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2008-06-18 11:03: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黄德普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随着法治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具体体现在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对司法透明的要求和期待,对司法效率的要求和期待,对司法便捷的要求和期待,对司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和期待等各个方面。在全市法院广泛开展“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争创全国一流、实现西部领先、推进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指出:“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由此可以看出,公正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是何等的重要,人民群众是何等的需要和期盼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之中。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首先是每位法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其次是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适度,裁判结果正确,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再是要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做到本地外地一个样,国营集体一个样,公有私有一个样,穷人富人一个样,无论亲疏远近,无论贫富贵贱,无论学识深浅,无论地位高低,一律平等对待,公正裁判。二是要坚持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就是指诉讼程序、诉讼方式、诉讼步骤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就是要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平对待,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营造一个自主判断、平等对话、主张权利、谋求公正实现的秩序。三是要坚持形象公正。人民法院和法官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展示应有的司法形象,而人民群众正是从这个外在的司法形象中判断司法活动的公正程度,从而决定其对司法活动的公信度。形象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树立中立形象、高尚形象、正义形象、亲民形象、廉洁形象和权威形象,坚持居中裁判、秉公办案、廉洁司法、社会公允。
二、落实审判公开,实现司法透明
审判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近切需要。审判公正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司法透明,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知情权的要求和期待。审判公开应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一是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以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所管辖案件的范围、当事人申请立案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诉讼费交纳标准和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公布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流程、上诉、申请再审程序等事项。同时,通过完善导诉制度和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对诉讼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进行新闻发布的形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对执行案件,定期向执行申请人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公开执行分配方案,公开兑现执行款项。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外,一律都应当予以公开,方便当事人随时查阅。三是在法院内部要建立起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等的工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实现案件审判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在执行工作中,严格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作了分权制衡;对案件需进行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并向当事人公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避免“暗箱操作”。四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凡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组织地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方便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解决纷纷成本的要求和期待。提高司法效率,就是法官要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在立案环节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既可以方便群众诉讼,又可以以便利院官办案。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办理,简化庭审环节,提高审判效率。在民事审判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既可以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管理,防止超审限发生。健全和完善从立案、审理、执行至立卷归档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对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对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实行预警制或警示制,提醒法官加快办案速度,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审结。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得未经批准而超期审理。三是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依法指导当事人及时举证,强化审庭功能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实现“审”与“判”的统一,尽量减少和避免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
四、优化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法院工作必须方便群众诉讼,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一是对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可开设“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法庭,依法及时审理,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的诉讼提供方便。二是积极推广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实行诉讼费缓、减、免,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三是建立和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对交通不便且居住分散、偏远地区的群众,可实行电话立案、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对文化较低、确无书写能力的当事人,可实行口头立案,进而方便群众诉讼。基层人民法庭可设置便民诉讼卡,发至群众手中,告知群众诉讼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巡回法庭,深入村寨巡回审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四是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改善信访接待条件,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对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五、充分尊重人权,保障诉讼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真正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申请补正法庭笔录,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权利;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坚持“宽严相济”、“疑罪从无”,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切实防止超期羁押,保护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
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大,我们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指出:“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由此可以看出,公正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是何等的重要,人民群众是何等的需要和期盼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之中。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首先是每位法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其次是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适度,裁判结果正确,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再是要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做到本地外地一个样,国营集体一个样,公有私有一个样,穷人富人一个样,无论亲疏远近,无论贫富贵贱,无论学识深浅,无论地位高低,一律平等对待,公正裁判。二是要坚持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就是指诉讼程序、诉讼方式、诉讼步骤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就是要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平对待,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营造一个自主判断、平等对话、主张权利、谋求公正实现的秩序。三是要坚持形象公正。人民法院和法官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展示应有的司法形象,而人民群众正是从这个外在的司法形象中判断司法活动的公正程度,从而决定其对司法活动的公信度。形象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树立中立形象、高尚形象、正义形象、亲民形象、廉洁形象和权威形象,坚持居中裁判、秉公办案、廉洁司法、社会公允。
二、落实审判公开,实现司法透明
审判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近切需要。审判公正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司法透明,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知情权的要求和期待。审判公开应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一是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以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所管辖案件的范围、当事人申请立案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诉讼费交纳标准和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公布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流程、上诉、申请再审程序等事项。同时,通过完善导诉制度和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对诉讼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进行新闻发布的形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对执行案件,定期向执行申请人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公开执行分配方案,公开兑现执行款项。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外,一律都应当予以公开,方便当事人随时查阅。三是在法院内部要建立起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等的工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实现案件审判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在执行工作中,严格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作了分权制衡;对案件需进行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并向当事人公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避免“暗箱操作”。四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凡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组织地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方便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解决纷纷成本的要求和期待。提高司法效率,就是法官要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在立案环节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既可以方便群众诉讼,又可以以便利院官办案。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办理,简化庭审环节,提高审判效率。在民事审判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既可以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管理,防止超审限发生。健全和完善从立案、审理、执行至立卷归档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对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对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实行预警制或警示制,提醒法官加快办案速度,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审结。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得未经批准而超期审理。三是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依法指导当事人及时举证,强化审庭功能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实现“审”与“判”的统一,尽量减少和避免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
四、优化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法院工作必须方便群众诉讼,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一是对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可开设“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法庭,依法及时审理,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的诉讼提供方便。二是积极推广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实行诉讼费缓、减、免,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三是建立和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对交通不便且居住分散、偏远地区的群众,可实行电话立案、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对文化较低、确无书写能力的当事人,可实行口头立案,进而方便群众诉讼。基层人民法庭可设置便民诉讼卡,发至群众手中,告知群众诉讼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巡回法庭,深入村寨巡回审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四是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改善信访接待条件,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对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五、充分尊重人权,保障诉讼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真正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申请补正法庭笔录,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权利;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坚持“宽严相济”、“疑罪从无”,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切实防止超期羁押,保护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
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大,我们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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