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行难”终极解决机制的设想与建议
2008-10-08 10:57: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浩亮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与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性,决定了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认同。目前,“执行难”现象妨害了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弱化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经逐渐凸显为影响依法治国、和谐安定的严重社会问题。
反思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出路,毋庸讳言,法院首先需要从自身找原因,从明确司法职能定位、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方式、注重司法审判效果、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优化外部环境、增强监督、规范管理等诸多方面狠下工夫,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争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但如果不能够更新观念,建立一种社会化的解决执行问题的机制,化解“执行难”、赢得社会高度认同只能是可望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笔者建议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社会联动机制,解决执行不畅的问题。
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或具备强制执行条件,而由于法院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执行或不能够顺畅执行,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资产、躲避抗拒执行、相关部门协助不力等,致使原本可以及时实现或能大部分实现的权益,多费周折、人为地被迫延长,甚至无法实现。笔者认为这种执行不畅才是司法意义上的“执行难”,它束缚了法院执行工作,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直接妨害了司法的社会认同,亟待建立防范和化解的社会联动机制加以解决。
一、构筑社会诚信体系。打造诚信社会应该先由政府开始,大力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确保政府信用走向制度化轨道。政府涉债应纳入财政预算,偿付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带头形成诚信行为意识;要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抓紧研究信用信息管理的立法,通过立法把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修复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要完善推广社会征信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信用资料的交换和共享;要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的联合征信数据库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并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确保失信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
二、完善社会管理制度。要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的统一财产登记制度,以方便执行工作查询财产的需要;要结合当前的户籍管理,健全劳动用工通报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现对社会主体的动态管理。
三、紧紧依靠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争取、自觉依靠党委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要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一种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难综合治理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四、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借助公安、工商、税务、房产管理、工程管理及劳务输入等部门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员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登记及出入境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以此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最终建立起完善的执行威慑机制。
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做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及时判决。用“乱世用重典”的方法,对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予以严厉的刑事制裁,重塑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同时及时向社会披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被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自觉守法,履行法律义务,优化执行环境。
六、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纵观各种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和成因,都与执行法律法规滞后有一定的关系,制定一部单独完备的强制执行法,对涉及各项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是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立法机关尽快将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工作排上议事日程,使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为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各种执行工作的障碍,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彻底解决各种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反思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出路,毋庸讳言,法院首先需要从自身找原因,从明确司法职能定位、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方式、注重司法审判效果、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优化外部环境、增强监督、规范管理等诸多方面狠下工夫,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争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但如果不能够更新观念,建立一种社会化的解决执行问题的机制,化解“执行难”、赢得社会高度认同只能是可望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笔者建议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社会联动机制,解决执行不畅的问题。
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或具备强制执行条件,而由于法院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执行或不能够顺畅执行,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资产、躲避抗拒执行、相关部门协助不力等,致使原本可以及时实现或能大部分实现的权益,多费周折、人为地被迫延长,甚至无法实现。笔者认为这种执行不畅才是司法意义上的“执行难”,它束缚了法院执行工作,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直接妨害了司法的社会认同,亟待建立防范和化解的社会联动机制加以解决。
一、构筑社会诚信体系。打造诚信社会应该先由政府开始,大力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确保政府信用走向制度化轨道。政府涉债应纳入财政预算,偿付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带头形成诚信行为意识;要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抓紧研究信用信息管理的立法,通过立法把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修复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要完善推广社会征信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信用资料的交换和共享;要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的联合征信数据库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并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确保失信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
二、完善社会管理制度。要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的统一财产登记制度,以方便执行工作查询财产的需要;要结合当前的户籍管理,健全劳动用工通报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现对社会主体的动态管理。
三、紧紧依靠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争取、自觉依靠党委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要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一种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难综合治理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四、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借助公安、工商、税务、房产管理、工程管理及劳务输入等部门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员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登记及出入境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以此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最终建立起完善的执行威慑机制。
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做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及时判决。用“乱世用重典”的方法,对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予以严厉的刑事制裁,重塑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同时及时向社会披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被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自觉守法,履行法律义务,优化执行环境。
六、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纵观各种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和成因,都与执行法律法规滞后有一定的关系,制定一部单独完备的强制执行法,对涉及各项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是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立法机关尽快将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工作排上议事日程,使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为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各种执行工作的障碍,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彻底解决各种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