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伙同他人侵吞133万余元契税税款获刑
2018-06-25 09:29:33
中国法院网讯 (汪玉芳 赵士梅)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地税局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1330060元契税税款案件。被告人李某、费某、周某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36万元和28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费某分别连带退赔50.7万元和105.576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128.006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曾系滁州市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在该局从事契税征收工作。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其收取契税税款的职务便利,以能在缴纳契税时进行优惠为由,私下收取多名纳税人购房契税税款并予以截留。李某先后通过从单位电脑拷贝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的模板,伙同周某、费某找印刷公司或办假证处印制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再在下班之后偷盖存放在单位抽屉里的印章,以此伪造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给纳税人。对收取的契税税款,李某单独或伙同费某、周某予以侵吞。其中,李某侵吞契税税款1330060元;费某自2013年1月起共同侵吞契税税款1105760元;周某自2014年1月起共同侵吞契税税款557000元。
2017年9月6日,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2017年10月30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周某到案接受讯问,未如实供述。2017年11月2日,费某主动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单独及伙同费某、周某侵吞契税税款,数额巨大,费某、周某与李某勾结,利用李某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契税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的策划者,本案犯罪能够实施、完成系依托于李伟的职务之便,故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费某、周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考虑费某、周某的犯罪情节、数额等,对费某依法从轻处罚,对周某依法减轻处罚。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周某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曾系滁州市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在该局从事契税征收工作。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其收取契税税款的职务便利,以能在缴纳契税时进行优惠为由,私下收取多名纳税人购房契税税款并予以截留。李某先后通过从单位电脑拷贝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的模板,伙同周某、费某找印刷公司或办假证处印制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再在下班之后偷盖存放在单位抽屉里的印章,以此伪造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给纳税人。对收取的契税税款,李某单独或伙同费某、周某予以侵吞。其中,李某侵吞契税税款1330060元;费某自2013年1月起共同侵吞契税税款1105760元;周某自2014年1月起共同侵吞契税税款557000元。
2017年9月6日,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2017年10月30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周某到案接受讯问,未如实供述。2017年11月2日,费某主动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单独及伙同费某、周某侵吞契税税款,数额巨大,费某、周某与李某勾结,利用李某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契税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的策划者,本案犯罪能够实施、完成系依托于李伟的职务之便,故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费某、周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考虑费某、周某的犯罪情节、数额等,对费某依法从轻处罚,对周某依法减轻处罚。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周某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