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226万元 “重庆第一贪”的多面灰色人生
——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案始末
2008-08-21 11:33: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智全
庭审现场
截断巫山云雨,高峡出平湖,神女应无恙,当今世界殊。
曾被一代伟人毛泽东激情赞誉的重庆巫山县,不仅因地处长江三峡之巫峡腹心,境内有众多旖旎的旅游景点而被世人熟悉,而且近段时间还因出了“巨贪”晏大彬备受媒体关注。2008年8月1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晏大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即晏大彬妻子付尚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晏大彬,现年46岁,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在短短的七年中,他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高达2226万余元,其金额相当于巫山县年财政收入的25%左右。一个小小的国家级贫困县的交通局长,是什么让他走上了不归路?翻开长达6500余页的厚厚卷宗,我们不难窥见这个“重庆第一贪”的多面灰色人生——
在众人的眼里,他清正廉洁,工作兢兢业业,典型的“人民公仆”。但在道貌岸然的表象背后,他却一次次将贪婪的双手伸向金钱,演绎出一幕幕表里不一的人生活剧。
晏大彬年轻时是领导和同事公认的上进青年。他工作踏实肯干,刻苦勤奋,行事文中低调,生活十分简朴。1981年师范毕业后,几经辗转,于1993年从教育部门调到交通局工作。因工作表现突出,在32岁那年,晏大彬担任了巫山路桥总公司总经理,开始人生的辉煌,也开始了自己的蜕变。
初次走上领导岗位,晏大彬确实处处留意自身形象,有时甚至对自己到了最苛求的程度。通过精心装扮,他在众人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外在形象。案发后,当地熟悉晏大彬的干部群众都反映,“他一直保持着行为严谨、不喜交际、清廉自律的形象。很多人都知道,要想将晏大彬请出来吃饭或喝酒,基本没有这种可能性。”晏大彬自己在供述中也曾写到:“2005年底,(我)搬到稽征所宿舍(居住),有两个房间,外面房间用布帘隔开,里面作书房,外面作客厅,最里面的房间是我的卧室。书房里面只有一张书桌和一个书柜,客厅里就放了一个茶几和一套木沙发……”
正因为这种“清教徒式”的生活与其身居要职的地位极不相称,官场上不少人都讥讽晏大彬是“土盖帽”,晏大彬知道后不但丝毫不介意,反而更加刻意表现。最典型的是因为工作关系他曾有一些出国的机会,但每次他都以经费紧张或没有必要等理由而推脱,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次国,仅仅呆了几天便匆匆而归。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晏大彬的“精彩表演”虽然迷惑了众人,但瑕不掩瑜,他在自我标榜的表象背后,毫无忌惮地利用手中的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敛财的贪婪性令人触目惊心。我们不妨查阅那44本卷宗,从中浏览一下晏大彬腐化堕落的心路历程。
“起初,我也是严格要求自己和下属的,但后来看着周围那些并不比我干得好的人好处还要多,就有些心理不平衡……但关键还是自己(对钱财的诱惑)要有坚强的意志。”一审宣判后,晏大彬在看守所里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采访时,曾如是归纳自己大肆受贿的初衷。
从“小敲小打”到收受巨额贿赂而心安理得,晏大彬完成量变到质变的蜕化,几乎是信手拈来。说来可笑,他第一次损公肥私,居然是毫不起眼的两根领带。
那时晏大彬还在路桥公司当总经理。为协调跟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公司购买了一批金利来领带作为礼品送人。在送完之后还剩下两根,投其所好的下属便建议他将其拿回家用。晏大彬在推辞一番后便欣然接受。这是他有史以来的“第一笔灰色收入”,也是他从此走向深渊的开端。
树欲静而风不止。自第一次涉水后,晏大彬便一发不可收拾。
——2001年6月的一天,承建巫山长江大桥引桥一段工程的重庆某建筑公司经理朱某来到晏大彬家。当时晏大彬已兼任巫山长江大桥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一年有余。朱某落座后,拿出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3万元现金,说是要感谢晏局长的照顾,并希望将来能够在工程款的拨付方面给予方便。面对花花绿绿的钞票,晏大彬不禁怦然心动,毫不犹豫地收下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笔贿赂款,并承诺将来给予朱某关照。
——个体建筑商廖某,与晏大彬曾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并无往来。1999年,廖某突然找到已是巫山县交通局副局长的晏大彬这位老同学,向其大讲特讲自己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沧桑,希望晏局长看在老同学的面上,留一份工程给自己做。晏大彬拗不过情面,答应将来有机会一定给他工程。之后,晏大彬所在的路桥公司恰巧承揽到一份工程,晏大彬便履约将其中大约20万元的工程转让给廖某。从那以后,二人交往日益频繁,但均出于纯粹的同学关系。但在2002年春节廖某送上5万元现金祝贺晏大彬升任交通局长后,两人的交往已突破同学关系,而变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晏大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手下打招呼,多次让廖某承揽了一系列工程,共计收受廖某的贿赂348万元。
