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的探索与研究
2008-09-27 16:0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勇
一、引言
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两大主要业务工作。审判的目的在于对争议予以法律认定,定纷止争;执行的目的在于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争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执行案件的数量也随之激增。近十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合力形成的执行难逐渐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执行难反映了国家强制力在司法领域中的运转不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执行难严重困扰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执行难阻碍了广大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实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执行难的确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的内涵及形成原因,并积极筹划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以期能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在理顺思路上起到一定作用。不当之处,敬请扶正。
二、执行难内涵的界定
(一)从职权划分的角度界定执行难。执行一词在用于司法活动的范畴时,指的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现实化。我国的诉讼类型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可以将执行相应地划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民事案件的执行和行政案件的执行。在刑事案件的执行中,不论是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生命刑(死刑),还是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因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绝对掌控,故而不管执行主体是少管所、公安机关、监狱,还是法院,都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绝对数量历来就很少,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就更少,形成不了执行难的气候。由于民事执行案件涉及到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加之因为民事执行案件数量非常庞大,难以执行的情况层出不穷,日积月累,逐渐形成执行难现象,因此,所谓执行难,所指的就是民事案件的执行(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于民事案件的执行归法院管辖,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也集中到了法院。
(二)执行难的核心。当前,许多人赞同将依法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案件从执行难范围中剥离出去,这其实是脱离社会实际,一厢情愿的想法。执行难虽直接表现为法院的执行工作难,是一个司法问题,但执行工作的目的是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这些等待实现的权利义务都是关乎社会个体切身利益的,因此,执行难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的权威不是与生具有的,而是法律所作用的受众所赋予的。同样的道理,法院的权威也不是法院自己认为有就确实有的,是需要社会公众给予的。如果法院通过自身制定的司法统计规则,将大量没有执行的案件以中止、终结、发放债权凭证等“技术性措施”予以“结案”,这无疑是掩耳盗铃,会造成大量的“案结事未了”,会降低法律和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实现,因此,执行工作的核心在于兑现,而执行之难就难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兑现。
三、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就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四、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院的相关司法统计报表虽然可作为重要参考资料,但由于报表制作技术、填报人员功利性等多种原因造成司法统计报表并不能完全真实的反应情况。执行难是多种因素的合力形成的,存在着1+1>2的情况,逐一分析可能不够真实,但从方法论来看,这也许已经是相对较好的办法了。
(一)立法上的原因。我国尚无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相关规定条文简单、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大量的具体操作办法散见于各种各样的司法解释中,很不稳定且时有矛盾,常常使得一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立法滞后跟执行工作的规范带来了跟大的负面影响。
(二)法院自身原因。执行工作毕竟是法院的主要业务,执行难的形成肯定有法院自身的原因。法院应当多从自身下功夫,努力化解执行难。
1、管理体制不健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的执行工作,但由于各地法院的人、财、物实际上均由地方管理,高级法院的作用往往仅限于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难以真正集中统一管理,整合执行力量。而地方对法院人力和财力的支持是有限的。以执行工作局取代原来的执行庭的初衷是好的,但实践起来,除了在法院门口可以多挂一块牌子,以及所谓的比其他业务庭“高”半格外,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受制于法院整体的人事管理体制,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相对于急剧增长的案件数量而言严重不足,案少人多是全国的普遍现象。相对而言,财力的匮乏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显得更为突出,这些地方执行办案的交通、通讯、办公等物质装备普遍滞后,办案经费无从保障,个别地方甚至给法院下达收费指标,以收费定支出,变相将法院当作创收部门。
2、执行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加以提高。相对而言,每一位一线办案人员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办好每一件执行案件来说更为重要。由于缺乏完善的执行监督机制,在个案中,承办法官相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而言拥有绝对强势。即使在法定期间内,承办法官也可以自行决定执行方式、具体执行行为、及时执行还是拖延执行等涉及当事人关键利益的行为。权利过于集中以及缺乏监督,增大了权利寻租的可能性,执行法官是秉公执法,还是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办法官的责任心。由于我国对于法官的职业保障普遍偏低,距离真正的法官职业化还任重而道远,法官们很难形成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很难真正不受影响的依法办案。虽然各种统计报表都没有设置这一栏目,但实际上由于承办法官缺乏责任心而错失执行良机,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绝不在少数。
3、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衔接得不够好,审判对执行的支持不够。由于审判的结果往往是执行的依据,如果执行依据的质量不高,就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先天性的缺陷。以判决缺乏确定性为例,较为典型的如判决“恢复原状”或“赔礼道歉”,却未明确“恢复原状”的长、宽、高及质地,或“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实践中,由于校对错误、判决缺乏确定性、甚至“阴阳判决”等执行依据质量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三)法院外部因素造成的执行难。
1、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信用体系,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从普遍意义上诚信观念缺失,加之现阶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成本低、风险小,许多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的态度,想方设法隐藏财产,悬空债务,抗拒执行,形成“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寻”。
2、协助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很大部分强制执行行为都需要相关协助执行人协助完成,如查封、扣押不动产或需登记权属的特殊动产,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执行股份等等。而由于关系、人情、客户源等多种因素,再加上不协助执行的实际成本很低,造成许多协助执行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即“协助执行人难求”。
