给法官队伍的补充和扩大客观上造成一定的困难。原来有法官资格的法官普遍年龄偏大,知识储备与精力都不能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流失严重,相当一部分转行从事律师等工作,还有相当一部分在法院工作而未能通过司法考试,无法取得审判资格而不能进入法官队伍的行列,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陪审,节约了审判资源,弥补了法官队伍的不足,成为法院审判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将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十)人民陪审制度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民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管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越性的根本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正是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切实反映了我国法制的人民性。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通过法定程序推荐报名、培训考核、严格审查,由各级人大任命参与法院审判工作,保证了人民陪审员能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院陪审工作,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民性,从而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性。
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光荣传统,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决定》实施以后,各级人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民陪审员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法院审判工作中,为法官队伍注入活力,补充了新鲜血液,使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透明、公正、公平,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了司法效率。随着人民陪审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会对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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