——2006年,巫山县交通局决定对刘家垭(小地名)至官阳镇、三合铺(小地名)至三溪(小地名)、小风口(小地名)至梨子坪(小地名)等公路进行油化改造。重庆广厦第一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听说晏大彬“非常讲诚信”、“很耿直”,便想方设法找到晏大彬,提出请求承包这些工程,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晏大彬此时早已忘记党纪国法,欣然同意,遂让周某自己引荐招投标代理公司以及向经办人员打招呼、透露标底等方式,促使周某承建了其中三条路段的油化工程,同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周某为此先后9次送给晏大彬贿赂款590万元。
……
就这样,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一次次铤而走险,血口大张,6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2218.4万元及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26万元。细心的办案人员经过计算,发现晏大彬自2001年到2007年底担任交通局局长期间,曾亲手签批3.3亿元工程款,其涉嫌贪污额,相当于从总工程款中提成约6%,平均每天的“灰色收入”超过1万元,可谓“日进万金”。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巫山县从2001年开始连续七年年财政收入仅在9000万元左右,晏大彬涉嫌贪污额已占该县年财政收入的25%!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晏大彬利用手中职权,一次次疯狂敛取钱财。他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次意外事件,让晏大彬戏剧性地“意外落马”,从而断送了的“大好钱程”。
俗话说,雁过留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08年1月14日上午,重庆南岸区融侨半岛一业主找到小区物管,声称自己准备装修住房,但钥匙被锁在了房内,希望物管公司帮忙想法让装修工人进入自己所在的四楼房内。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立马想到,该业主楼上的风临洲B2区20栋5—1号住户,虽已接房但还没有装修,该住户正好在物管处留存了一把钥匙,可以从五楼借道将装修工人从窗户吊入四楼。保安人员随即拿钥匙带着装修工人进入五楼住户家。 随后,装修工人从五楼顺利进入四楼房间,而保安却无意中在五楼住户的次卫生间中,发现一堆用胶带密封着的矿泉水纸箱。出于职业习惯,好奇的保安撕破纸箱,竟发现露出一沓钱来,随后,满满一箱捆得整整齐齐的百元大钞显露出来。在查看另外几个箱子后,保安发现纸箱里全是钱。保安惊得目瞪口呆,倍感蹊跷,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由于此事关系重大,南岸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前往调查。经现场清点,共8箱钞票计939万元。由于现金太多,100元一捆的钞票也让办案人员忙活了很久。一捆一捆排列起来后,警方当即照相取证,竟无法将摆满在地的钞票全部框进取镜框内。警方遂以经济案件立案调查,查出购房人是一个叫付尚元的人,但付尚元称自己并未买房,而是姐姐付尚芳买的。付尚芳怎么会有这么多钱?再深查,付尚芳的丈夫晏大彬由此浮出水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职务犯罪无权进行侦查,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遂向市纪委汇报案情。市纪委迅即成立专案组。1月16日,正在重庆主城区开会的晏大彬被带走。工作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出3万元人民币及美元、欧元若干。
同日下午,南岸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在渝北发现晏大彬妻子付尚芳的行踪,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
专案组随即对晏大彬在渝中区、渝北区及巫山县城的多处住所进行搜查,共搜出价值270余万元的人民币、美元及港币。
3月14日,市纪委正式将晏大彬涉嫌受贿犯罪案移送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此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专案组经过艰辛努力,前后10次奔赴巫山,终于查清了晏大彬的犯罪事实,形成了一套44本卷宗、共计6500余页的材料。
据侦查显示,晏大彬长期一人住在巫山县,其妻子付尚芳和女儿均在重庆生活。晏大彬供述,自己把受贿来的钱用纸袋或其他东西装好,利用到重庆出差的机会将钱送到妻子那里。
“找来的纸箱以矿泉水箱居多,还有一些水果箱。我还买了封口胶纸和橡皮筋方便包装。”付尚芳供述,在接到丈夫送来的赃款后,自己先在主城购置了多套房产,再用本人、亲戚朋友的名字在银行开设账户,将一部分现金存入这些账户里;有的钱则用于购买保险及基金。到后来,赃款源源不断地送来,自己干脆直接将晏大彬打包好的现金放在主城购买的房产中。
