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放思想 扎实推进法院工作
2008-07-08 08:40: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丁玮
  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对于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求木之茂必固其根,欲流之长必浚其源。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不能将“大学习、大讨论”与审判工作割裂开来,要立足工作实际,保持观念上的更新、精神上的能动,将思想的解放、观念的转变贯穿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来,才能实现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当前,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具体就是要做到观念上的“六破六立”和措施上的“六个功夫”。

  一是要破除审判独立与司法服务相对立的观念,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我们提出“审判就是服务”,可能会使一些人觉得与审判独立的理念相对立。然而,审判服务与审判独立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法官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接受命令,在个案审理中不受任何部门、团体、个人的干涉;而审判服务意指法院不仅是“人民的法院”,而且是“为人民的法院”。法院要在坚持公正、独立的前提下,配合好、服务好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好“参与”与“保障”的关系,把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角色定位与“捍卫者”的职能定位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好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的关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的有机统一,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

  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及时向政府和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争取他们对法院更大的支持。作为法官个体而言,服务大局就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方法去依法办案、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一个法官只会死抠法律,不是一个好法官,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既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来考虑问题,又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去解决重大复杂问题。”

  二是要破除“坐堂问案”的机械审判观念,树立“巡回办案”等便民利民理念,在司法为民上下功夫。现阶段的矛盾大多是由民生问题引发,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疏通民怨,维护民权,保障民生息息相关。有人说:“如果将司法比作一条生产线,从一端输入的是处于激烈冲突状态的矛盾纠纷,从另一端输出的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并且有利于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而当前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维定势,即简单地、机械地把审判方式改革理解成只要“坐堂问案”,简单地认为谁举不出证据谁就败诉,至于是否需要查证,则常以“改革”为籍口推诿不管。这主要是有的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和执法上的机械所造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可以看出我国的庭审方式采取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取证模式,这正是我国奉行举证责任制度特色所在。所以必须克服和纠正“坐堂问案”的倾向,不断改进工作,增强司法能力。

  司法实践中,要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上解放思想,做好解民忧、释民惑、保民利、息民怨等“民心”工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关注民生,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是解民忧。实行立案、缴费、送达、保全、排期“一条龙”服务,便捷地办理当事人诉请;实施司法救助,体现人文关怀。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类型的案件,视具体情况给予诉讼费用的减、缓、免,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开展巡回审判,进村开庭、就地办案,以案说法、普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及时保障群众的正当诉求;二是释民惑。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制度,提高服判息诉率。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严格依法办理,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力求使每一件案件都找到既合法又符合人民群众主流价值观的解决方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使当事人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三是保民利。用足用活法律政策,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穷尽被执行财产、穷尽执行措施、穷尽释明义务,深化执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执行行为,改善执行工作环境,加强督查、指导和协调力度,使一大批大案、难案得以执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四是息民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事关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及时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抓好信访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一要实施院长“家访”零距离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采取领导包案、多级联动、逐案分析、一案一策、对症消化等系列有效措施,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二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院长接待日制度、假日法庭、法警工作日执勤制度、党组成员下乡接访制度、信访信息报告制、信访督办制等规章制度,避免突发性案件、事件的发生。健全涉诉信访全程预防和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愿望,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入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发挥申诉、再审的化解矛盾功能,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

  三是要破除解放思想与严格管理不相统一的观念,树立“以解放促管理、以管理谋发展”的理念,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应当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严格管理、照章办事的关系。须知,解放思想与严格管理、照章办事并不矛盾,我们都知道放风筝的原理,风筝要飞得高远些,风筝线就必须足够长、足够牢,并控制得好。解放思想就好比是放风筝,而严格管理就是风筝线,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解放思想是确保观念上的更新、精神上的能动,而不是助长行为上的越轨、工作上的无序;解放思想绝不等于可以无视法规、随心所欲,不讲纪律、为所欲为。换言之,要解得开、放得好,就要管得住、理得顺。越是解放思想,越是深化改革,越要依法办事、严格管理。那种把解放思想和严格管理看作一对矛盾的观点是错误的,任何在“解放思想”名义下的违法违规行为更是有害的。如同道路交通中的“红灯停,绿灯行”一样,倘若明知故犯,硬要把“闯红灯”当作“解放思想”,其后果将不堪设想。从这个角度讲,思想不解放不行,假解放思想之名,行违反管理、违章办事之实则更不行。

