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法院首判隐私权案:邻居偷拍夫妻私生活败诉
2008-10-13 10:08:45
中国法院网讯 (王雄光 周琳) “家”不仅是一个能遮风避雨的场所,更是一个最舒适、最安全的私人空间。而家住北京市崇文某小区的沈女士却不敢回家,原因是自己的邻居赵某竟然将一双电子眼伸进了沈女士的家。近日,崇文区法院对这起隐私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偷拍邻居私生活的赵某被判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原告沈女士诉称,其与被告赵某是同院邻居,两家屋门紧邻,6月13日下午,赵某将自己的相机举到沈女士房屋上方的窗口进行偷摄,偷摄内容包括沈女士洗澡和夫妻私生活片断。发现后,沈女士立即报警,警察经查证后对赵某作出了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现沈女士认为赵某的偷拍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自己心脏异常,不敢回家居住,经常做噩梦,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及损害后果判决赵某赔偿沈女士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据悉,这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后,崇文法院首次受理的以隐私权案由立案的案件。以往有关隐私权纠纷都是以名誉权纠纷案由进行立案审理的。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将隐私权单列出来,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进一步全面和加强。
原告沈女士诉称,其与被告赵某是同院邻居,两家屋门紧邻,6月13日下午,赵某将自己的相机举到沈女士房屋上方的窗口进行偷摄,偷摄内容包括沈女士洗澡和夫妻私生活片断。发现后,沈女士立即报警,警察经查证后对赵某作出了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现沈女士认为赵某的偷拍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自己心脏异常,不敢回家居住,经常做噩梦,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及损害后果判决赵某赔偿沈女士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据悉,这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后,崇文法院首次受理的以隐私权案由立案的案件。以往有关隐私权纠纷都是以名誉权纠纷案由进行立案审理的。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将隐私权单列出来,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进一步全面和加强。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