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介休:保险救助助力“执行不能”
2019-03-28 16:58:14 |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吴冠瑞
近日,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收到介休市人民武装部转发自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工作部的函件——《关于商请协助傅某家庭解决赔偿问题的函》。收悉此函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经院长裴志东批示、督导承办法官尽全力落实赔偿款问题,以体现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军人职业的支持和军人家属的关怀温暖。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傅某及其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傅某父亲死亡。后介休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责任认定书,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2月,傅某家人对郝某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2月,介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郝某赔偿原告一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760.89元。2014年6月,傅某一家在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介休法院进行了各项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5月,傅某一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王莅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处于“执行不能”状态。
涉军维权
在收到涉军维权函件后,承办人考虑到该案历时5年之久,被执行人郝某确实无履行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只能通过司法救助落实赔偿款。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涉民生案件集中保险救助工作的通知》,王莅及时与傅某家人取得了联系,告知傅某的母亲法院正在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帮助其准备了保险救助所需的全部材料。保险救助很快获批,并于2019年3月4日将全部执行款65760.89元打入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历时5年的“执行不能”案件借助保险救助新机制,得以圆满解决。
保险救助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共同搭建了高层合作平台,建立了“保全+救助”的“总对总”合作模式,有效放大了司法救助的规模和效果。引入执行保险救助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执行不能”后申请人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衔接司法实务,有利于化解执行风险,调和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傅某及其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傅某父亲死亡。后介休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责任认定书,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2月,傅某家人对郝某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2月,介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郝某赔偿原告一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760.89元。2014年6月,傅某一家在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介休法院进行了各项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5月,傅某一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王莅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处于“执行不能”状态。
涉军维权
在收到涉军维权函件后,承办人考虑到该案历时5年之久,被执行人郝某确实无履行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只能通过司法救助落实赔偿款。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涉民生案件集中保险救助工作的通知》,王莅及时与傅某家人取得了联系,告知傅某的母亲法院正在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帮助其准备了保险救助所需的全部材料。保险救助很快获批,并于2019年3月4日将全部执行款65760.89元打入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历时5年的“执行不能”案件借助保险救助新机制,得以圆满解决。
保险救助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共同搭建了高层合作平台,建立了“保全+救助”的“总对总”合作模式,有效放大了司法救助的规模和效果。引入执行保险救助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执行不能”后申请人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衔接司法实务,有利于化解执行风险,调和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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