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立下的审执兼顾机制之建构
2008-11-12 10:49: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利江
审执分立是我国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审执分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与执行截然分开。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没有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没有树立全面司法观念,存在“审执无关”的思想,使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严重脱节,人为造成“执行难”,本文从分析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建立审执兼顾机制,以提高执行效率。
一、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民事判决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民事审判是法院审理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作出判断,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是法院的执行机构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确保司法的权威性,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但独立并不等同于孤立,二者又具有统一性。
民事审判是民事执行的前提,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继续,审判程序是民事权利义务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审判的结果即生效的裁判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有力的执行。执行是审判程序的结果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是审判价值得以彰显的有效方式之一,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相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人员不重视执行工作。“交通警察各管一段”,认为执行工作与已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求判决、调解不出错,而不顾其执行的可操作性。
(二)、没有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未能依法及时追加或通知必要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以及案外人异议不断涌现,导致执行程序的拖延,执行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一些追加不是执行程序中所能进行的,较为典型的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债务人的,法院在审理中未通知夫妻另一方参加诉讼,这就为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后遗问题。
(三)、审理中没有及时提醒当事人或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执行,但审判中对应当提醒当事人申请保全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而没有提醒或采取,以至于造成资产“流失”,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四)、审判人员只顾审判,忽视在审判阶段为后续执行创造有利条件。财产处分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对于财产部分,法律文书上处理笼统,如判决主文中出现“原告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财产归被告所有”等模糊语句,而且有的还没有标明财产当前的所在地。
(五)、裁判文书质量不够高。法院的裁判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质量本身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当事人对抗情绪大;一些裁判文书主文表达不明确、语句有歧义,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六)、当事人矛盾解决不够彻底。在案件审理中,一些审判人员就案办案,不注重调解工作,往往简单一判了之,或者强制调解,表面上案件得到了处理,其实没有解决根本的矛盾,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义务人对判决有抵触情绪,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
三、审执不相衔接的原因
(一)、主观上对审执分离制度理解有误区。审执分立是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分开,是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职责分工。但审执分立不是绝对的分离,而是相辅相成的。在强调分离的同时,仍要考虑兼顾。有的审判人员片面理解审执分立,在审判过程中不充分考虑案件执行方面的各种情况,就出现了一些现象: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率不高、保全效果不好、保全异议不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不够、草率判决、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和质量不高。这些现象都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客观上审执配合制度不完善。从目前许多法院的相关制度看,还没有形成调控审执配合的完整制度,有的法院仅在《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中对调解率和申请执行前自动履行率提出了考核指标。而从整个审判过程对执行的影响来看,起决定因素的一些情形体现在保全方面、调解判决方面、裁判文书方面等审判的全过程。对审执配合的考核要有案件保全率、保全成效、调解率、调解成效、自动履行率、裁判文书质量问题等等诸多数据和指标来衡量。仅仅考核调解率和执行前自动履行率是远远不够的。对调解率的片面追求也容易导致强制调解的情形,因而造成矛盾解决的表面化,导致过多的调解案件最终还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应综合考核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另外在审判过程中相关制度的执行有瑕疵,例如保全、送达方面的程序瑕疵和保全异议处理不及时等。
四、审执兼顾机制的建构
(一)、树立审执兼顾的理念
审判与执行是一个诉讼案件的两个不同环节,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为了实现审判的目的。实行多年的“审执分离”制度,使得我们的许多审判人员在思想上形成了“审执无关”单独审案的观念,造成了许多案件在判决或调解以后不能执行或者根本就无法执行的现象。尽管“审执无关”思想对执行工作造成的困难仅仅是形成“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方面,但不容置疑的是,在审判人员思想上形成“审执兼顾”的新理念将会有力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和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笔者认为,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既要讲审执分工,又要强调审执合作。通过合作,把审执工作衔接起来。要教育审判人员树立全面执法观念和重视执行意识,克服“审执不分”、“审执无关”单独审案的思想。建立“审执兼顾”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配合执行的有关职责刻不容缓。
(二)、抓好八个环节构建审执配合机制
1、抓好保全环节。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中被被告转移、变卖,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陷于被动,将财产保全数量列入考核范围,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效明显的庭室予以奖励,对无故拖延保全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处罚;
2、抓好释明环节。为便于案件审结后,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有充分的保障,降低执行风险,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漏列诉讼主体现象时,应及时向原告释明,明确告知原告享有的相关权利,由原告方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追加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3、抓好调解环节。在调解过程中强调即时清结,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规定,对履行能力欠缺或无法确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通过加大违约一方的风险责任,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4、抓好裁判文书环节。法官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必须准确、明白,避免可能引起的歧义,便于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法院强制执行,一方负有交付财产或完成一定行为义务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方式必须明确,如有给付利息的,必须明确给付利息的标准,同时应明确规定不履行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拒不交出某特定物或转移、处分某特定物后又无法追回的,责令义务人折价赔偿的数额;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完成一定行为义务的,明确责令其以其他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等;
5、抓好送达环节。裁判文书送达时若发现义务人隐匿、转移、毁损被执行财产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6、抓好移送执行环节。法律文书生效后,应移交执行的必须及时移送,并介绍案件情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7、抓好宣教环节。注重发挥典型案件警示作用,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将案件执行到位。选择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告诫其他尚未履行到期义务或约定即将到期的当事人,从而推动调解案件履行率的提高;
