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引发《长征组歌》创作人名誉权纠纷
2008-11-05 08:45:51
中国法院网讯 (郑红艳)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受理一起原告李老先生状告唐老先生、中国合唱协会侵犯名誉权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合唱通讯》中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今年79岁的李老先生诉称,其系《长征组歌》作曲者之一,被告唐老先生(86岁)在2008年2月《合唱通讯》总第44期发表题为《1965年版<长征组歌>诞生的过程》一文,该文中被告唐老先生称:《长征组歌》是由唐老先生和另外二人创作的。《合唱通讯》是中国合唱协会所属的内部刊物,该《合唱通讯》在歌曲创作行业中影响力很大。被告唐老先生的文章在《合唱通讯》上一经发表,就在歌曲创作行业中产生了很大反响,使很多歌曲创作人士误认为李老先生虽为《长征组歌》的创作人之一,但实际上没有参加《长征组歌》创作。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同时,被告中国合唱协会在对被告唐老先生在其内部通讯上发表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未尽审查义务,致使该文章在歌曲创作行业内广泛传播,因此被告中国合唱协会也是侵权行为人。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本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今年79岁的李老先生诉称,其系《长征组歌》作曲者之一,被告唐老先生(86岁)在2008年2月《合唱通讯》总第44期发表题为《1965年版<长征组歌>诞生的过程》一文,该文中被告唐老先生称:《长征组歌》是由唐老先生和另外二人创作的。《合唱通讯》是中国合唱协会所属的内部刊物,该《合唱通讯》在歌曲创作行业中影响力很大。被告唐老先生的文章在《合唱通讯》上一经发表,就在歌曲创作行业中产生了很大反响,使很多歌曲创作人士误认为李老先生虽为《长征组歌》的创作人之一,但实际上没有参加《长征组歌》创作。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同时,被告中国合唱协会在对被告唐老先生在其内部通讯上发表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未尽审查义务,致使该文章在歌曲创作行业内广泛传播,因此被告中国合唱协会也是侵权行为人。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本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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