令人意外的是,晏大彬对付尚芳如何处置赃款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甚至不清楚自己在重庆有几处房产。而付尚芳也不知道手里到底有多少钱,以及买了几套房子,“因为太多,从来没有去仔细算过。”付尚芳在后来接受法庭审判时曾如是说。
虽然对自己的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但晏大彬还是对自己的犯罪动机进行了狡辩。2008年7月31日下午,也就是该案公开宣判的前一天,晏大彬在看守所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记者采访时声称:他是“认认真真地工作,稀里糊涂地收了钱。”在他看来,自己收受巨额贿赂多是碍于情面,并不知道自己究竟收了多少赃款。其实,这只不过是他自欺欺人的一种狡辩伎俩而已。晏大彬在纪委的调查中曾供述:“最初的时候,在巫山收了钱的话,在我出差上重庆时,就把钱用纸袋或其他东西装起,带上来给付尚芳;在重庆收的话,我就直接拿回去给她。”从2005年起,我收受贿赂的金额越来越大,我觉得将钱放在家里不安全,容易出事,又不敢存银行,我就让家里的保姆去帮我找纸箱子……”“大概我在巫山收了一两百万的钱后,就要装一次箱。”“这些事情都是我一个人在书房里面,基本上都是晚上,把门关好,自己装的箱……”
据了解,晏大彬“装箱”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先把前细细地数一遍,以10万元为一扎,用橡皮筋扎好,用报纸包裹,再用黑口袋装好,再装入箱内,最后一道工序就是用封口胶纸将纸箱封好。这些情节与他自己所说“稀里糊涂收钱”根本不相吻合,纯属抗辩公诉机关指控的雕虫小技。
多行不义必自毙。晏大彬贪婪成性,在将自己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的同时,不仅愧对了党和国家的培养,毁掉了幸福的家庭,而且也必然受到正义的庄严审判。
很快,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受贿案被提起公诉。
2008年6月2日,仅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重庆检察机关对晏大彬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顺利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08年6月26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晏大彬以受贿罪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经南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对晏大彬之妻付尚芳以洗钱罪一并起诉。
2008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能容纳400余人的审判法庭座无虚席,国内众多媒体云集法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犯罪处以及许多单位都组织专人前来旁听庭审。
为公正高效审理此案,受理案件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部署庭前准备工作。经过研究,该院指派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法学硕士王子伟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的审理。同时,为提高审判效率,法检两家按照修改后的《律师法》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和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证据展示规则》的要求,本案在开庭前,由承办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了双向展示,即庭前证据展示。这样既能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用充分、翔实、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打消被告人可能出现的在庭上翻供的念头,从而有效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7月16日下午,证据展示在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主持下开始。公诉方将厚厚的44本卷宗、共计6500余页的案卷材料一一向辩护方出示,辩护人及其被告人面对如此庞大而翔实的证据,没提出任何异议。在正式开庭审理时,由于前期工作到位,原本可能要两三天才能完成的举证质证工作,仅用了三个小时,便顺利完成。
全程审理也仅花了6个小时的时间。
与晏大彬一起站在审判台上的,还有他的妻子付尚芳。
晏大彬受贿所得的绝大部分赃款均交由妻子付尚芳处理,而付尚芳在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隐瞒、掩饰款项的性质和来源,且将其中943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储蓄理财等。由于付尚芳的该种行为系晏大彬受贿犯罪的下游经济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受理该案过程中,严格审查了付尚芳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在做了大量论证工作的基础上,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将其与晏大彬受贿一案并案审理。庭审过程中,付尚芳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作出了深刻的忏悔。