8、抓好审执协调环节。对审执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注重做好平衡协调工作,稳妥处理审判与执行中的各种矛盾,重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适时解决审执矛盾,对审执冲突的具体个案,组织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和具体案件承办人员不定期召开个案协调会议,以解决个案协调问题,注重加强审执沟通,相互通报情况,主动协调好审执关系,保持审判、执行认识与行动上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民事判决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民事审判是法院审理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作出判断,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是法院的执行机构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确保司法的权威性,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但独立并不等同于孤立,二者又具有统一性。
民事审判是民事执行的前提,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继续,审判程序是民事权利义务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审判的结果即生效的裁判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有力的执行。执行是审判程序的结果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是审判价值得以彰显的有效方式之一,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相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人员不重视执行工作。“交通警察各管一段”,认为执行工作与已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求判决、调解不出错,而不顾其执行的可操作性。
(二)、没有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未能依法及时追加或通知必要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以及案外人异议不断涌现,导致执行程序的拖延,执行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一些追加不是执行程序中所能进行的,较为典型的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债务人的,法院在审理中未通知夫妻另一方参加诉讼,这就为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后遗问题。
(三)、审理中没有及时提醒当事人或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执行,但审判中对应当提醒当事人申请保全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而没有提醒或采取,以至于造成资产“流失”,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四)、审判人员只顾审判,忽视在审判阶段为后续执行创造有利条件。财产处分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对于财产部分,法律文书上处理笼统,如判决主文中出现“原告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财产归被告所有”等模糊语句,而且有的还没有标明财产当前的所在地。
(五)、裁判文书质量不够高。法院的裁判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质量本身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当事人对抗情绪大;一些裁判文书主文表达不明确、语句有歧义,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六)、当事人矛盾解决不够彻底。在案件审理中,一些审判人员就案办案,不注重调解工作,往往简单一判了之,或者强制调解,表面上案件得到了处理,其实没有解决根本的矛盾,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义务人对判决有抵触情绪,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
三、审执不相衔接的原因
(一)、主观上对审执分离制度理解有误区。审执分立是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分开,是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职责分工。但审执分立不是绝对的分离,而是相辅相成的。在强调分离的同时,仍要考虑兼顾。有的审判人员片面理解审执分立,在审判过程中不充分考虑案件执行方面的各种情况,就出现了一些现象: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率不高、保全效果不好、保全异议不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不够、草率判决、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和质量不高。这些现象都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客观上审执配合制度不完善。从目前许多法院的相关制度看,还没有形成调控审执配合的完整制度,有的法院仅在《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中对调解率和申请执行前自动履行率提出了考核指标。而从整个审判过程对执行的影响来看,起决定因素的一些情形体现在保全方面、调解判决方面、裁判文书方面等审判的全过程。对审执配合的考核要有案件保全率、保全成效、调解率、调解成效、自动履行率、裁判文书质量问题等等诸多数据和指标来衡量。仅仅考核调解率和执行前自动履行率是远远不够的。对调解率的片面追求也容易导致强制调解的情形,因而造成矛盾解决的表面化,导致过多的调解案件最终还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应综合考核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另外在审判过程中相关制度的执行有瑕疵,例如保全、送达方面的程序瑕疵和保全异议处理不及时等。
四、审执兼顾机制的建构
(一)、树立审执兼顾的理念
审判与执行是一个诉讼案件的两个不同环节,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为了实现审判的目的。实行多年的“审执分离”制度,使得我们的许多审判人员在思想上形成了“审执无关”单独审案的观念,造成了许多案件在判决或调解以后不能执行或者根本就无法执行的现象。尽管“审执无关”思想对执行工作造成的困难仅仅是形成“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方面,但不容置疑的是,在审判人员思想上形成“审执兼顾”的新理念将会有力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和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笔者认为,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既要讲审执分工,又要强调审执合作。通过合作,把审执工作衔接起来。要教育审判人员树立全面执法观念和重视执行意识,克服“审执不分”、“审执无关”单独审案的思想。建立“审执兼顾”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配合执行的有关职责刻不容缓。
(二)、抓好八个环节构建审执配合机制
1、抓好保全环节。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中被被告转移、变卖,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陷于被动,将财产保全数量列入考核范围,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效明显的庭室予以奖励,对无故拖延保全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处罚;
2、抓好释明环节。为便于案件审结后,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有充分的保障,降低执行风险,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漏列诉讼主体现象时,应及时向原告释明,明确告知原告享有的相关权利,由原告方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追加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3、抓好调解环节。在调解过程中强调即时清结,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规定,对履行能力欠缺或无法确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通过加大违约一方的风险责任,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4、抓好裁判文书环节。法官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必须准确、明白,避免可能引起的歧义,便于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法院强制执行,一方负有交付财产或完成一定行为义务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方式必须明确,如有给付利息的,必须明确给付利息的标准,同时应明确规定不履行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拒不交出某特定物或转移、处分某特定物后又无法追回的,责令义务人折价赔偿的数额;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完成一定行为义务的,明确责令其以其他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等;
5、抓好送达环节。裁判文书送达时若发现义务人隐匿、转移、毁损被执行财产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6、抓好移送执行环节。法律文书生效后,应移交执行的必须及时移送,并介绍案件情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7、抓好宣教环节。注重发挥典型案件警示作用,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将案件执行到位。选择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告诫其他尚未履行到期义务或约定即将到期的当事人,从而推动调解案件履行率的提高;
8、抓好审执协调环节。对审执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注重做好平衡协调工作,稳妥处理审判与执行中的各种矛盾,重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适时解决审执矛盾,对审执冲突的具体个案,组织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和具体案件承办人员不定期召开个案协调会议,以解决个案协调问题,注重加强审执沟通,相互通报情况,主动协调好审执关系,保持审判、执行认识与行动上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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