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配合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2008-09-08 16:30: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丁凯
近年来,旬阳县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以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为契机,密切审执关系,树立审执并重的全局观念,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促使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取得了良好效果,执行案件数量和结案率大大提高。
2006年度,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325件,执结911件,结案率为68.75%,其中和解结案409件,和解结案率为44.90%;2007年度,全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73件,执结692件,结案率为89.52%,其中和解结案272件,和解结案率为39.31%。2005年11月底前旧存积案267件、2006年12月1日后新增执行积案147件,共计414件积案已全部清结,结案率为100%;新收执行案件359件,执结278件,结案率为77.43%,其中和解结案168件,和解率为60.43%,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极大改观,涉及执行问题的投诉、上访案件大幅度下降,赢得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6年,陕西省高院在40个基层法院开展五项机制试点工作,我院作为全市法院唯一一个审判与执行兼顾工作试点法院,更是抓住良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以往审执结合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落实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夯实了工作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在8月初召开的全省法院审执兼顾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省法院执行局对我院审执兼顾工作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一大批案件的执结,初步显示出了试点项目对解决执行难及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推进和引导作用。目前,我院的执行工作已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目标。我们的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审执协调工作,充分认识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重要意义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程序,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然而,由于审执分立制度的推行,加之受“重审判,轻执行”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执行,少数人民法庭重审判轻执行,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严重。一些可以执行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执行,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贻误了最佳执行时机,损害了法律尊严,降低了法院诚信度和公信力。长期以来,执行案件越积越多,成了老大难问题,致使执行工作陷入恶性循环,人民群众极为不满。
针对这种状况,我院充分认识到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只有做到审执结合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对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意义。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院党组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及有执行局中层以上领导参加的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配合问题,促使全院干警改变陈旧观念,统一认识到要扭转执行难局面,就必须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或重执行、轻审判的思想,坚持审判执行并重,切实把审判和执行工作摆进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理顺审判和执行的关系。在组织审判业务庭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关于审判执行配合衔接的若干规定》、《关于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等纲领性文件,具体指导、监督全院的审执兼顾工作。
二、建立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审执兼顾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无论在立案环节或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必须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冻结的就冻结,该查封的就查封,该扣押的就扣押,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执行创造条件。
(二)、加大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力度,明确告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耐心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暂不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
(三)、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解率,着力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执行难问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讼调解,并主动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加强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撤率,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降低执行难度。对调解结案的,除当庭履行的以外,须要求义务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执行担保,保证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
(四)、加大判后法律释明力度。审判庭做出的判决主文要用语恰当,内容明确无误,表述清晰,防止出现理解歧意,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同时,审判人员应认真做好结案后的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并在判决书后附注裁判依据,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增强判决说理性,要在判决书上载明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和申请时效,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实现。
(五)、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审判人员要积极主动为执行创造条件,及时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在对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及相邻关系等案件作出判决前,要到现场勘察,提高判决的针对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提倡调解给付,如果调解不成,则根据被告人的履行能力酌情判决赔偿额度;同一类型的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或相对固定的法官集中审理,平衡处理尺度,保证执行效果。执行人员要主动加强与审判人员的工作沟通,在执行中自觉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
(六)、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执行机构与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机制,不定期的召开审判部门、执行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协调。
(七)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将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执行工作开展得如何作为衡量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标准,强化工作督查考核。对在立案、审判程序中,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丧失执行条件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并扣除相应的廉政保证金。通过案件评查、群众反映等途径,及时查找、分析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制约执行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意见,确保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夯实责任,确保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贯彻落实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对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应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保全,导致执行不能,丧失执行时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贯彻落实。由于院党组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全院干警审执结合的责任心普遍增强,立、审、执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保证了较高的执结率。
立案阶段,体现在加大了诉前保全力度,立案时,注意了向原告进行财产保全告知,引导当事人尽早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资金,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如申请人旬阳县宏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庙坪铅锌矿小沟分矿、王超买卖合同案,立案时,即得知被告资不抵债,无执行能力,立案庭法官及时告知原告提供被告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王超在旬阳县甘溪五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9万股权依法冻结,该案执行过程中,由于立案时及时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保证了该案的顺利执结。