2008年8月1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妻子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子伟在新闻通报会上详解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王子伟称,晏大彬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晏大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追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对晏大彬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付尚芳与晏大彬是夫妻关系,她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但所犯罪行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由于晏大彬、付尚芳夫妇还有一个13岁的小孩在重庆市区某学校读初中,如果对付尚芳判处监禁刑,其子女得不到照顾,亦不利于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不仅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要从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在依法的前提下体现刑罚的人性化的一面。
而此案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被告人付尚芳成为全国洗钱犯第一人 。之所以对其以洗钱罪判刑,据王子伟介绍,《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扩大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
付尚芳明知晏大彬交给的巨款是其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中的943万余元用于购置房产、购买银行基金、保险、存入银行资金账户等,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决付尚芳构成洗钱罪。
面对庄严的审判,晏大彬深深忏悔,劝告为官者“千万不要走我的老路”。此案的公正审判,不但严惩了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而且也给人留下诸多值得思考的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
在7月16日的庭审上,晏大彬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忏悔。
他说,对不起党,对不起栽培自己多年的组织。最不对起的是自己的家人,一个好端端的家就这样被自己给毁了,对不起自己的妻子,是自己的贪婪连累了妻子。
一名交通部门的领导在发言时说:“没想到一个国贫县的小小交通局长竟受贿2200多万,触目惊心!鲜活的案例启示我们:今后务必要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嘴,管好身边的人,对身外钱财绝不能有半点非分之念。”
建委系统的一名领导直言:“晏大彬身为巫山县交通局长,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忘记手中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工程项目建设想给谁就给谁,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走向堕落是必然的,受到法律追究也是咎由自取。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检点自己的行为,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中国法院网》在《“重庆第一贪”缘何戏剧性落马》的署名文章中指出: 晏大彬的落马,虽然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偶然中潜存着必然的因素,但其东窗事发的“戏剧性”让人五味杂陈,值得警思。
警思一,必须健全和完善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特别是交通局长官不大却权力大,如果权力运行存在着暗箱操作,必出现腐败现象,这从许多交通局长相继落马的案例中便已得到了明证。只有权力运行真正实现了民主化、阳光化、透明化,腐败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警思二,纪检、检察部门应增强反腐的敏感性。晏大彬的腐败已是公开的事,却无一家职能部门主动介入查清事实,这就说明了职能部门反腐的主动性、敏感性不强,存在着“不看僧面看佛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是畏惧心理。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就当铁骨铮铮、浩然正气,这是职能部门职责所在,也是党性要求,不可漠视。
警思三,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等都是腐败的高发区、易发区。那么,监督的视角就应时时刻刻、毫不松懈地盯住、盯牢、盯死这些重点领域,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只有监督的目光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腐败行为也就失去了可乘之机。
