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执行难”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已经引起各级人民法院乃至中央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中央近年多次就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国家立法机关也对民诉法进行修订,从立法层面对执行法律规范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执行难”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并未彻底得到根治,仍然需要对“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从司法实践中分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从执行实践情况看,“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有不少执行积案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通常认为,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涉及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执行资源配备、执行干警的个人素养、执行工作机制、执行工作作风、据以执行的文书质量等方面的因素;二是法院外部的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思想和经济状况、法制环境、司法体制、立法的完善性等因素。就法院自身原因而言,容易被忽视的因素为执行法律文书的质量问题,实质为审判质量这一关乎执行工作的基础性问题,而在外部方面,多数人侧重于从被执行人自身状况去找原因,而往往对执行工作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涉执立法层面的问题重视不足。事实上,“执行难”问题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具有复杂性,单靠对某一方面的改善,难以达到根治的目的,需要通过全面的、系统的措施加以解决。
以社旗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清理的各种积案为例,在清理出的874件执行积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积案数为201件,约占积案总数的20%;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形成的积案184件,约占积案总数的21%;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形成的积案数为297件,约占积案总数的34%;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形成的积案数为44件,约占积案总数的5%;因领导干预形成的积案数为9件,约占积案总数的1%;因协助单位拒不协助而形成的积案总数为4件,约占积案总数的0.5%;因被执行人主体特殊而形成的积案数为105件,约占积案总数的12%;因判决主文不明难以执行而形成的积案数为6件,约占积案总数的0.7%;因保全措施不当形成的执行积案数为3件,约占积案总数的0.3%;因法院执行不力形成的积案数为13件,约占积案总数的1.5%;因其他原因形成的积案数为8件,约占积案总数的1%。
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各种执行积案中,因被执行故意逃避执行或缺乏执行能力而产生的积案在积案总数中所占比重最大,由于被执行主体特殊、法院执行力度不够而产生的积案也较多。当然,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许多积案产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甚至数个原因交织在一起的。同时,上述原因的分类也只是概括性地,并不详尽具体。如涉及执行依据(即据已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并不限于判决主文不明这一情形,还包括裁判错误、显失公平和不便于执行等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为数不小的中止执行案件,引起中止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认为裁判违法、失当或法院自身发现错误从而进入再审程序而中止执行;还有一部分案件的裁判并不违法,但审判人员在作出裁判时,只从本位主义出发,没有充分考虑执行时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一判了之,未给执行工作打下好的执行基础,造成执行案件的难度过大。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多数人往往将“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归结于较常见的当事人因素上,而对数量相对较少的因法院自身原因(包括裁判质量)、法律规范的完善性和执行环境重视不够,甚至是忽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的执行积案也呈增多趋势,不可漠然视之。以执行环境为例,除了地方保护主义、人口流动量增加、财产隐弊性较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外,部门保护主义、部门利益思想和法律依据的不相统一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如在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在需要处置被执行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时,往往受到来自土地管理部门甚至地方政府的抵制,甚至是故意干涉,而且,这种现象近年来越来越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涉及划拨国有土地的处置问题规定不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往往出于管理权考虑或为了自行“招拍挂”等自身利益,而以划拨土地出让需要由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或收购等理由,对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和具体处置征询意见长期推托,不予回复,致使案件不能在审限内执结而中止执行。
就被执行人角度而言,造成“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加快,特别是经济、文化、思想领域的加速变改,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受到巨大冲击,不正确的利益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蔓延,自由主义泛滥,思想道德体系建设滞后,诚信观念普遍缺失,私欲膨胀,导致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守法、不讲信誉的现象大量出现,而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也缺少履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故意逃避执行,甚至是完全走向对立面,突出表现为消极履行和抗拒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的逐年下滑现象十分明显,不少长期在执行一线工作的同志对此感触颇深。二是普法工作仍然薄弱,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仍然不强,多数被执行人甚至相当一部分党政干部认识不到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危害性和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三是在法律规定惩戒力度不足和执行威慑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违法代价仍然较小,不足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的被执行人竟然公开扬言“不就是拘留半个月嘛,罚款不交也没办法”。虽然我国刑法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极力隐藏财产和案件移交协调难度较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谓是凤毛麟角,难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四是在社会经济不均、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成份多样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加之各类经济统计数据失真,导致部分被执行人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的个案增多。五是多数地方的领导干部没有深刻认识到司法工作特别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唱好“经济戏”而忽视了司法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调节作用,普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思想,不正当干预执行工作。六是近年来,特困企业较多,乡镇财政吃紧,村组集体资产匮乏,直接导致一批以特困企业、乡镇政府和村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成为积案。
