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出台诉执分离裁执分离等八项措施
出台诉执分离裁执分离等八项措施
2016-08-17 15:20: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袁有玮 宋毅民
今天(8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满志方向社会通报青海法院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进行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是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实现的关键改革举措。为使改革工作有章可循,稳步推进,青海高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和《执行工作权力清单》,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确定了执行法官、执行员的职权范围。
改革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16年8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阶段,主要工作为召开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青海高院、西宁中院、海南藏族自治州中院、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大通县法院、贵德县法院、共和县法院为先行试点法院;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为攻坚实施阶段,各试点法院按照《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3月后为总结推广阶段,对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改革措施包括实行诉执分离、裁执分离、必要的警务化保障、新的执行案件办案模式、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完善执行局机构设置、人员分类管理、加强执行队伍力量等八项内容。青海法院通过审执分离改革,力争在2017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0%以上;2018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5%以上的工作目标。
青海高院要求,试点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前进。
进行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是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实现的关键改革举措。为使改革工作有章可循,稳步推进,青海高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和《执行工作权力清单》,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确定了执行法官、执行员的职权范围。
改革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16年8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阶段,主要工作为召开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青海高院、西宁中院、海南藏族自治州中院、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大通县法院、贵德县法院、共和县法院为先行试点法院;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为攻坚实施阶段,各试点法院按照《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3月后为总结推广阶段,对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改革措施包括实行诉执分离、裁执分离、必要的警务化保障、新的执行案件办案模式、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完善执行局机构设置、人员分类管理、加强执行队伍力量等八项内容。青海法院通过审执分离改革,力争在2017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0%以上;2018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5%以上的工作目标。
青海高院要求,试点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前进。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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