曾被一代伟人毛泽东激情赞誉的重庆巫山县,不仅因地处长江三峡之巫峡腹心,境内有众多旖旎的旅游景点而被世人熟悉,而且近段时间还因出了“巨贪”晏大彬备受媒体关注。2008年8月1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晏大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即晏大彬妻子付尚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晏大彬,现年46岁,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在短短的七年中,他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高达2226万余元,其金额相当于巫山县年财政收入的25%左右。一个小小的国家级贫困县的交通局长,是什么让他走上了不归路?翻开长达6500余页的厚厚卷宗,我们不难窥见这个“重庆第一贪”的多面灰色人生——
在众人的眼里,他清正廉洁,工作兢兢业业,典型的“人民公仆”。但在道貌岸然的表象背后,他却一次次将贪婪的双手伸向金钱,演绎出一幕幕表里不一的人生活剧。
晏大彬年轻时是领导和同事公认的上进青年。他工作踏实肯干,刻苦勤奋,行事文中低调,生活十分简朴。1981年师范毕业后,几经辗转,于1993年从教育部门调到交通局工作。因工作表现突出,在32岁那年,晏大彬担任了巫山路桥总公司总经理,开始人生的辉煌,也开始了自己的蜕变。
初次走上领导岗位,晏大彬确实处处留意自身形象,有时甚至对自己到了最苛求的程度。通过精心装扮,他在众人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外在形象。案发后,当地熟悉晏大彬的干部群众都反映,“他一直保持着行为严谨、不喜交际、清廉自律的形象。很多人都知道,要想将晏大彬请出来吃饭或喝酒,基本没有这种可能性。”晏大彬自己在供述中也曾写到:“2005年底,(我)搬到稽征所宿舍(居住),有两个房间,外面房间用布帘隔开,里面作书房,外面作客厅,最里面的房间是我的卧室。书房里面只有一张书桌和一个书柜,客厅里就放了一个茶几和一套木沙发……”
正因为这种“清教徒式”的生活与其身居要职的地位极不相称,官场上不少人都讥讽晏大彬是“土盖帽”,晏大彬知道后不但丝毫不介意,反而更加刻意表现。最典型的是因为工作关系他曾有一些出国的机会,但每次他都以经费紧张或没有必要等理由而推脱,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次国,仅仅呆了几天便匆匆而归。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晏大彬的“精彩表演”虽然迷惑了众人,但瑕不掩瑜,他在自我标榜的表象背后,毫无忌惮地利用手中的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敛财的贪婪性令人触目惊心。我们不妨查阅那44本卷宗,从中浏览一下晏大彬腐化堕落的心路历程。
“起初,我也是严格要求自己和下属的,但后来看着周围那些并不比我干得好的人好处还要多,就有些心理不平衡……但关键还是自己(对钱财的诱惑)要有坚强的意志。”一审宣判后,晏大彬在看守所里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采访时,曾如是归纳自己大肆受贿的初衷。
从“小敲小打”到收受巨额贿赂而心安理得,晏大彬完成量变到质变的蜕化,几乎是信手拈来。说来可笑,他第一次损公肥私,居然是毫不起眼的两根领带。
那时晏大彬还在路桥公司当总经理。为协调跟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公司购买了一批金利来领带作为礼品送人。在送完之后还剩下两根,投其所好的下属便建议他将其拿回家用。晏大彬在推辞一番后便欣然接受。这是他有史以来的“第一笔灰色收入”,也是他从此走向深渊的开端。
树欲静而风不止。自第一次涉水后,晏大彬便一发不可收拾。
——2001年6月的一天,承建巫山长江大桥引桥一段工程的重庆某建筑公司经理朱某来到晏大彬家。当时晏大彬已兼任巫山长江大桥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一年有余。朱某落座后,拿出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3万元现金,说是要感谢晏局长的照顾,并希望将来能够在工程款的拨付方面给予方便。面对花花绿绿的钞票,晏大彬不禁怦然心动,毫不犹豫地收下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笔贿赂款,并承诺将来给予朱某关照。
——个体建筑商廖某,与晏大彬曾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并无往来。1999年,廖某突然找到已是巫山县交通局副局长的晏大彬这位老同学,向其大讲特讲自己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沧桑,希望晏局长看在老同学的面上,留一份工程给自己做。晏大彬拗不过情面,答应将来有机会一定给他工程。之后,晏大彬所在的路桥公司恰巧承揽到一份工程,晏大彬便履约将其中大约20万元的工程转让给廖某。从那以后,二人交往日益频繁,但均出于纯粹的同学关系。但在2002年春节廖某送上5万元现金祝贺晏大彬升任交通局长后,两人的交往已突破同学关系,而变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晏大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手下打招呼,多次让廖某承揽了一系列工程,共计收受廖某的贿赂348万元。
