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2008-10-20 14:46: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韦家川
胡锦涛总书记9月19日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摆在突出位置,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重要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组织基础。当前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与正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全院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与时俱进,推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一、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实现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三个至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现审判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前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
(一)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重判的依法重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理,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双方已就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审判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以调解促和谐。诉讼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积极探索调解新机制,创新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渠道,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官民和谐。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土地征用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努力缓解“执行难”。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树立新的执行理念,采取法院取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执行机制,推行“公开执行法官、公开告知执行风险、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处置标的物”等执行工作“四公开”制度。要讲究执行策略,努力实现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坚持做到思想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严肃执法与文明执行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从着力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周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入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努力提高和解结案率。
(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六)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七)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定案件、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工作目标、包领导的“四定一包”信访责任制度,积极做好稳控工作。充分发挥立案、审判、审监、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从立案、审理、审监和举报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止当事人上访行为;主动开展公开大接访活动,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
三、以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实现司法改革依法有序进行。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优化司法形象的目标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工作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设定科学合理又具体量化的绩效指标;建立审判管理通报制度,加强对审判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督;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实行全程调解;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四、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建设。人民法院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给人民法院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考验。思想政治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工作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反腐倡廉建设是当前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培养一支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法官队伍,必须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尽可能地落实好从优待警措施,在政治上多关心干警的进步,生活上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解决法官审判津贴、司法警察值勤津贴等,使法官、司法警察享受到应有的物质待遇,“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确保队伍的稳定。
五、以基层建设为重点,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基层基础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是人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前沿阵地。在新形势下,要改善基层的司法环境,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要巩固和维护辖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成果,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坚实的平台;要加快实现基层和中院、高院的三级联网,确保按期投入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要不断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和物质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法院各项工件全面发展。
一、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实现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三个至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现审判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前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
(一)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重判的依法重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理,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双方已就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审判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以调解促和谐。诉讼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积极探索调解新机制,创新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渠道,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官民和谐。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土地征用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努力缓解“执行难”。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树立新的执行理念,采取法院取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执行机制,推行“公开执行法官、公开告知执行风险、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处置标的物”等执行工作“四公开”制度。要讲究执行策略,努力实现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坚持做到思想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严肃执法与文明执行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从着力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周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入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努力提高和解结案率。
(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六)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七)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定案件、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工作目标、包领导的“四定一包”信访责任制度,积极做好稳控工作。充分发挥立案、审判、审监、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从立案、审理、审监和举报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止当事人上访行为;主动开展公开大接访活动,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
三、以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实现司法改革依法有序进行。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优化司法形象的目标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工作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设定科学合理又具体量化的绩效指标;建立审判管理通报制度,加强对审判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督;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实行全程调解;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四、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建设。人民法院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给人民法院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考验。思想政治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工作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反腐倡廉建设是当前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培养一支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法官队伍,必须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尽可能地落实好从优待警措施,在政治上多关心干警的进步,生活上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解决法官审判津贴、司法警察值勤津贴等,使法官、司法警察享受到应有的物质待遇,“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确保队伍的稳定。
五、以基层建设为重点,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基层基础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是人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前沿阵地。在新形势下,要改善基层的司法环境,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要巩固和维护辖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成果,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坚实的平台;要加快实现基层和中院、高院的三级联网,确保按期投入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要不断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和物质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法院各项工件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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