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纠纷致轻伤上公堂 陆良法官一审多调妥化解
2008-08-13 14:22: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区鸿雁 黄云坤
  “是法官的苦口婆心,几经反复使己出现裂痕的家庭又和好如初。谢谢法院,谢谢法官!”8月11日上午,一起曾经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闹得不可开交的当事人,走进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紧紧拉住承办案件法官的手说。

  今年以来,陆良法院积极在轻微刑事审判工作中探索民事化处理工作中,主动改变过去庭审中附带民事部分简单调解不成就判决的做法,在附带民事部分花功夫做调解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被告人秦某与自诉人潘某系妯娌关系,曾因民间借贷及承包土地管理使用发生纠纷。今年3月9日,自诉人再次因上述琐事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秦某随手将钢管打向自诉人,造成自诉人头部及腰部受伤。自诉人潘某伤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29天。经法医鉴定,自诉人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自诉人秦某伤好后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等费1万余元。

  法庭开庭审理中,主审法官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自诉人潘某坚持要求被告人赔偿全部损失,被告人则表示分文不给。按照该案的实际及过去办理该类案件的做法,法院依法可以对该案进行判决完成一审程序。考虑到涉案当事人系亲属关系,直接判决势必会激化矛盾,当事人的老父亲也曾亲口质问自诉人秦某:“你不撤诉,究竟还要几口棺材?”

  7月25日下午,法官专程来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召夸镇大栗树,在村小学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从中午12点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双方当事人才有了不同程度的认识,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过激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谅解,同意放弃部分赔偿请求;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及产生的后果,愿意承担自诉人的经济损失6500元,并口头承诺7月28日到法院交钱。但7月28日当天,法官等到的不是被告人来交赔偿,而是一个不愿意赔偿自诉人医疗费的的电话。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8月1日,没有为此气馁的承办法官,再次邀请被告人秦某的一个堂哥到被告人家做工作,深受感动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潘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秦某的刑事指控,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65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随后主动履行了协议。

  近年来,陆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大胆探索轻微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方式,即对轻微的、简单民间伤害纠纷和人身损害案件,特别是涉及影响群众和谐相处的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力求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社会对抗面,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就在本文写作时,该院再次成功处理了备受当地社会各界关注的兄弟摩察怒砸宝马车案,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村民张某在几年前跟随其哥哥在外承包建设工程,后因与哥哥产生矛盾回家务农。2007年8月,张某的哥哥购买了价值125万元的宝马轿车。2008年春节大年初五,张某的哥哥开着宝马车回家探望父母时与张某相遇。兄弟两人在与父母叙家常过程中,张某向其哥借款给儿子结婚,其哥称钱己投资到建办工厂上面,现无钱可借。为此兄弟俩发生争执。一时气愤的张某随手拿起父母场院中的锄头将哥哥驾驰来的宝马轿车的玻璃、引擎盖、后视镜等部位砸坏。经陆良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宝马轿车的损失达人民币10万余元。

  法庭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家庭矛盾,不利于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法官批评教育,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哥嫂赔礼道歉,赢得哥嫂的谅解。达成由被告人张某在十年内赔偿其哥嫂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的协议。据此,法庭审理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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