——2006年,巫山县交通局决定对刘家垭(小地名)至官阳镇、三合铺(小地名)至三溪(小地名)、小风口(小地名)至梨子坪(小地名)等公路进行油化改造。重庆广厦第一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听说晏大彬“非常讲诚信”、“很耿直”,便想方设法找到晏大彬,提出请求承包这些工程,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晏大彬此时早已忘记党纪国法,欣然同意,遂让周某自己引荐招投标代理公司以及向经办人员打招呼、透露标底等方式,促使周某承建了其中三条路段的油化工程,同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周某为此先后9次送给晏大彬贿赂款590万元。
……
就这样,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一次次铤而走险,血口大张,6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2218.4万元及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26万元。细心的办案人员经过计算,发现晏大彬自2001年到2007年底担任交通局局长期间,曾亲手签批3.3亿元工程款,其涉嫌贪污额,相当于从总工程款中提成约6%,平均每天的“灰色收入”超过1万元,可谓“日进万金”。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巫山县从2001年开始连续七年年财政收入仅在9000万元左右,晏大彬涉嫌贪污额已占该县年财政收入的25%!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晏大彬利用手中职权,一次次疯狂敛取钱财。他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次意外事件,让晏大彬戏剧性地“意外落马”,从而断送了的“大好钱程”。
俗话说,雁过留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08年1月14日上午,重庆南岸区融侨半岛一业主找到小区物管,声称自己准备装修住房,但钥匙被锁在了房内,希望物管公司帮忙想法让装修工人进入自己所在的四楼房内。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立马想到,该业主楼上的风临洲B2区20栋5—1号住户,虽已接房但还没有装修,该住户正好在物管处留存了一把钥匙,可以从五楼借道将装修工人从窗户吊入四楼。保安人员随即拿钥匙带着装修工人进入五楼住户家。 随后,装修工人从五楼顺利进入四楼房间,而保安却无意中在五楼住户的次卫生间中,发现一堆用胶带密封着的矿泉水纸箱。出于职业习惯,好奇的保安撕破纸箱,竟发现露出一沓钱来,随后,满满一箱捆得整整齐齐的百元大钞显露出来。在查看另外几个箱子后,保安发现纸箱里全是钱。保安惊得目瞪口呆,倍感蹊跷,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由于此事关系重大,南岸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前往调查。经现场清点,共8箱钞票计939万元。由于现金太多,100元一捆的钞票也让办案人员忙活了很久。一捆一捆排列起来后,警方当即照相取证,竟无法将摆满在地的钞票全部框进取镜框内。警方遂以经济案件立案调查,查出购房人是一个叫付尚元的人,但付尚元称自己并未买房,而是姐姐付尚芳买的。付尚芳怎么会有这么多钱?再深查,付尚芳的丈夫晏大彬由此浮出水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职务犯罪无权进行侦查,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遂向市纪委汇报案情。市纪委迅即成立专案组。1月16日,正在重庆主城区开会的晏大彬被带走。工作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出3万元人民币及美元、欧元若干。
同日下午,南岸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在渝北发现晏大彬妻子付尚芳的行踪,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
专案组随即对晏大彬在渝中区、渝北区及巫山县城的多处住所进行搜查,共搜出价值270余万元的人民币、美元及港币。
3月14日,市纪委正式将晏大彬涉嫌受贿犯罪案移送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此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专案组经过艰辛努力,前后10次奔赴巫山,终于查清了晏大彬的犯罪事实,形成了一套44本卷宗、共计6500余页的材料。
据侦查显示,晏大彬长期一人住在巫山县,其妻子付尚芳和女儿均在重庆生活。晏大彬供述,自己把受贿来的钱用纸袋或其他东西装好,利用到重庆出差的机会将钱送到妻子那里。
“找来的纸箱以矿泉水箱居多,还有一些水果箱。我还买了封口胶纸和橡皮筋方便包装。”付尚芳供述,在接到丈夫送来的赃款后,自己先在主城购置了多套房产,再用本人、亲戚朋友的名字在银行开设账户,将一部分现金存入这些账户里;有的钱则用于购买保险及基金。到后来,赃款源源不断地送来,自己干脆直接将晏大彬打包好的现金放在主城购买的房产中。
令人意外的是,晏大彬对付尚芳如何处置赃款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甚至不清楚自己在重庆有几处房产。而付尚芳也不知道手里到底有多少钱,以及买了几套房子,“因为太多,从来没有去仔细算过。”付尚芳在后来接受法庭审判时曾如是说。
