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结合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2008-10-22 15:36: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钦元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年审理各类案件7000余件,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000件左右。如何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有效地执结这些案件,一直是摆在执行法官和全院法官面前的一个大课题。近几年来,巩义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尝试,摸索出了审执有机结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效途径。
充分运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份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至诉讼前已反目为仇,即使有履行能力也赖账不还,甚至想法设法隐匿财产。巩义法院十分重视诉前保全工作,明确此项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对于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做到“三快”,即快审查、快办理、快执行,正常案件必须在一个白天工作日办理完毕。巩义涉村镇某村农民翟某与同村张某因三万元债务发生纠纷后,张某开着自家的昌河面包车躲到外地打工。有一天夜里张某开车回家取东西被翟某发现,第二天翟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法院,找到立案庭工作人员问有什么办法没有,因为他并不知道还有什么诉前保全。在了解了翟某的情况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即让翟某写了申请,随即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赶赴涉村镇,将即将被张某开走的昌河面包车扣押。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后,张某补交了面包车变卖后的不足部分,使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重视审理阶段的财产保全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就会迅速转移或变卖财产,甚至人无踪去无影,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陷入被动。同时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法院内部过分讲究“审执分离”,造成审判与执行脱节,有的审判员出于怕麻烦或其他原因,只管审理,不管审判的最终结果,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和申请,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执行陷入僵局,有的案件不仅遭到申请人的埋怨,还要求法院给予赔偿。巩义法院近几年十分重视审判与执行的有机结合,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结束的各个环节,都在为案结事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从而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院在审理一起信贷合同案件时,某企业负责人为了造成企业破产倒闭之假象,达到赖账之目的,企图将原企业的资金和设备转移到新注册的企业,审判人员得知情况后,果断采取措施,将原企业帐户资金和设备依法冻结和查封,有效保护了原告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民商案件调撤率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成率,有效缓解执行压力。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调解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对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在调解阶段,通过审判人员细致入微的工作,不仅使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敌对情绪能够由强变弱,甚至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使他们和好如初,有相当一部份调解案件都能当庭履行。即使没有当庭履行的,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有了一定的基础,再经过执行人员做工作,大部分案件还是能够自觉履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是如此,在审判阶段如果调解处理得当,被告人及其家属就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从而避免和减少附带民事部分进入执行程序,有效缓解执行压力。巩义法院近几年狠抓民商案件调撤率和附带民事案件调成率,取得了可喜成果。在所有审结的民商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达到60%以上,调解案件中当庭履行的案件占到80%以上。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当庭调成率都在90%以上。
人民法庭兼职执行员作用大,趁热打铁效果好。人民法庭处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人民法庭审结的大量的民事案件如果在较短时间内能够案结事了,对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巩义法院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为了缩短执行案件的运转周期,该院在人民法庭设立了兼职执行员,兼职执行员接受执行局和人民法庭的双重领导,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管理。我们在执行实践中都有这样的体会,下乡寻找被执行人就是一个很苦恼的事,许多被执行人即使迎面碰上也不认识,甚至有时问的正是被执行人本人,他也说不认识不知道。在基层搞执行特别在农村,许多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那处无法执行的宅基地外,很难发现有价值的财产,于是找人就显得很重要。兼职执行员由于参与了人民法庭的审理工作,对案情、当事人的相貌及性格特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了解,在执行过程中就可以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势利导,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兼职执行员处在本辖区天时(抓住有利时机)地利(熟悉本地情况)人和(与当事人容易沟通)的情况下,趁当事人在审理调解过程中已有了一点法律意识和履行意识,趁热打铁,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巩义法院经人民法庭兼职执行员执行的调解案件执结率达到了90%以上,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与原审案件审判人员的联系,寻找执行突破口。近些年,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经济等诸多因素,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和企业无法面对巨额的债务,他们不得不采取了转移财产、躲避执行、人去楼空等等办法来对付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变“瞎子抓鱼”为“有的放矢”,找准案件突破口,是执行之关键所在。原审案件审判人员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都有一定的了解,这些对执行工作都有很大帮助。