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解放思想 加快法院发展
2008-06-08 09:30: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秉琦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这一重要论述,是对解放思想的新定位,是对坚持解放思想的新要求。思想决定行动,理论引领实践。解放思想的目的,就是提出认识事物的新理念,寻找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新方法,探索突破旧体制约束的有效途径。思想是解放还是僵化,解放的程度如何,最终要看能否真正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解放思想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活动,说到底,它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工作作风。解放思想的实质是思维方式的变革,思想观念的更新。解放思想的过程就是实践的过程,离开实践谈解放思想,就不是科学的解放思想,那只能是胡思乱想。只有坚持在实践中解放思想,才能突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大胆革除陈腐观念,突破思维定势。有效克服懒汉心理、盲从心理、僵化心理,保持敢为人先,勇于进取,敢于创新的精神状态。

  作为肩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安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职责的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始终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法治、公平、民主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期待保护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知情权,期待保护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期待司法工作公正透明,期待热情、高效的司法服务。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平安稳定是司法工作的目标。人民法院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切实解放思想,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意识,以增强法官队伍素质为着力点,以锤炼法官队伍作风为突破口,以落实司法为民为根本点,以保持法官队伍清正廉洁为切入点,从更高层次、更高境界和更高要求上,审视和查找我们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全面提升法院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率先提出构建民事“大调解”格局,积极探索多元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思路,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持续保持在80%以上;率先制定实施了《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协调和解机制的暂行规定》,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的新机制,举行了首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听证会;率先召开了解决法院执行难工作会议,专门成立了“昌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打响了“执行难”攻坚会战的第一枪;率先组建了法院新闻中心,加大了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拍摄制作了《大调解、大和谐》、《茶乡法官》、《苗家姐妹打官司》、《非法行医酿恶果》等一批深受好评的电视专题片;率先搭建了融党建文化、廉政文化、法院文化三位一体的“文化平台”。在潜移默化中发挥着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激励人、鼓舞人的重要作用。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无不是法院上下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结果。

  创新无止境,实践无止境。解放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法院如何继续显现新的发展,新的突破,是当前人民法院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新发展,新作为,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

  一是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做好法院工作的组织保证。司法能力,集中体现在司法公信力上。司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来源于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形象中。加强队伍建设,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探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新举措。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一手抓好法官队伍建设。在队伍建设中,核心是要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司法水平的提高。司法行为不规范,是影响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主要症结。《法官行为规范》从立案、庭审、监督和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以镜为鉴可以正衣冠。《法官行为规范》就是全体法官的一面“镜子”。今后,要采取教育培训和专项整改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行为,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充分调动法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活力,进一步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创新理念,严明执法作风,为公正司法、廉洁司法、高效司法提供制度保障。要从影响案件审判质量的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审判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和岗位目标管理等制度建设,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审判管理格局。形成规章治事,制度管人的氛围。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展评,审判(执行)能手评选,案件调解能手评选,书记员技能考核等活动;大力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办案、跟踪考察、判后回访等便民工作。执行工作关系到维护人民权益,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要以推行“执行和解”为突破口,构建齐抓共管的“大执行”格局,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创新执行理念,努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加强以案析理、判后释疑工作。判后释疑是缓解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理解、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和消除对立情绪的有效措施。树立民生意识,突出关注民生工作,坚持调判结合,不断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调解结案的新模式,建立联动调处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注重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以推行《昌宁县人民法院案件评查标准及奖惩办法》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制度,强化审监部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充分调动“监督法官的法官”积极性,以案件质量监督为核心,全程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判执行的公正高效。要高度重视涉法上访,重诉重访工作,要转变作风,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变接访为预防,变上访为下访,进一步畅通信访信息渠道,架起法官和群众的桥梁,筑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平台,建立信访预警机制,有效避免涉法案件的发生。加强庭审作风建设,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每一位法官都不是旁观者,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关乎着法院的形象。要认真分析,深入查找在审判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整顿,重点查找在庭审中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态度不严肃,着装不规范,开庭不准时,以及在庭审时接听电话,在审判席上抽烟或随意离开审判席等问题。对法官个人来说,法官的言行体现着素质,对法院来说,法官的言行代表着形象,对审判来说,法官的言行决定着工作的成败。

  三是要不断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营造法院廉政文化氛围。黑格尔说过:“道德教育净化理论的真谛,在于使政府官员并不只靠外力的制约,而是从思想上堵塞不法行为的产生,形成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和主观意志的法”。“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法院廉政文化是一种无形的、潜在的力量。法院文化是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的内在动力。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要紧密联系实际,不断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增强法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典型,创先争优,弘扬正气。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在法院形成一种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氛围。注重廉政文化的机制建设,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展所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推动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四是要加强领导班子解放思想的素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解放思想的表率作用。坚持解放思想,加快法院发展,关键在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解放思想的素质,做到在思想上想干事,在能力上会干事,在效能上干成事。想干事,是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心的反映。作为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论面临多大的困难和问题,都应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以创业的精神攻坚破难,以创新的思路加快法院发展。会干事,是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的综合反映。一个学识浅薄,孤陋寡闻的人,必然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出以公心,为人民服务,是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世界观基础;如果私心太多,官本位思想严重,必然难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增强理论思维,调整思维方式,是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的认识基础。只有加强理论修养,革新思维定势,才能科学地审时度势,不断提高驾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拓宽知识视野,是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的知识基础。没有知识,就没有胆识、没有气魄,更没有创新。提高把握机遇、用好机遇的能力,必须不断拓宽知识视野,走出狭窄、封闭、保守、偏安的一隅。深入调查研究,善于总结规律,是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的方法基础。独立思考,勇于创新,是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的精神基础。领导干部要做到胸有全局、统筹兼顾,必须深入实际,学会调查研究,敢于向自我挑战,增强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要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同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有机结合起来。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是干成事的重点。要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坚持把法院工作放在服务大局上来解放思想,在服务大局中推动审判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服务领域,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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