  因而,我们在解放思想的同时,也要强化司法管理,坚决贯彻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继续坚持用制度管人理事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用好管理、用活管理,以解放促管理、以管理谋发展。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领导与法官、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把干警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干警中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形成整体的力量,从而不断提高我们各项工作的水平。要加强法院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和提高干警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分析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分析复杂局势和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能力,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争做学习的表率,把学习作为一种乐趣,一种职责、一种终身追求。要少一些应酬,多一些阅读;少一些玩乐,多一些思考;少一些空谈,多一些调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肩负起神圣职责。以司法公正树形象,以司法文明树形象,以司法廉洁树形象,努力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的队伍。

  四是要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在公开透明上下功夫。一位西方大法官曾说:“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在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普遍比较重视的是实体法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实际上,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只是侧重点略有不同,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正义。在法治社会,重实体更应重程序。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程序公正就是“看得见的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关键,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其核心价值就在于严格的程序可以“十分有效地限制和排除法官的恣意、擅断,从而排除通向实体正义的最大障碍”。同时,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正如玩扑克牌游戏一样,一方游戏者手中的牌肯定是能打赢的(实体公正),但其不能以出错了牌为由而反悔来破坏整个游戏规则,这就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实体公正是相对于个案而言的,而程序公正是相对于整个司法过程而言的,程序公正更具普遍性意义。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应该是司法人员的优先选择。

  司法公开和公正,就是要防止司法独断作怪,防止司法神秘主义作怪,最大程度地做到审判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工作中,要以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平等保护诉讼各方诉讼权利与义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取舍证据,认定事实,使裁判建立在“按程序办”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任意和随机的方式做出;要深化审判公开,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从规范庭审程序、督查司法礼仪、评查司法文书、严格考勤纪律、约束业外活动等细节入手,加强对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效能监控。让更多懂法的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只有更多的公众参与,行使有效的监督作用,司法活动才能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五是要破除重判决轻调解的观念,树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理念,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正如原最高院肖扬院长指出的:“司法调解是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减压阀,是促进社会关系和睦的法律动推器”。调解这个东方经验是中国式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与判决结案比较,诉讼调解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重要的司法意义。由此,要在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基础上,从有利于案结事了出发,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分清是非与定纷止争的关系,选择二者的最佳结合方式。云南省高院许前飞院长指出:“法院是审判机关,是要对民事纠纷作一个裁判,调解和判决都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其精神实质就是,我们要把调解工作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广泛使用这种方式。除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应当调解。另一方面,不能片面强调调解率,反对法官靠调解率指标来评先进,要防止调解乱,乱调解,确保调解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的进行。这十六字方针就是结案的方式方法,包含着内在的辩证关系,前三句是手段,是方法,后一句是目的,手段和方法要围绕目的来采用。

  具体而言,就是刑事审判要宽严相济,处理好打击与防范的关系;民商事审判要处理好裁决与疏导的关系,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行政审判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关系,促进依法行政。此外,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实现司法文书的裁判结果告示功能、诉讼程序记录功能、案件事实认证功能、裁判理由宣示功能和行为准则示范功能,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对裁判结果的认同。要尝试用调解方式解决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六是要破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观念,树立“两个效果”统一的理念,在和谐司法上下功夫。培根说:“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冈,填补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道路。”换言之,法官应当为彻底解决纠纷准备和创造一切条件,以铺平一条通往和谐社会的道路。可见,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正、实现和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因此,司法工作要统筹兼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要通过严格司法、公正办案来维护秩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另一方面要通过利益的平衡和分配,潜移默化地教化和引导全体社会成员朝着共同的理想目标努力,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把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不仅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且还可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从时代先锋宋鱼水的先进事迹中可以看出,她对案件并没有简单地钻进“法律事实”、“诉讼证据”、“诉讼案由”的纯法律思维里,做一个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居中、超然的裁判者,而是将法律与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提高老百姓的法律信仰而不懈努力,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四处奔走,走出了一条“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和谐司法之路。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不可替代,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司法。和谐司法,正需要这种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全面发挥审判职能,注重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推动实现社会和谐。事事、处处、时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讲求司法的方式方法,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价值观念、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当事人之间、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乡土民情与法理的相互冲突与对立中寻求一种平衡,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促进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平衡, 促进社会朝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生机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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