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工程结余款 三被告人犯贪污罪被判刑
2018-05-03 15:57:45
中国法院网讯 (胡瑾琳) 在协助政府建设颐养之家、一事一议和移民等工程完工后,竟然将结余款进行私分。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贪污案。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1.72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自2013年7月至案发,任新余市渝水区某村委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肖某自2002年至案发,担任该村委主任;被告人卢某自1995年至案发,担任该村委会计。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在担任委党支部书记、主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颐养之家、一事一议和移民等工程项目中,侵吞公款人民币21.72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7.24万元。其中:
2014年,该村委某村的路面硬化一事一议,人民政府及渝水区移民办均下拨资金。该工程完工后结余4.5万元,三被告人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5万元。
2015年上半年,乡政府要求该村委建设颐养之家,政府下拨资金,由村委负责组织建设。颐养之家工程完工后,结余人民币12.72万元,三被告人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4.24万元。
2016年,该村委某村厕所、路面硬化及某村路面一事一议,人民政府均下拨资金。该工程完工后,结余4.5万元,三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肖某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9月14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被告人卢某于2017年9月12日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书记、主任、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贪污公款人民币21.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自2013年7月至案发,任新余市渝水区某村委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肖某自2002年至案发,担任该村委主任;被告人卢某自1995年至案发,担任该村委会计。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在担任委党支部书记、主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颐养之家、一事一议和移民等工程项目中,侵吞公款人民币21.72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7.24万元。其中:
2014年,该村委某村的路面硬化一事一议,人民政府及渝水区移民办均下拨资金。该工程完工后结余4.5万元,三被告人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5万元。
2015年上半年,乡政府要求该村委建设颐养之家,政府下拨资金,由村委负责组织建设。颐养之家工程完工后,结余人民币12.72万元,三被告人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4.24万元。
2016年,该村委某村厕所、路面硬化及某村路面一事一议,人民政府均下拨资金。该工程完工后,结余4.5万元,三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肖某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9月14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被告人卢某于2017年9月12日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书记、主任、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贪污公款人民币21.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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