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理念反思与更新
2008-09-27 15:37: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孔伟
  为克服执行难,各地法院纷纷推出各种举措,希望解决这一困扰法院的顽症,但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笔者以为,在寻找消除执行难对策的同时,很有必要对执行理念进行研究。因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执行理念会促进执行工作,反之则会阻滞执行工作。本文试通过对传统执行理念的反思,探讨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执行新理念,以期对执行实务有所裨益。

  一、执行理念的概念

  在工作、学习与生活中,经常提到理念这个词。但对理念一词的理解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准确、唯一的含义。辞海解释理念为思想或观念,即客观存在在人意识中的反映,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古希腊时代,理念一词主要是指理智的对象或理解到的东西。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最早将法和理念联结合起来,他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他还指出,“理念是通过人的思维对客观规律长期认识而积累起来的精神实质。”台湾史尚宽则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理念。”

  再来看执行的内涵。为什么设置执行制度?为维护谁的权利去执行?对此,台湾学者杨与龄做了学理上的解答。他说:“强制制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声请,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这句话可以做如下分析:1、执行制度设立之目的在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公力救济,维护私法秩序,保护私法主体进行自由公平竞争,保障其财产和交易安全。2、执行之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文明社会,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权利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自然求助于公力。私权得到充分保护,商品才能顺畅流通,市场才能正常运转,财富才能不断创造。3、强制执行是执行制度应有之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意味着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启动。

  明确了理念和执行的基本意思,现在来给执行理念下定义。笔者以为,执行理念是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制度和执行实践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的内涵体现了强制执行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执行工作发展规律和司法价值取向,具有观念性、包容性和宏观导向性。执行理念通过执行价值、执行模式和执行制度而外化。执行理念决定了执行价值和执行模式的选择以及具体执行制度的构建。也正是执行理念的观念性、包容性和宏观导向性,要求执行员必须摒弃传统执行理念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同时确立与时俱进的执行新理念,才能有效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传统执行理念反思

  传统执行理念囿于计划经济体制,注重维护公法秩序,对私法秩序的维护重视不够,常把私权的实现作为维护公法秩序的手段和目的,从而较多强调公权维护而损害了私权的实现。这主要表现在:1、片面强调说服教育的作用。案件到手后,执行员首先想到的不是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来迅速执结案件,而是想如何通过说服教育来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尽量避免强制执行。当然,执行员这种想法也不无道理,对于维护稳定有着积极意义。但实践证明,进入执行程序的大部分案件,并不是说服教育所能解决的。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往往会使执行员陷入尴尬的重复讨帐中,损害了裁判公信力。2、对私有权利保护尚有欠缺。执行实践中,在涉及政府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债务人时,常有为维护公法秩序,而使其他私权主体权益不得实现或延后实现之现象发生。理由往往是照顾全局,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笔者深表赞同。发展需要稳定,执行当然要维护稳定。关键是如何处理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之间的关系。在私法秩序中,私法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依法执行就要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合法利益。同时私法秩序井然不紊,也有利于公法机制的健康运行。所以执行中不仅要注重保护公法秩序,对私权主体权益亦应保护到位。如此,方能真正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3、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为解决执行难,各级法院常采取集中会战的方式搞突击执行。这种做法在客观虽然暂时缓和了执行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使执行程序的遵守和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均得不到保障,也违背了强制执行工作皆为个案执行且均须有严格的程序保障这一客观规律, 应该说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从长远看,不利于提高法院裁判公信力度,也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4、执行权分离制约机制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执行员进行,但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和具体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执行员一般对承办案件包揽执行全过程,执行时间、采取措施、变更或追加主体、当事人异议是否成立等基本由执行员决定。近几年,不少法院虽然探索建立了执行权分离制约机制,然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不可否认,执行难问题的形成与传统执行理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说,传统执行理念已经制约了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执行工作的高效进展。理念属于意识范畴,一旦形成就很难消除,在此还有必要对传统执行理念成因进行分析,以有益于摒弃旧理念,确立新理念。

  传统执行理念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首先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均强调法律之要务在于维护阶级统治,民众权利受到严格限制,私权观念淡薄,民事权益被漠然视之。长期的法律的国家本位思想对现代法律产生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同时儒家重道德说教思想也深刻影响到后世民间纠纷之解决方式。这也是传统执行理念重公轻私、重说教轻执行的历史渊源。其次,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是传统执行理念形成的经济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在行政部门操控之中,无不同主体之间利益之争,即使产生经济纠纷也通过行政方式解决,民事案件少,需要执行的寥寥无几。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市场主体多样化,利益纷争不断,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必然要较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制度惯性的影响仍将长期存在。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对民事执行的影响是传统民事执行理念形成的直接原因。第三,法律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传统执行理念形成的法律上的原因。在我国法理学研究中,在法的一般定义上多强调法的工具功能。体现在执行中就是过分强调执行为维护公法秩序的稳定服务,进而要求对一些特定的但不属于法定豁免执行的财产不得执行。实质上就是以牺牲一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更新执行理念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执行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依法治国思想写入宪法,物权法对私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构建和谐社会则成为时代强音。因此,新形势下,执行理念的更新势在必行。在具体执行实务中,笔者以为应在对传统执行理念扬弃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新的执行理念:

  首先,要依法执行维护稳定。执行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依法执行才能有效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违法执行则可能会引发或加重社会矛盾,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同时还要正确处理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之间的关系。依法执行是实施法律的过程,社会稳定则是“法律所直接体现和追求的,最基本和起码的价值”。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竭力维护社会稳定,使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执行员应尽的职责。

  其次,要重视程序正义。在执行程序中,程序公正应成为执行公正的核心内容。落实到执行实践中,就是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员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再次,要提高执行透明度。执行公开的理念要求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使执行运行过程有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预防司法腐败的滋生。具体要求做到公开立案条件与执行法官、执行期限、执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设立执行听证程序等。

  又次,要平等保护私权主体。在执行实践中,对各类民事主体要平等保护,不得厚此薄彼,搞区别对待。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要求。对私法主体平等保护,才能激发他们不断创造财富,才能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是“执行”应有之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主动出击,以免贻误最佳时机,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当然,强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讲究策略和执行艺术。

  第六,要做到两个穷尽。

  既穷尽执行措施、穷尽债务人履行能力。若如此仍不能使执行案件得到有效执行,而债权人又不能提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的情况下,则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确立执行穷尽理念,既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有利于提醒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防止日后出现“执行不能”局面,做到防患于未然。

  最后,要把握好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有机结合。在执行实践中,法院既不能包揽一切,也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因为执行程序是典型的权力型程序,法院的职权作用也相对突出。执行程序中适当强调职权主义更符合执行权的性质,也更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是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此外,执行程序本身是一种公力救济程序,债权的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在适当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同时,也必须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予以提升,讲究当事人主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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