审理阶段,体现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向权利人提供申请执行方面的法律知识,告知申请执行权,避免当事人权利丧失,我院民一庭试行在民事判决中交代申请执行权的信息,被安康中院信息转载后,又先后被省高院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信息转载,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注重审理中的保全措施适用,保证了判决的及时执行。如王天奎、李玉安等十余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第三人安康市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一案审理中,刑事审判法官及时裁定冻结了永安财险公司理赔款,保证了执行阶段的及时执行。
执行阶段,体现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线索,及时果断地采取执行措施,绝不错过任何执行时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我院在执行申请人旬阳县康美建筑安装公司与旬阳县药材公司建筑合同案件时,查明被执行单位正在改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表面看似无执行能力,但执行人员得知被执行单位在旬阳县医院及部分乡镇医院享有债权,另欲处置部分闲置财产时,经合议庭评议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及时扣留其债权收入、查封财产,促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执行方案。
诸如此类,我院在近年来的执行活动中,加强审执结合,注重用活、用足、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答卷。
四、对今后阶段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思考
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之所以得不到根本解决,除了机制方面外,关键还在于审判人员思想认识方面。所以,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用制度来管事管人,引导、督促审判人员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审执结合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案件审判、执行的流程管理机制。要把审执结合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底考核法官、庭长的重要内容,逐步培养审判人员的审执结合意识。
二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求说理透彻,判决主文内容明确,决不允许使用模糊术语或抽象、模棱两可的文字,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和起止日期。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避免空调、假调现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审判庭庭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文书的核稿工作,不能简单地一签了事。
三是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切入点,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审判人员必须要关注执行工作,注意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尽量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具体地说,在审判、执行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树立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对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要采取判决形式,下功夫和解或调解解决,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债权债务,应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法院判决后再进入执行程序,主观上造成的执行难;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先予执行,确保判决的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报执行机构备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机构处理。
四是完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评查、审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执行依据的正确性。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然负有审查职能,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呈报主管院长并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对在立案阶段、审理阶段采取有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成绩显著的,适当予以奖励。相反,对因保全不及时或保全错误、判决、调解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要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
六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流通,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配合。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制作该案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到的财产状况,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信息表应交执行机构统一管理。
2006年度,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325件,执结911件,结案率为68.75%,其中和解结案409件,和解结案率为44.90%;2007年度,全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73件,执结692件,结案率为89.52%,其中和解结案272件,和解结案率为39.31%。2005年11月底前旧存积案267件、2006年12月1日后新增执行积案147件,共计414件积案已全部清结,结案率为100%;新收执行案件359件,执结278件,结案率为77.43%,其中和解结案168件,和解率为60.43%,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极大改观,涉及执行问题的投诉、上访案件大幅度下降,赢得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6年,陕西省高院在40个基层法院开展五项机制试点工作,我院作为全市法院唯一一个审判与执行兼顾工作试点法院,更是抓住良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以往审执结合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落实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夯实了工作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在8月初召开的全省法院审执兼顾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省法院执行局对我院审执兼顾工作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一大批案件的执结,初步显示出了试点项目对解决执行难及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推进和引导作用。目前,我院的执行工作已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目标。我们的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审执协调工作,充分认识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重要意义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程序,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然而,由于审执分立制度的推行,加之受“重审判,轻执行”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执行,少数人民法庭重审判轻执行,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严重。一些可以执行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执行,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贻误了最佳执行时机,损害了法律尊严,降低了法院诚信度和公信力。长期以来,执行案件越积越多,成了老大难问题,致使执行工作陷入恶性循环,人民群众极为不满。
针对这种状况,我院充分认识到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只有做到审执结合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对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意义。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院党组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及有执行局中层以上领导参加的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配合问题,促使全院干警改变陈旧观念,统一认识到要扭转执行难局面,就必须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或重执行、轻审判的思想,坚持审判执行并重,切实把审判和执行工作摆进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理顺审判和执行的关系。在组织审判业务庭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关于审判执行配合衔接的若干规定》、《关于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等纲领性文件,具体指导、监督全院的审执兼顾工作。
二、建立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审执兼顾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无论在立案环节或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必须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冻结的就冻结,该查封的就查封,该扣押的就扣押,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执行创造条件。
(二)、加大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力度,明确告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耐心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暂不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