虽然对自己的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但晏大彬还是对自己的犯罪动机进行了狡辩。2008年7月31日下午,也就是该案公开宣判的前一天,晏大彬在看守所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记者采访时声称:他是“认认真真地工作,稀里糊涂地收了钱。”在他看来,自己收受巨额贿赂多是碍于情面,并不知道自己究竟收了多少赃款。其实,这只不过是他自欺欺人的一种狡辩伎俩而已。晏大彬在纪委的调查中曾供述:“最初的时候,在巫山收了钱的话,在我出差上重庆时,就把钱用纸袋或其他东西装起,带上来给付尚芳;在重庆收的话,我就直接拿回去给她。”从2005年起,我收受贿赂的金额越来越大,我觉得将钱放在家里不安全,容易出事,又不敢存银行,我就让家里的保姆去帮我找纸箱子……”“大概我在巫山收了一两百万的钱后,就要装一次箱。”“这些事情都是我一个人在书房里面,基本上都是晚上,把门关好,自己装的箱……”
据了解,晏大彬“装箱”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先把前细细地数一遍,以10万元为一扎,用橡皮筋扎好,用报纸包裹,再用黑口袋装好,再装入箱内,最后一道工序就是用封口胶纸将纸箱封好。这些情节与他自己所说“稀里糊涂收钱”根本不相吻合,纯属抗辩公诉机关指控的雕虫小技。
多行不义必自毙。晏大彬贪婪成性,在将自己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的同时,不仅愧对了党和国家的培养,毁掉了幸福的家庭,而且也必然受到正义的庄严审判。
很快,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受贿案被提起公诉。
2008年6月2日,仅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重庆检察机关对晏大彬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顺利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08年6月26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晏大彬以受贿罪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经南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对晏大彬之妻付尚芳以洗钱罪一并起诉。
2008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能容纳400余人的审判法庭座无虚席,国内众多媒体云集法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犯罪处以及许多单位都组织专人前来旁听庭审。
为公正高效审理此案,受理案件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部署庭前准备工作。经过研究,该院指派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法学硕士王子伟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的审理。同时,为提高审判效率,法检两家按照修改后的《律师法》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和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证据展示规则》的要求,本案在开庭前,由承办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了双向展示,即庭前证据展示。这样既能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用充分、翔实、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打消被告人可能出现的在庭上翻供的念头,从而有效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7月16日下午,证据展示在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主持下开始。公诉方将厚厚的44本卷宗、共计6500余页的案卷材料一一向辩护方出示,辩护人及其被告人面对如此庞大而翔实的证据,没提出任何异议。在正式开庭审理时,由于前期工作到位,原本可能要两三天才能完成的举证质证工作,仅用了三个小时,便顺利完成。
全程审理也仅花了6个小时的时间。
与晏大彬一起站在审判台上的,还有他的妻子付尚芳。
晏大彬受贿所得的绝大部分赃款均交由妻子付尚芳处理,而付尚芳在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隐瞒、掩饰款项的性质和来源,且将其中943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储蓄理财等。由于付尚芳的该种行为系晏大彬受贿犯罪的下游经济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受理该案过程中,严格审查了付尚芳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在做了大量论证工作的基础上,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将其与晏大彬受贿一案并案审理。庭审过程中,付尚芳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作出了深刻的忏悔。
