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垦区法院“特殊”座谈会挽救四高考生
2008-07-31 14:11:28
法官通过座谈对四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
中国法院网讯 (崔建民 李晓震 王宏) 7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座谈会。座谈会旨在“教育、感化、挽救”即将被高校录取的某团场四位高考学生。
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为、李峰、孙明、杜天(均为化名)先后共同或伙同他人实施了7期盗窃行为,其中被告人何为盗窃价值为10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峰盗窃价值为9100元;杜天盗窃价值为8428元、孙明盗窃价值为5846.6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其中被告人何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从轻判处了四被告人相应的刑罚,执行缓刑。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生理不成熟、可塑性大、自控能力差的特点,该院积极探索庭审“教育、感化、挽救”的新方法,并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庭前,刑庭庭长王宏与院政工科人员便深入到四被告人犯罪前的学校进行了走访调查,与其班主任进行了沟通,了解他们犯罪前的表现,为为庭审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庭审中,该院采取了“圆桌式”审判方式,四被告人不戴戒具,法警不站庭,尽可能缓和、宽松气氛,避免过分威严、压抑,减轻对被告人造成心理压力;宣判后,合议庭又召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及被告人的班主任,召开了一场“为了明天”座谈会。座谈中主要对四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对其犯罪成因进行了剖析,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端正正确对待审判、对待未来的态度,鼓励他们树立重塑自我的信心。
通过该院实施的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措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四被告人纷纷表示,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学习,提高法制观念。
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为、李峰、孙明、杜天(均为化名)先后共同或伙同他人实施了7期盗窃行为,其中被告人何为盗窃价值为10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峰盗窃价值为9100元;杜天盗窃价值为8428元、孙明盗窃价值为5846.6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其中被告人何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从轻判处了四被告人相应的刑罚,执行缓刑。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生理不成熟、可塑性大、自控能力差的特点,该院积极探索庭审“教育、感化、挽救”的新方法,并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庭前,刑庭庭长王宏与院政工科人员便深入到四被告人犯罪前的学校进行了走访调查,与其班主任进行了沟通,了解他们犯罪前的表现,为为庭审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庭审中,该院采取了“圆桌式”审判方式,四被告人不戴戒具,法警不站庭,尽可能缓和、宽松气氛,避免过分威严、压抑,减轻对被告人造成心理压力;宣判后,合议庭又召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及被告人的班主任,召开了一场“为了明天”座谈会。座谈中主要对四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对其犯罪成因进行了剖析,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端正正确对待审判、对待未来的态度,鼓励他们树立重塑自我的信心。
通过该院实施的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措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四被告人纷纷表示,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学习,提高法制观念。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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