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河口区法院适用集中传唤提高执行效率
2008-11-19 15:26: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卫青
自今年4至8月份开展金融案件涉执活动以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适应执行工作改革的需要,紧扣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这一做法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经过不断的酝酿、运行和完善。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一、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的法律依据
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时该《规定》第97条明确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时,可以通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下达传票的方式进行,而且送达方式适用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
二、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在执行程序中的做法
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同一时间集中传唤至同一地点,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方式。执行实践中,其主要运作程序如下:
(1)传唤被执行人
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在三日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督促其到庭交款,并告之本次传唤为集中传唤,传唤的地点一般设在较大的审判庭。对于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在院长签发拘传票后,由法警将其拘传到庭。
(2)通知申请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庭
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的同时,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庭,并张贴公告,允许公民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旁听。执行重大、疑难案件时,还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对案件的执行情况现场进行监督,以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同时,邀请区电视台记者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采访报道,以提高集中传唤的声势。
(3)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
被执行人到庭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案件的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以讲解法律知识为主,讲解的内容涉及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内容,并结合近几年来外地法院发生的暴力抗法所带来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使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心理上感受到压力,提高其自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4)为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设置不同的席位
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之后,为其设置全部履行席、部分履行席、拒不履行席等三个席位,让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己选择席位就座。据统计,执行实践中,约有25%左右的被执行人坐在全部履行席上,约有70%以上的被执行人选择部分履行席就座,只有不足5%的被执行人坐在拒不履行席上。
(5)对拒不履行义务者采取强制措施
对抵触情绪大,对立情绪严重,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再次进行思想工作,敦促其履行义务。若其仍置若罔闻,当即宣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以示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对其他被执行人产生强烈的警示作用。
(6)责令没有履行义务和部分履行义务者申报财产并制定还款计划
由案件的承办人员责令部分履行义务的被执行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列出财产目录,说明其财产状况,如财产的用途、价值及是否正在使用或闲置;说明财产的抵押、质押及查封、扣押情况,以及是否有到期债权等。同时,责令其制定出短期还款计划,并告之其若不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7)要求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大多以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由逃避或拒绝履行。究竟其申报的财产情况是否属实,必须由申请人进行核对,加以补充,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无隐瞒、转移财产或为逃避债务恶意处置财产的情况,以备进一步查证,为以后的继续执行创造条件。
(8)统一收取案款和执行费用
对于在全部履行席和部分履行席就座的被执行人,由专人负责收取其案款和执行费用,做到收费公开、标准统一,杜绝和避免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9)单独对案件的申请人进行思想工作
在收取完案款和执行费用后,让被执行人离开,由执行法官单独对申请人做思想工作。内容主要有:1、执行权的被动性。执行权是审判权的延伸,是一种公权,具有被动性,申请人不能认为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帮助其实现债权,自己应坐享其成;2、法院只要穷尽了一切公力救济措施,就已经尽到了自身的责任,执行工作就是有力度的。3、如果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举不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就应当自行承担选择交易伙伴不慎所造成的在诉讼中钱物不能追回的风险,这一风险不能转嫁到法院身上。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的实际效果
(1) 保障了执行程序的公正,实现了综合效益。集中传唤体制的实行,使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客观、公正,做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上的公开相融合,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猜疑,当事人相信法律,信任法官,从而也减少了信访、上访事件等社会不安定因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2000年以前,反映执行不公,主要是程序不公的各类上访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2%,而2000年以后实行集中传唤以来,该类上访案件大幅度下降,仅占全部案件的0.5%。可以说,集中传唤的做法已得到了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普遍认可。
(2)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执行成本。实行集中传唤机制之前,执行人员外出办案大都是一车一案,需要对每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往往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有时效果还不太理想。而通过集中传唤,做到了一车多案,减少了重复劳动,降低了执行成本,使执行程序中的说服教育功能得以强化,有效地解决了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问题,案件的质量也随之得以提高。2000年以来我院执行的1600余起案件,经集中传唤的方式执结612起,占结案总数的38.3%。
(3)促进了廉洁公正。由于自行决定执行权具有个别性特征,而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相对不高,极容易出现执行唯亲的“人情案”、办案唯人的“关系案”、执法唯利的“金钱案”,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降低了法院威信。而集中传唤机制的有效运行,要求案件的执行法官只能在集中传唤时与当事人进行公开、合法的接触,在客观上遏止了“暗箱操作”、办理“三案”、“三同”办案等违法违纪现象,使大量案件得以快速执结,减少了执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私下接触,也排除了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干扰因素,有力地保证了执法过程中的廉洁公正。