2008年8月1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妻子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子伟在新闻通报会上详解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王子伟称,晏大彬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晏大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追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对晏大彬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付尚芳与晏大彬是夫妻关系,她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但所犯罪行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由于晏大彬、付尚芳夫妇还有一个13岁的小孩在重庆市区某学校读初中,如果对付尚芳判处监禁刑,其子女得不到照顾,亦不利于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不仅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要从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在依法的前提下体现刑罚的人性化的一面。
而此案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被告人付尚芳成为全国洗钱犯第一人 。之所以对其以洗钱罪判刑,据王子伟介绍,《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扩大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
付尚芳明知晏大彬交给的巨款是其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中的943万余元用于购置房产、购买银行基金、保险、存入银行资金账户等,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决付尚芳构成洗钱罪。
面对庄严的审判,晏大彬深深忏悔,劝告为官者“千万不要走我的老路”。此案的公正审判,不但严惩了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而且也给人留下诸多值得思考的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
在7月16日的庭审上,晏大彬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忏悔。
他说,对不起党,对不起栽培自己多年的组织。最不对起的是自己的家人,一个好端端的家就这样被自己给毁了,对不起自己的妻子,是自己的贪婪连累了妻子。
一名交通部门的领导在发言时说:“没想到一个国贫县的小小交通局长竟受贿2200多万,触目惊心!鲜活的案例启示我们:今后务必要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嘴,管好身边的人,对身外钱财绝不能有半点非分之念。”
建委系统的一名领导直言:“晏大彬身为巫山县交通局长,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忘记手中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工程项目建设想给谁就给谁,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走向堕落是必然的,受到法律追究也是咎由自取。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检点自己的行为,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中国法院网》在《“重庆第一贪”缘何戏剧性落马》的署名文章中指出: 晏大彬的落马,虽然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偶然中潜存着必然的因素,但其东窗事发的“戏剧性”让人五味杂陈,值得警思。
警思一,必须健全和完善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特别是交通局长官不大却权力大,如果权力运行存在着暗箱操作,必出现腐败现象,这从许多交通局长相继落马的案例中便已得到了明证。只有权力运行真正实现了民主化、阳光化、透明化,腐败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警思二,纪检、检察部门应增强反腐的敏感性。晏大彬的腐败已是公开的事,却无一家职能部门主动介入查清事实,这就说明了职能部门反腐的主动性、敏感性不强,存在着“不看僧面看佛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是畏惧心理。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就当铁骨铮铮、浩然正气,这是职能部门职责所在,也是党性要求,不可漠视。
警思三,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等都是腐败的高发区、易发区。那么,监督的视角就应时时刻刻、毫不松懈地盯住、盯牢、盯死这些重点领域,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只有监督的目光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腐败行为也就失去了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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