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制度的尝试
2008-11-17 09:06: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丁凯
  近几年以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统称为执行不能,而执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也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鉴于这种情况,旬阳法院按照省法院要求,积极开展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试点工作,在充分调研,制定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取得了理解支持,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批示,及时落实了该项制度。

  从2005年起,旬阳县政府每年拨付资金5万元,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专门账户,专门用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给予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适当资金救助,以解决其严重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一项重要举措。实施三年来,落实救助特困群体执行案件21件,发放救助基金10余万元,解决了多起缠诉上访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对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精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制度的基本设想

  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案件类型,包括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

  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的对象,一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纠纷,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人身损害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三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的赡养、抚养案件。

  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的来源,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人民法院救助基金专用帐户,或者接受社会捐助等。

  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当事人申请救助时,应提交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其经济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执行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填写《特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资金审批表》,由执行局领导签署初审意见,报院长审批后,向救助对象兑现执行救助基金。实施救助后,该案执行程序中止,但对被执行人永不免责,发现执行条件成熟后立即恢复执行,具体执行中,现行扣划执行救助款,归入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二、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制度的意义

  实践证明,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制度,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有效地弥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对于解决执行难方面,更有其特殊意义:

  一是弥补了行政机关主持下社会救助制度不足的迫切需要,因该制度通常发生在一般社会救助之前,并可及时实现,对符合社会保障的公民可以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是有利于维持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有利于促进执行工作各项制度的健全创新。

  三、完善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的设想

  特困群体执行案件的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一个方面,就是要通过人民法院对于某些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于一定的物质帮助,它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对社会救助的一种补充。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们实现的救助制度,尚不全面,特别是基金来源单一,亟需补充完善。着重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请示汇报,赢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争取财政预算的逐年增长,逐步满足特困群体执行案件的救助需要;

  二是要广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赢取社会捐助,为救助基金注入社会力量;

  三是加强与社保部门、民政部门、福利机构的联系协作,促使社会救助与执行救助的互补互动;

  四是加大既往执行救助案件的执行力度,尽力回收救助基金,实现执行救助与救助基金的良性循环;

  五是严格执行救助的审批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准确发放,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基金的,应责令退回。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尝试,实行以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缺陷,有待于探讨完善。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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