(三)、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解率,着力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执行难问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讼调解,并主动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加强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撤率,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降低执行难度。对调解结案的,除当庭履行的以外,须要求义务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执行担保,保证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
(四)、加大判后法律释明力度。审判庭做出的判决主文要用语恰当,内容明确无误,表述清晰,防止出现理解歧意,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同时,审判人员应认真做好结案后的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并在判决书后附注裁判依据,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增强判决说理性,要在判决书上载明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和申请时效,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实现。
(五)、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审判人员要积极主动为执行创造条件,及时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在对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及相邻关系等案件作出判决前,要到现场勘察,提高判决的针对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提倡调解给付,如果调解不成,则根据被告人的履行能力酌情判决赔偿额度;同一类型的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或相对固定的法官集中审理,平衡处理尺度,保证执行效果。执行人员要主动加强与审判人员的工作沟通,在执行中自觉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
(六)、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执行机构与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机制,不定期的召开审判部门、执行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协调。
(七)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将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执行工作开展得如何作为衡量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标准,强化工作督查考核。对在立案、审判程序中,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丧失执行条件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并扣除相应的廉政保证金。通过案件评查、群众反映等途径,及时查找、分析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制约执行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意见,确保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夯实责任,确保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贯彻落实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对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应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保全,导致执行不能,丧失执行时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贯彻落实。由于院党组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全院干警审执结合的责任心普遍增强,立、审、执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保证了较高的执结率。
立案阶段,体现在加大了诉前保全力度,立案时,注意了向原告进行财产保全告知,引导当事人尽早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资金,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如申请人旬阳县宏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庙坪铅锌矿小沟分矿、王超买卖合同案,立案时,即得知被告资不抵债,无执行能力,立案庭法官及时告知原告提供被告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王超在旬阳县甘溪五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9万股权依法冻结,该案执行过程中,由于立案时及时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保证了该案的顺利执结。
审理阶段,体现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向权利人提供申请执行方面的法律知识,告知申请执行权,避免当事人权利丧失,我院民一庭试行在民事判决中交代申请执行权的信息,被安康中院信息转载后,又先后被省高院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信息转载,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注重审理中的保全措施适用,保证了判决的及时执行。如王天奎、李玉安等十余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第三人安康市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一案审理中,刑事审判法官及时裁定冻结了永安财险公司理赔款,保证了执行阶段的及时执行。
执行阶段,体现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线索,及时果断地采取执行措施,绝不错过任何执行时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我院在执行申请人旬阳县康美建筑安装公司与旬阳县药材公司建筑合同案件时,查明被执行单位正在改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表面看似无执行能力,但执行人员得知被执行单位在旬阳县医院及部分乡镇医院享有债权,另欲处置部分闲置财产时,经合议庭评议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及时扣留其债权收入、查封财产,促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执行方案。
诸如此类,我院在近年来的执行活动中,加强审执结合,注重用活、用足、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答卷。
四、对今后阶段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思考
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之所以得不到根本解决,除了机制方面外,关键还在于审判人员思想认识方面。所以,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用制度来管事管人,引导、督促审判人员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审执结合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案件审判、执行的流程管理机制。要把审执结合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底考核法官、庭长的重要内容,逐步培养审判人员的审执结合意识。
二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求说理透彻,判决主文内容明确,决不允许使用模糊术语或抽象、模棱两可的文字,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和起止日期。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避免空调、假调现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审判庭庭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文书的核稿工作,不能简单地一签了事。
三是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切入点,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审判人员必须要关注执行工作,注意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尽量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具体地说,在审判、执行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树立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对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要采取判决形式,下功夫和解或调解解决,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债权债务,应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法院判决后再进入执行程序,主观上造成的执行难;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先予执行,确保判决的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报执行机构备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机构处理。
四是完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评查、审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执行依据的正确性。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然负有审查职能,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呈报主管院长并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对在立案阶段、审理阶段采取有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成绩显著的,适当予以奖励。相反,对因保全不及时或保全错误、判决、调解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要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
六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流通,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配合。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制作该案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到的财产状况,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信息表应交执行机构统一管理。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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