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2008-09-26 16:14: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永强
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为内容的“执行难”,一直是严重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乃至全局工作的突出难题,本文从分析协助执行难的原因入手,并提出解决协助执行难的相应对策,从而为解决执行难献计献策。
一、协助执行的现状
(一)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或无动于衷,不闻不问;或借口“负责人不在”、“工作正忙”等种种理由相互推脱,拒不协助执行。
(二)怠于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害怕承担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虽然表面上不敢与法律分庭抗礼,但借业务上的便利,或故意拖延,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执行工作搁浅。
(三)限制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司法统一,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制订部门规定,为协助执行设置重重障碍,限制执行,甚至有的单位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协助执行费用予以刁难。
(四)消极协助执行。有些协助义务人即使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协助法院执行司法公务,但在协助程度和积极性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不均衡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从协助主体来说,单位要好于个人;从协助内容来看,有关程序性事项的协助要优于实体性事项的协助,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协助义务,如协助送达,到场证明等,协助义务人积极性相对要高,而有关实现权利方面的协助事项,如查封扣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等,因为涉及权利的变更消灭,协助义务人怕得罪人或者负担责任,顾虑重重,协助积极性相对不高。
二、协助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协助执行机制的不健全。《民事诉讼法》对不尽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但是上述规定仍不够具体,实践中对拒不协助的认定操作比较困难,加之相关单位自身专业优势及在当地的影响力,会通过各种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即使法院对其作出了处罚措施,往往也会不得而终,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另外法律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公民个人如何约束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无法操作。再有就是,法院与协助义务人之间,尤其是与相关协助单位之间,由于沟通交流不顺畅,协助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相互之间明确分工配合的协调机制,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程序不同步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协助执行的顺利实现。
(二)法院制裁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第、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4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罪的并不多。由于办案人员多不熟悉专业(如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有时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因对方托熟人、找关系或者领导干预,只是批评教育一番,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了错误了事,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
(三)协助单位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社会执行协助意识差。有些单位对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法律意识差,对法院要求其依法协助的义务不理解,不配合,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而拒不协助的。从总体上,我国尚没有形成执行全社会一盘棋的格局,各部门各自为阵,没有执行协助意识。
三、解决协助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协助执行人懂法守法。造成协助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协助执行人不懂法,对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够。因此,执行人员应注重法制宣传,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耐心地向协助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说明法律规定,做好思想工作。同时还应注意协调好与协助执行人的关系,使其能主动协助执行。
(二)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义务人进行曝光。加强与新闻舆论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监督,对那些规避法律、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公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三)加大对不协助执行者的制裁力度。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罚款甚至拘留。其中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额由原先的一千元提高到了一万元,对单位的最高罚款数额从原先的三万元提高到了三十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应以此为契机,严肃执法,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慑作用,尽快扭转当前协助执行难的不利局面。
1、在执行中对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不协助执行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向监督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即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员法院调查取证;银行、信用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协理有关产权证明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它财产的;其他不协助执行的情况。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在金钱给付执行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并造成执行款项或财产被转移的;对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法院冻结的款项,致使冻结款被转移的;对此法院可向其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责令期限内未能追回的,法院应当裁定该单位或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对有关单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该单位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企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法院应裁定该企业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其实施执行。
(四)完善法律规定。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查封或者预查封等方面的事项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使人民法院和有关协助单位在办理上述事项时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实践当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方面的法律文书,还存在着需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的大量情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类似规定,既可以规范行为,又可以确保协助执行事项的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一、协助执行的现状
(一)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或无动于衷,不闻不问;或借口“负责人不在”、“工作正忙”等种种理由相互推脱,拒不协助执行。
(二)怠于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害怕承担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虽然表面上不敢与法律分庭抗礼,但借业务上的便利,或故意拖延,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执行工作搁浅。
(三)限制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司法统一,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制订部门规定,为协助执行设置重重障碍,限制执行,甚至有的单位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协助执行费用予以刁难。
(四)消极协助执行。有些协助义务人即使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协助法院执行司法公务,但在协助程度和积极性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不均衡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从协助主体来说,单位要好于个人;从协助内容来看,有关程序性事项的协助要优于实体性事项的协助,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协助义务,如协助送达,到场证明等,协助义务人积极性相对要高,而有关实现权利方面的协助事项,如查封扣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等,因为涉及权利的变更消灭,协助义务人怕得罪人或者负担责任,顾虑重重,协助积极性相对不高。
二、协助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协助执行机制的不健全。《民事诉讼法》对不尽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但是上述规定仍不够具体,实践中对拒不协助的认定操作比较困难,加之相关单位自身专业优势及在当地的影响力,会通过各种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即使法院对其作出了处罚措施,往往也会不得而终,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另外法律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公民个人如何约束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无法操作。再有就是,法院与协助义务人之间,尤其是与相关协助单位之间,由于沟通交流不顺畅,协助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相互之间明确分工配合的协调机制,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程序不同步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协助执行的顺利实现。
(二)法院制裁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第、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4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罪的并不多。由于办案人员多不熟悉专业(如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有时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因对方托熟人、找关系或者领导干预,只是批评教育一番,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了错误了事,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
(三)协助单位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社会执行协助意识差。有些单位对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法律意识差,对法院要求其依法协助的义务不理解,不配合,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而拒不协助的。从总体上,我国尚没有形成执行全社会一盘棋的格局,各部门各自为阵,没有执行协助意识。
三、解决协助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协助执行人懂法守法。造成协助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协助执行人不懂法,对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够。因此,执行人员应注重法制宣传,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耐心地向协助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说明法律规定,做好思想工作。同时还应注意协调好与协助执行人的关系,使其能主动协助执行。
(二)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义务人进行曝光。加强与新闻舆论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监督,对那些规避法律、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公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三)加大对不协助执行者的制裁力度。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罚款甚至拘留。其中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额由原先的一千元提高到了一万元,对单位的最高罚款数额从原先的三万元提高到了三十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应以此为契机,严肃执法,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慑作用,尽快扭转当前协助执行难的不利局面。
1、在执行中对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不协助执行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向监督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即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员法院调查取证;银行、信用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协理有关产权证明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它财产的;其他不协助执行的情况。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在金钱给付执行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并造成执行款项或财产被转移的;对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法院冻结的款项,致使冻结款被转移的;对此法院可向其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责令期限内未能追回的,法院应当裁定该单位或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对有关单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该单位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企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法院应裁定该企业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其实施执行。
(四)完善法律规定。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查封或者预查封等方面的事项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使人民法院和有关协助单位在办理上述事项时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实践当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方面的法律文书,还存在着需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的大量情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类似规定,既可以规范行为,又可以确保协助执行事项的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