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州法院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推行“入矫”教育
2008-07-15 09:03:23
中国法院网讯 (季渭清) 为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延伸功能,防止宣告缓刑的少年犯脱管、漏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监督、帮助、教育罪犯改造方面的作用,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感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除了在送达判书的同时书面告之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和要求外,又推行了判后“入矫”教育。
所谓判后“入矫”教育,即在宣判后,由主审法官召集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及监护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讲解有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应遵守的义务、缓刑的考察和撤销等内容,对被告人有疑问的,随时耐心地进行解答,使所有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都能对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做什么有充分明确的了解,促使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自觉接受监护人对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监护,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通过判后“入矫”教育,增强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勉励他们好好进行自我改造;有效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所谓判后“入矫”教育,即在宣判后,由主审法官召集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及监护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讲解有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应遵守的义务、缓刑的考察和撤销等内容,对被告人有疑问的,随时耐心地进行解答,使所有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都能对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做什么有充分明确的了解,促使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自觉接受监护人对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监护,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通过判后“入矫”教育,增强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勉励他们好好进行自我改造;有效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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