多策并举,积极应对“执行难”问题
针对“执行难”问题的形成原因,社旗法院在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能力,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果,特别是在去年以来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探讨,在执行活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不断加强执行队伍素质建设,为执行工作健康开展提供组织保障。通过增加执行干警的配备、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严格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途径,切实保障了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廉洁性,执行工作在质量和效率上有了大幅度提高,杜绝了违法执行、乱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的发生,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创造出良好的内部环境。二是逐案分析,因案制宜,用足用活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了执行工作的盲目性,案件执结率明显提高。三是坚持集中行动与基础性工作相结合,适时组织集中活动,对那些抗拒执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形成合力,提高威慑力,一批在平时工作中因警力不足而动不了、啃不下的“钉子案”、“骨头案”得以攻克。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营造大执行活动的浓厚社会氛围,曝光赖账户,公布典型案例和对暴力抗法人员的惩处结果,促使被执行人消除侥幸心理,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意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五是充分发动群众,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采取悬赏执行、突击执行等方式,对那些以外出躲避方式对抗执行的当事人重拳出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六是紧密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加大对涉府、涉企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减少不正当外部干预,促使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主动履行义务。七是争取财政支持,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一些因经费不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加大财政支付力度,提高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能力,对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给予执行救助,缓解执行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近几年的执行实践带给我们的启示
从近几年的执行实践活动看,“执行难”问题虽然成因复杂,由来已久,但并非是一道不可攻克的难题,只要措施得当,作好长期规划,系统地加以解决,完全可以让执行工作回归到正常状态。首先,要对“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从实际情况看,“执行难”问题并非在近年才出现的,而是多年前已经存在的,只是在近年来随着涉诉纠纷增多,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个案执行难度逐渐加大的趋势较为明显,加之多年来执行积案不断累积,从而使这一问题变得日益突出,由此带来的社会反响不断增大。事实上,在各类执行积案中,相当一部分积案非近几年产生的,而是数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已经存在了,足以说明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多年累积和近年来执行积案数量明显增加的结果。其次,要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终目标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客观地讲,每一个执行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与社会环境的交织程度不同,个别案件在客观上是难以在法定审限内执结的甚至是无法执行。如某甲诉某中学劳动争议一案,法院判决某甲与该中学存在劳动关系,而某中学以前开办的商业实体早已不存在,现该中学无人事决定权,某甲要求继续上班的执行申请就无法依靠法院的执行活动得到落实。由此,我们将解决“执行难”理解为彻底消除执行积案就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完全实现的。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终目标应该定位在最大限度地消除执行积案,使近年来执行积案大幅攀升的不正常状态回归到执行积案相对较低的常态。第三,党的领导是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保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院主办的大执行格局,并使这一格局长期坚持下去,形成执行合力,整合优化各种执行资源,是从根本上扭转执行工作的背动局面的重要保证。第四,坚持定期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形成高压态势,加大执行威慑力度,是缓解执行压力、迅速消除执行积案的有效途径。历次集中执行活动表明,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活动不仅可以迅速形成有利的执行外部环境,而且可以调动法院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执行工作在质量和效率上快速提高。第五,全面改善执行环境,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快道德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执行法律法规是应对“执行难”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的社会大环境,促成被执行人不愿、不敢抗拒执行的社会机制是治本之道。
对进一步完善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和执行实践情况看,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立法到执法、从法院自身到社会环境、从工作机制到执行工作体制等多层面、全方位进行改进。
笔者认为,就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而言,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立法层面,建议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执行法律法规,改变现行执行法律法规中与现实不相适应的规定,弥补立法漏洞,重点解决执行威慑机制不全、对防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执行人员任职条件和待遇不明、实务中遇到的个别法律问题缺乏规定等问题。如多数干警认为应适当延长拘留期限,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判的违法成本;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制度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完善,避免执行实务中出现因立法缺陷而面临的尴尬局面;增加对拒不交纳罚款制裁规定,防止罚款决定流于形式;明确对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居民房屋的执行规定,改变划拨土难动、农村房屋难执的状况。二是在法院自身方面,要通过强制性规定,配足执行干警数量,减少案多人少矛盾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困难,提高进人质量,通过加强政治、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执行不力、执行错误的现象发生。三是在执行工作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制度,明确规定 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条件,规定有多名被执行人且其中含有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对本院辖区内的当事人穷尽执行措施前,不得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杜绝随意委托执行行为。四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预,建议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改为垂直领导关系,对执行干警的工资、人事管理上提一级,从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看,执行工作明显有别于审判工作,这种作法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