(4)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对立情绪以及对法院的误解。由于集中传唤这一做法采取的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方法,因而95%以上的被执行人都能心悦诚服,表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由于对案件的申请人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因而转变了他们以自身的债权利益是否得以实现,来衡量法院执行工作的好坏、执行力度大小为标准的观念。也就是说,集中传唤的有效运行,既执结了案件,又宣传了法律,做到了一举两得。
四、集中传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照本宣科,执行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案件数量要集中,一般掌握在10起以上;传唤的人数要多,可掌握在30人以上,以体现"集中"这一本质特征,即传唤集中、思想教育集中、采用强制措施集中和收费集中。如果执行的案件数量太少,或者传唤的人数太少,则失去了集中传唤的意义。
第二,同一种类型的案件在执行时,最适合采用集中传唤的方式。如银行等金融部门追缴贷款的案件或电信部门追缴通讯费用的案件,由于被执行人人数较多,且是基于同一种类的执行依据,便于执行人员集中进行传唤和集中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可操作性强,效果往往比较理想。
第三,对没有履行义务和部分履行义务者制定的还款计划,期限不能拖得太长。被执行人制定的还款计划,期限既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太短则可能使被执行人难以做到,欲速则不达;太长则失去了执行的意义,还会使案件超执限。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还款计划的期限。如果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就应当依照民诉法第234条1款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而不能过多地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
第四,说服教育必须与强制执行相结合。集中传唤机制采取的主要是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但这并不排除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二者并不矛盾。工作中,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被执行人,要坚决果断地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样做不仅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提高集中传唤的声势和声威,而且对那些持等待、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
第五,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做好集中传唤的准备工作。集中传唤打破了个案执行的传统做法,干警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工作方式也随之受到冲击。由于任务重,头绪多,没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和充分的准备,是搞不好该项工作的。因此,每组织一次成功的集中传唤,必须由院长或者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牵头,由执行人员负责传唤,法警队负责维持秩序,政研室负责通讯报道,财务人员负责收费,即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协调有序的运转。
第六,依法规范,注重执法效果。在集中传唤的运行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执行纪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坚决防止"执行乱"和"乱执行"问题的发生。要注重说服教育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克服简单粗暴、耍威风、搞特权等不良作风,慎重运用强制措施,避免因措施不当激化矛盾,以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集中传唤被执行人机制在我院的有效运行,节约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案件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廉洁公正,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认为,这一做法还不够成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与大家一起继续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为目标,树立程序公正、司法被动、恪守社会正义的新理念,认真学习、借鉴外地法院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和实践,实现执行工作公正和效率的价值。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一、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的法律依据
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时该《规定》第97条明确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时,可以通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下达传票的方式进行,而且送达方式适用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
二、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在执行程序中的做法
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同一时间集中传唤至同一地点,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方式。执行实践中,其主要运作程序如下:
(1)传唤被执行人
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在三日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督促其到庭交款,并告之本次传唤为集中传唤,传唤的地点一般设在较大的审判庭。对于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在院长签发拘传票后,由法警将其拘传到庭。
(2)通知申请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庭
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的同时,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庭,并张贴公告,允许公民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旁听。执行重大、疑难案件时,还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对案件的执行情况现场进行监督,以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同时,邀请区电视台记者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采访报道,以提高集中传唤的声势。
(3)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
被执行人到庭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案件的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以讲解法律知识为主,讲解的内容涉及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内容,并结合近几年来外地法院发生的暴力抗法所带来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使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心理上感受到压力,提高其自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4)为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设置不同的席位
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之后,为其设置全部履行席、部分履行席、拒不履行席等三个席位,让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己选择席位就座。据统计,执行实践中,约有25%左右的被执行人坐在全部履行席上,约有70%以上的被执行人选择部分履行席就座,只有不足5%的被执行人坐在拒不履行席上。
(5)对拒不履行义务者采取强制措施
对抵触情绪大,对立情绪严重,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再次进行思想工作,敦促其履行义务。若其仍置若罔闻,当即宣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以示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对其他被执行人产生强烈的警示作用。
(6)责令没有履行义务和部分履行义务者申报财产并制定还款计划
