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依据新民诉法审结首例执行复议案件
2008-06-17 16:02:07
     中国法院网讯 (陈笑尘)  一起执行案件因查封车辆的权属引发争议,区法院认为车辆是案外人的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却认为区法院的做法违法,向中院提出复议。6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裁决,支持了复议申请人的请求。这是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申请执行复议的案件。

  因两年前不幸遭遇的一场车祸,丁先生将肇事者刘某和商丘公司告上了法院。根据李先生的请求,法院在诉前查封了登记在商丘公司名下的、豫N08681号东风货车。在诉讼中,丁先生撤回了对商丘公司的起诉,并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5000元。后来,由于刘某没有按时履行调解书内容,丁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对查封的车辆评估拍卖,但是区法院却告知丁先生,因该车登记车主为商丘公司,而非刘某,所以无权强制执行该车。丁先生认为区法院不执行该车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丁在诉讼中主动放弃对商丘公司的起诉,而该车的登记车主是商丘公司,而非刘某,遂驳回了丁先生的申请。

  丁先生不服裁定,又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认为查封车辆虽登记为商丘公司,但刘某对其挂靠与商丘公司明细的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挂靠单位据此仅向刘某收取一定的挂靠管理费,车辆所有权应归丁先生,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中院先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又依职权向交警部门调查,证实豫N08681号货车名义上为商丘公司所有,但实际上是刘挂靠该司登记入户,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刘某。据此,佛山中院裁定支持丁先生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的复议请求。

  据佛山中院执行局单科长介绍,新民诉法实施前,法律仅规定被处以拘留、罚款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而对其他执行违法的当事人并没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就造成个别案件因执行违法无法得到救济。对此,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特意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修改对当事人而言,从程序上扩大了执行救济的途径,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拿到裁定书的丁先生非常开心,他操着四川口音告诉笔者,“看到区法院的裁定,自己也很着急,他们告知我可以复议,我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律师说如果是以往,赔偿款可真没得想的喽!”

  目前,佛山中院已受理该类案件3件,已有两件被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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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申请复议注意如下问题:一、申请复议的前提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其认为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过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已作出裁定。如果未提出过异议,应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另外,应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二、应注意本条与第二百零四条的区别,本条是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第二百零四条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只有依据本条提出异议的才能申请复议,依据第二百零四条提出异议的,如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能申请复议,只能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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