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往往只提供了自己的通讯号码,却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这就给执行的初期阶段造成了被动,甚至会错过执行的有利时机。如果执行员及时与原审审判员取得联系,了解到一些执行信息,立案后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动向,就可能抓住有利时机,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充分运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份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至诉讼前已反目为仇,即使有履行能力也赖账不还,甚至想法设法隐匿财产。巩义法院十分重视诉前保全工作,明确此项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对于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做到“三快”,即快审查、快办理、快执行,正常案件必须在一个白天工作日办理完毕。巩义涉村镇某村农民翟某与同村张某因三万元债务发生纠纷后,张某开着自家的昌河面包车躲到外地打工。有一天夜里张某开车回家取东西被翟某发现,第二天翟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法院,找到立案庭工作人员问有什么办法没有,因为他并不知道还有什么诉前保全。在了解了翟某的情况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即让翟某写了申请,随即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赶赴涉村镇,将即将被张某开走的昌河面包车扣押。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后,张某补交了面包车变卖后的不足部分,使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重视审理阶段的财产保全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就会迅速转移或变卖财产,甚至人无踪去无影,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陷入被动。同时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法院内部过分讲究“审执分离”,造成审判与执行脱节,有的审判员出于怕麻烦或其他原因,只管审理,不管审判的最终结果,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和申请,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执行陷入僵局,有的案件不仅遭到申请人的埋怨,还要求法院给予赔偿。巩义法院近几年十分重视审判与执行的有机结合,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结束的各个环节,都在为案结事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从而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院在审理一起信贷合同案件时,某企业负责人为了造成企业破产倒闭之假象,达到赖账之目的,企图将原企业的资金和设备转移到新注册的企业,审判人员得知情况后,果断采取措施,将原企业帐户资金和设备依法冻结和查封,有效保护了原告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民商案件调撤率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成率,有效缓解执行压力。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调解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对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在调解阶段,通过审判人员细致入微的工作,不仅使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敌对情绪能够由强变弱,甚至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使他们和好如初,有相当一部份调解案件都能当庭履行。即使没有当庭履行的,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有了一定的基础,再经过执行人员做工作,大部分案件还是能够自觉履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是如此,在审判阶段如果调解处理得当,被告人及其家属就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从而避免和减少附带民事部分进入执行程序,有效缓解执行压力。巩义法院近几年狠抓民商案件调撤率和附带民事案件调成率,取得了可喜成果。在所有审结的民商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达到60%以上,调解案件中当庭履行的案件占到80%以上。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当庭调成率都在90%以上。
人民法庭兼职执行员作用大,趁热打铁效果好。人民法庭处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人民法庭审结的大量的民事案件如果在较短时间内能够案结事了,对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巩义法院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为了缩短执行案件的运转周期,该院在人民法庭设立了兼职执行员,兼职执行员接受执行局和人民法庭的双重领导,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管理。我们在执行实践中都有这样的体会,下乡寻找被执行人就是一个很苦恼的事,许多被执行人即使迎面碰上也不认识,甚至有时问的正是被执行人本人,他也说不认识不知道。在基层搞执行特别在农村,许多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那处无法执行的宅基地外,很难发现有价值的财产,于是找人就显得很重要。兼职执行员由于参与了人民法庭的审理工作,对案情、当事人的相貌及性格特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了解,在执行过程中就可以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势利导,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兼职执行员处在本辖区天时(抓住有利时机)地利(熟悉本地情况)人和(与当事人容易沟通)的情况下,趁当事人在审理调解过程中已有了一点法律意识和履行意识,趁热打铁,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巩义法院经人民法庭兼职执行员执行的调解案件执结率达到了90%以上,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与原审案件审判人员的联系,寻找执行突破口。近些年,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经济等诸多因素,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和企业无法面对巨额的债务,他们不得不采取了转移财产、躲避执行、人去楼空等等办法来对付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变“瞎子抓鱼”为“有的放矢”,找准案件突破口,是执行之关键所在。原审案件审判人员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都有一定的了解,这些对执行工作都有很大帮助。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往往只提供了自己的通讯号码,却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这就给执行的初期阶段造成了被动,甚至会错过执行的有利时机。如果执行员及时与原审审判员取得联系,了解到一些执行信息,立案后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动向,就可能抓住有利时机,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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