3、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我国,地方党政领导所掌握或能动用的社会资源,相对于笼罩于地方权力范围的法院来讲,优势过于明显。因此,在认为法院的执行会影响地方的“大局”时,地方领导往往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动用相应的资源,以影响法院的执行,有的甚至直接干预执行,造成“应执行财产难动。
(四)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基础原因。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总体发展水平,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整体落后且很不平衡,使得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占有的社会资源量很少。许多法律主体没有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大量被执行人没有切实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绝对不是万能的,面对这种情况,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会束手无策,许多案件因为被执行人确无执行条件而长期悬空。
(五)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淡薄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我国虽然早已明确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由于人治理念具有深厚的根基,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我国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立法机关就会避免权力的条块分割而使得法制完备;如果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就会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如果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全社会主体就会自觉守法,执行自然就不会再难下去。
五、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这些原因包括法律范围内的与法律范围外的,法院自身的与法院外部的,历史的与现实的,表面的与深层次的,并且交织在一起。所以,无论提出多么看似合理化的解决办法,也不要期望能够在短期内解决执行难问题。只能立足现实,每个人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努力形成合力,逐步攻克这一难关。
(一)不断推进法治建设,逐步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真正依法治国,这是彻底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之道。依法治国涉及到立法、普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我们的法律体系科学而完备,最大限度的合理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与自由,切实监督和限制权力的运用;如果我们的司法能够真正的独立,能够实现公正与效率;如果我们每位社会主体都能够清楚的明白自己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法律上准确的预期,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地方官员就不会再无顾干涉司法活动,协助执行人将积极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将想方设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将逐步减少,甚至很少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那么,诉讼案件和法律争议将逐步减少,最终达到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都非常完备,却很少启动司法程序的境界,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当然,这一目标虽然美好,但绝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需要每一个人真正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二)不断推进经济建设,使社会个体占有的物质总量不断增多,以增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条件。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自身是无法依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当经济发展到每一位社会主体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时,法律便真正有了用武之地。
(三)当前能够逐步实施的技术性措施
1、在立法方面,要争取尽快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强制执行法》,要使执行工作真正有良法可依。《强制执行法》应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所有环节作出科学、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包括执行权性质的厘清、执行管辖制度、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救济制度等等,应当建立完善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联动机制与执行监督机制。
2、要切实开展普法工作。普法之于法治的意义绝对不会小于司法。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了好几个“五年”时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真正的目标还差得太远。普法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策上要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外,关键是要注意方法,要引导全体公民自觉学法、知法、懂法,从而真正守法。
3、作为执行工作的施行者,法院应当多从自身找原因,多从自身下功夫,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件,通过量的不断积累,力争取得质的变化,逐步化解执行难。
(1)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要让地方主要领导认识到执行难也会影响“大局”,要想办法让地方主要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尤其在财政政策上,一定要努力让执行人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否则,由于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自由裁量度”很大,很容易把案件办成“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2)法院领导应当更加重视执行工作。虽然审判和执行各占法院工作的半壁江山,但历史形成的“重审判”,“轻执行”的意识仍普遍存在。一般认为审判工作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审判技巧,而执行工作只需要“五大三粗”。实际上,执行工作也需要“辩法析理”,更需要超强的综合素质。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明白了道理和法律的被执行人会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应当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尽量对执行业务部门予以支持。要保障执行工作所需要的物质装备和经费,更为重要的是,要切实增强执行人员的素质,要将业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的法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去。
(3)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最大限度为执行提供支持。要注重调解,力争通过调解化解已经发生的大部分法律争议,把好执行案件的“入口”,最大限度的减少执行案件。要重视生效法律文书的质量,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要以“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为目标,使当事人能够理性判断,避免在执行阶段“另起纷争”。
(4)要规范执行行为,真正做好对每一个执行案件的监督与管理,这是法院通过自身努力能为解决执行难做出的最大贡献。从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职权查找执行线索,到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款物的管理,执行标的的兑现,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一个执行案件都应当有一份真实的“执行日志”,以便于全程监督。如果真正做到了严格执法,规范执行,必然会使很大部分案件得以顺利兑现。
(5)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1件案件的负面宣传造成的影响足以抵消100件案件的完美执结,一定要重视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重大执行活动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采访、先进经验、优秀典型人物事迹展示等多种形式和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执行为荣的良好风尚。
