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
2008-09-27 14:45: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庞连华 万茂清
  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普遍实施,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涉农案件呈上升趋势,相应的涉农执行案件也逐渐增多。由于种种原因,涉农执行工作出现很多执行难的状况。

  一、涉农案件执行难的种类

  当前,涉农执行案件中,占大多数的是各类商事案件。其他诸如婚姻、赡养、赔偿等类型案件所占比例较小。商事案件多种多样,出现执行难的情况也有许多种类,归纳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债务人的确生活困难,经济拮据,无力还债,属“贫困型”;二是债务人经济不宽裕,一时无还款能力,在其他案件中又是债权人,别人欠他的款收不上来,他欠别人的款也就还不上,可称之为“暂困型”;三是债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或因对债权人有意见,或因对审判结果不满意又不依法上诉、申诉,就采取软拖或外出躲避手段,企图达到赖帐目的,这种可称为“赖账型”。

  二、解决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是针对“贫困型”的被执行人,应在保障其生活之用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促使其通过变卖、借贷、劳动等方式尽力履行义务。如在这些方法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仍确有困难的,最好在做好申请人工作的前提下,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允许其分期分批予以偿还,而不能搞竭泽而渔。

  二是针对“暂困型”的被执行人,此类被执行人并非无经济实力,而是资金周转不开所致。但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因其债务缠身而对执行工作拖延等待,应分析其资金困难的具体原因,或因经营不当,或因外欠太多,对此,应力促被执行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最主要的还债任务。有能力筹措资金的,应限期其尽快偿还债务;对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而第三人仍未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是针对“赖账型”被执行人,首先对义务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尽量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这样做有利于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后遗症”少,效果好,但对说服教育后仍无视法律,拒不履行的,应辅以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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