由案件的承办人员责令部分履行义务的被执行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列出财产目录,说明其财产状况,如财产的用途、价值及是否正在使用或闲置;说明财产的抵押、质押及查封、扣押情况,以及是否有到期债权等。同时,责令其制定出短期还款计划,并告之其若不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7)要求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大多以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由逃避或拒绝履行。究竟其申报的财产情况是否属实,必须由申请人进行核对,加以补充,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无隐瞒、转移财产或为逃避债务恶意处置财产的情况,以备进一步查证,为以后的继续执行创造条件。
(8)统一收取案款和执行费用
对于在全部履行席和部分履行席就座的被执行人,由专人负责收取其案款和执行费用,做到收费公开、标准统一,杜绝和避免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9)单独对案件的申请人进行思想工作
在收取完案款和执行费用后,让被执行人离开,由执行法官单独对申请人做思想工作。内容主要有:1、执行权的被动性。执行权是审判权的延伸,是一种公权,具有被动性,申请人不能认为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帮助其实现债权,自己应坐享其成;2、法院只要穷尽了一切公力救济措施,就已经尽到了自身的责任,执行工作就是有力度的。3、如果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举不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就应当自行承担选择交易伙伴不慎所造成的在诉讼中钱物不能追回的风险,这一风险不能转嫁到法院身上。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的实际效果
(1) 保障了执行程序的公正,实现了综合效益。集中传唤体制的实行,使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客观、公正,做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上的公开相融合,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猜疑,当事人相信法律,信任法官,从而也减少了信访、上访事件等社会不安定因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2000年以前,反映执行不公,主要是程序不公的各类上访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2%,而2000年以后实行集中传唤以来,该类上访案件大幅度下降,仅占全部案件的0.5%。可以说,集中传唤的做法已得到了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普遍认可。
(2)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执行成本。实行集中传唤机制之前,执行人员外出办案大都是一车一案,需要对每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往往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有时效果还不太理想。而通过集中传唤,做到了一车多案,减少了重复劳动,降低了执行成本,使执行程序中的说服教育功能得以强化,有效地解决了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问题,案件的质量也随之得以提高。2000年以来我院执行的1600余起案件,经集中传唤的方式执结612起,占结案总数的38.3%。
(3)促进了廉洁公正。由于自行决定执行权具有个别性特征,而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相对不高,极容易出现执行唯亲的“人情案”、办案唯人的“关系案”、执法唯利的“金钱案”,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降低了法院威信。而集中传唤机制的有效运行,要求案件的执行法官只能在集中传唤时与当事人进行公开、合法的接触,在客观上遏止了“暗箱操作”、办理“三案”、“三同”办案等违法违纪现象,使大量案件得以快速执结,减少了执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私下接触,也排除了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干扰因素,有力地保证了执法过程中的廉洁公正。
(4)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对立情绪以及对法院的误解。由于集中传唤这一做法采取的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方法,因而95%以上的被执行人都能心悦诚服,表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由于对案件的申请人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因而转变了他们以自身的债权利益是否得以实现,来衡量法院执行工作的好坏、执行力度大小为标准的观念。也就是说,集中传唤的有效运行,既执结了案件,又宣传了法律,做到了一举两得。
四、集中传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传唤,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照本宣科,执行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案件数量要集中,一般掌握在10起以上;传唤的人数要多,可掌握在30人以上,以体现"集中"这一本质特征,即传唤集中、思想教育集中、采用强制措施集中和收费集中。如果执行的案件数量太少,或者传唤的人数太少,则失去了集中传唤的意义。
第二,同一种类型的案件在执行时,最适合采用集中传唤的方式。如银行等金融部门追缴贷款的案件或电信部门追缴通讯费用的案件,由于被执行人人数较多,且是基于同一种类的执行依据,便于执行人员集中进行传唤和集中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可操作性强,效果往往比较理想。
第三,对没有履行义务和部分履行义务者制定的还款计划,期限不能拖得太长。被执行人制定的还款计划,期限既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太短则可能使被执行人难以做到,欲速则不达;太长则失去了执行的意义,还会使案件超执限。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还款计划的期限。如果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就应当依照民诉法第234条1款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而不能过多地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
第四,说服教育必须与强制执行相结合。集中传唤机制采取的主要是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但这并不排除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二者并不矛盾。工作中,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被执行人,要坚决果断地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样做不仅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提高集中传唤的声势和声威,而且对那些持等待、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
第五,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做好集中传唤的准备工作。集中传唤打破了个案执行的传统做法,干警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工作方式也随之受到冲击。由于任务重,头绪多,没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和充分的准备,是搞不好该项工作的。因此,每组织一次成功的集中传唤,必须由院长或者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牵头,由执行人员负责传唤,法警队负责维持秩序,政研室负责通讯报道,财务人员负责收费,即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协调有序的运转。
第六,依法规范,注重执法效果。在集中传唤的运行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执行纪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坚决防止"执行乱"和"乱执行"问题的发生。要注重说服教育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克服简单粗暴、耍威风、搞特权等不良作风,慎重运用强制措施,避免因措施不当激化矛盾,以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集中传唤被执行人机制在我院的有效运行,节约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案件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廉洁公正,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认为,这一做法还不够成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与大家一起继续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为目标,树立程序公正、司法被动、恪守社会正义的新理念,认真学习、借鉴外地法院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和实践,实现执行工作公正和效率的价值。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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