作者单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两大主要业务工作。审判的目的在于对争议予以法律认定,定纷止争;执行的目的在于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争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执行案件的数量也随之激增。近十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合力形成的执行难逐渐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执行难反映了国家强制力在司法领域中的运转不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执行难严重困扰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执行难阻碍了广大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实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执行难的确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的内涵及形成原因,并积极筹划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以期能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在理顺思路上起到一定作用。不当之处,敬请扶正。
二、执行难内涵的界定
(一)从职权划分的角度界定执行难。执行一词在用于司法活动的范畴时,指的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现实化。我国的诉讼类型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可以将执行相应地划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民事案件的执行和行政案件的执行。在刑事案件的执行中,不论是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生命刑(死刑),还是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因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绝对掌控,故而不管执行主体是少管所、公安机关、监狱,还是法院,都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绝对数量历来就很少,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就更少,形成不了执行难的气候。由于民事执行案件涉及到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加之因为民事执行案件数量非常庞大,难以执行的情况层出不穷,日积月累,逐渐形成执行难现象,因此,所谓执行难,所指的就是民事案件的执行(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于民事案件的执行归法院管辖,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也集中到了法院。
(二)执行难的核心。当前,许多人赞同将依法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案件从执行难范围中剥离出去,这其实是脱离社会实际,一厢情愿的想法。执行难虽直接表现为法院的执行工作难,是一个司法问题,但执行工作的目的是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这些等待实现的权利义务都是关乎社会个体切身利益的,因此,执行难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的权威不是与生具有的,而是法律所作用的受众所赋予的。同样的道理,法院的权威也不是法院自己认为有就确实有的,是需要社会公众给予的。如果法院通过自身制定的司法统计规则,将大量没有执行的案件以中止、终结、发放债权凭证等“技术性措施”予以“结案”,这无疑是掩耳盗铃,会造成大量的“案结事未了”,会降低法律和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实现,因此,执行工作的核心在于兑现,而执行之难就难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兑现。
三、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就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四、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院的相关司法统计报表虽然可作为重要参考资料,但由于报表制作技术、填报人员功利性等多种原因造成司法统计报表并不能完全真实的反应情况。执行难是多种因素的合力形成的,存在着1+1>2的情况,逐一分析可能不够真实,但从方法论来看,这也许已经是相对较好的办法了。
(一)立法上的原因。我国尚无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相关规定条文简单、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大量的具体操作办法散见于各种各样的司法解释中,很不稳定且时有矛盾,常常使得一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立法滞后跟执行工作的规范带来了跟大的负面影响。
(二)法院自身原因。执行工作毕竟是法院的主要业务,执行难的形成肯定有法院自身的原因。法院应当多从自身下功夫,努力化解执行难。
1、管理体制不健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的执行工作,但由于各地法院的人、财、物实际上均由地方管理,高级法院的作用往往仅限于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难以真正集中统一管理,整合执行力量。而地方对法院人力和财力的支持是有限的。以执行工作局取代原来的执行庭的初衷是好的,但实践起来,除了在法院门口可以多挂一块牌子,以及所谓的比其他业务庭“高”半格外,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受制于法院整体的人事管理体制,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相对于急剧增长的案件数量而言严重不足,案少人多是全国的普遍现象。相对而言,财力的匮乏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显得更为突出,这些地方执行办案的交通、通讯、办公等物质装备普遍滞后,办案经费无从保障,个别地方甚至给法院下达收费指标,以收费定支出,变相将法院当作创收部门。
2、执行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加以提高。相对而言,每一位一线办案人员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办好每一件执行案件来说更为重要。由于缺乏完善的执行监督机制,在个案中,承办法官相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而言拥有绝对强势。即使在法定期间内,承办法官也可以自行决定执行方式、具体执行行为、及时执行还是拖延执行等涉及当事人关键利益的行为。权利过于集中以及缺乏监督,增大了权利寻租的可能性,执行法官是秉公执法,还是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办法官的责任心。由于我国对于法官的职业保障普遍偏低,距离真正的法官职业化还任重而道远,法官们很难形成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很难真正不受影响的依法办案。虽然各种统计报表都没有设置这一栏目,但实际上由于承办法官缺乏责任心而错失执行良机,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绝不在少数。
3、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衔接得不够好,审判对执行的支持不够。由于审判的结果往往是执行的依据,如果执行依据的质量不高,就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先天性的缺陷。以判决缺乏确定性为例,较为典型的如判决“恢复原状”或“赔礼道歉”,却未明确“恢复原状”的长、宽、高及质地,或“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实践中,由于校对错误、判决缺乏确定性、甚至“阴阳判决”等执行依据质量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三)法院外部因素造成的执行难。
1、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信用体系,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从普遍意义上诚信观念缺失,加之现阶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成本低、风险小,许多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的态度,想方设法隐藏财产,悬空债务,抗拒执行,形成“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寻”。
2、协助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很大部分强制执行行为都需要相关协助执行人协助完成,如查封、扣押不动产或需登记权属的特殊动产,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执行股份等等。而由于关系、人情、客户源等多种因素,再加上不协助执行的实际成本很低,造成许多协助执行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即“协助执行人难求”。
3、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我国,地方党政领导所掌握或能动用的社会资源,相对于笼罩于地方权力范围的法院来讲,优势过于明显。因此,在认为法院的执行会影响地方的“大局”时,地方领导往往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动用相应的资源,以影响法院的执行,有的甚至直接干预执行,造成“应执行财产难动。
(四)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基础原因。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总体发展水平,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整体落后且很不平衡,使得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占有的社会资源量很少。许多法律主体没有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大量被执行人没有切实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绝对不是万能的,面对这种情况,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会束手无策,许多案件因为被执行人确无执行条件而长期悬空。
(五)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淡薄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我国虽然早已明确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由于人治理念具有深厚的根基,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我国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立法机关就会避免权力的条块分割而使得法制完备;如果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就会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如果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全社会主体就会自觉守法,执行自然就不会再难下去。
五、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这些原因包括法律范围内的与法律范围外的,法院自身的与法院外部的,历史的与现实的,表面的与深层次的,并且交织在一起。所以,无论提出多么看似合理化的解决办法,也不要期望能够在短期内解决执行难问题。只能立足现实,每个人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努力形成合力,逐步攻克这一难关。
(一)不断推进法治建设,逐步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真正依法治国,这是彻底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之道。依法治国涉及到立法、普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我们的法律体系科学而完备,最大限度的合理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与自由,切实监督和限制权力的运用;如果我们的司法能够真正的独立,能够实现公正与效率;如果我们每位社会主体都能够清楚的明白自己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法律上准确的预期,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地方官员就不会再无顾干涉司法活动,协助执行人将积极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将想方设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将逐步减少,甚至很少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那么,诉讼案件和法律争议将逐步减少,最终达到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都非常完备,却很少启动司法程序的境界,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当然,这一目标虽然美好,但绝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需要每一个人真正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二)不断推进经济建设,使社会个体占有的物质总量不断增多,以增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条件。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自身是无法依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当经济发展到每一位社会主体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时,法律便真正有了用武之地。
(三)当前能够逐步实施的技术性措施
1、在立法方面,要争取尽快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强制执行法》,要使执行工作真正有良法可依。《强制执行法》应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所有环节作出科学、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包括执行权性质的厘清、执行管辖制度、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救济制度等等,应当建立完善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联动机制与执行监督机制。
2、要切实开展普法工作。普法之于法治的意义绝对不会小于司法。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了好几个“五年”时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真正的目标还差得太远。普法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策上要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外,关键是要注意方法,要引导全体公民自觉学法、知法、懂法,从而真正守法。
3、作为执行工作的施行者,法院应当多从自身找原因,多从自身下功夫,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件,通过量的不断积累,力争取得质的变化,逐步化解执行难。
(1)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要让地方主要领导认识到执行难也会影响“大局”,要想办法让地方主要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尤其在财政政策上,一定要努力让执行人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否则,由于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自由裁量度”很大,很容易把案件办成“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2)法院领导应当更加重视执行工作。虽然审判和执行各占法院工作的半壁江山,但历史形成的“重审判”,“轻执行”的意识仍普遍存在。一般认为审判工作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审判技巧,而执行工作只需要“五大三粗”。实际上,执行工作也需要“辩法析理”,更需要超强的综合素质。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明白了道理和法律的被执行人会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应当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尽量对执行业务部门予以支持。要保障执行工作所需要的物质装备和经费,更为重要的是,要切实增强执行人员的素质,要将业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的法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去。
(3)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最大限度为执行提供支持。要注重调解,力争通过调解化解已经发生的大部分法律争议,把好执行案件的“入口”,最大限度的减少执行案件。要重视生效法律文书的质量,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要以“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为目标,使当事人能够理性判断,避免在执行阶段“另起纷争”。
(4)要规范执行行为,真正做好对每一个执行案件的监督与管理,这是法院通过自身努力能为解决执行难做出的最大贡献。从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职权查找执行线索,到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款物的管理,执行标的的兑现,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一个执行案件都应当有一份真实的“执行日志”,以便于全程监督。如果真正做到了严格执法,规范执行,必然会使很大部分案件得以顺利兑现。
(5)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1件案件的负面宣传造成的影响足以抵消100件案件的完美执结,一定要重视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重大执行活动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采访、先进经验、优秀典型人物事迹展示等多种形式和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执行为荣的良好风尚。
作者单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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