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08-06-07 10:06: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院长 伍星
  古人云:“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关心和解决群众的疾苦,是为民谋福、为民服务的切入点。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据此要求各级法院,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为此,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体察民情、解其疾苦”,维护好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满足好群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需求、新期待。

  一、拓宽思路,深入了解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需求。

  (一)了解群众需求的必然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变革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伴随而来的是人民群众观念的转变、矛盾突出的转变、司法需求的转变。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群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从了解他们的新需求、新期待着手。

  (二)了解群众需求的渠道

  其一,政府渠道。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每年都要接收到大量的群众意见建议、反映的实际困难、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也要协调处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因此,通过细致分析,能够及时了解群众当前最关注什么、最需求什么、迫切希望解决什么。

  其二,媒体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往往能在第一线、第一时间报道最新的社会动态、反映大量真实的群众呼声,不失为了解群众需求的较好途径之一。

  其三,直接深入群众。这是了解群众需求最直接、最重要的渠道。去年重庆市开展的“万名干部大下访”活动,是深入群众、倾听民意的较好方式。武隆县法院结合实际,除了在审判执行案件中询问、在群众来信来访中收集外,还开展了院领导包案下访、中层以上干部走访败诉方当事人、中层以上干部固定联系走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活动,适时召开有当地律师、村社干部、居委会人员、特邀监督员和部分群众参与的座谈会、分组下乡调研等方式,多方了解和收集群众意见,从中分析群众的所需所求。

  (三)群众需求的类型分析

  根据武隆县法院收集的情况分析,当前群众对司法领域的需求和期待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其一,对安全的需求。主要分为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心理安全。人生安全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这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需求。财产安全,是指群众对自己合法的私有财物能够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干预的一种需求。心理安全,是群众对和谐安宁生活的一种渴求,不希望有谣言、灾害、动乱等而造成心理恐慌。

  其二,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群众希望看到法院干警队伍公道正派的形象、法院及法庭威严肃穆的形象。希望看到一切司法活动,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轨道运行。希望法官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其三,对司法效率的需求。这是群众要求纠纷得到快速处理,减轻诉累的一种需求。不论是立案、审判还是执行,群众都希望办案办事程序能够简单便捷、处理结果快速见效。

  其四,对政治权利的需求。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理应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权利。他们通过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行使这项权利,不容被剥夺。

  其五,对人文关怀的需求。每个人的人格权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关心、理解和支持,这是群众很平常、很普遍的心理需求。

  群众的这些需求,都是与法院工作息息相关的,如何充分发挥和延伸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是法院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

  二、注重实效,竭力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需求。

  司法始终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了解了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就是要充分体察民情、尊重民意、吸纳民智、保障民权,使我们的工作重心和各项决策能适应和满足群众的需求和期待。

  (一)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层次,安全需求仅次于生存需求。保障公民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心理安全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一是要依法严惩绑架、杀人、强奸、投毒、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二是要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性犯罪,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要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三是要依法严惩邪教组织犯罪及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群众的心理恐慌;四是要充分发挥民事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职能,化解人民内部纠纷,高度重视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理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将各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氛围。

  (二)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一是要注重形象公正。一方面要打造良好的法官队伍形象。形象既是法官内在素质的外化,又是展示给群众的第一印象。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公众对法官的举止行为也比对其他职业者的要求和期待更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要加强队伍的忠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培训,树立法官中立、廉洁、公道正派、学识渊博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创造良好的物质装备形象。要加强审判法庭、办案设施设备、信息化等基础建设,显现出审判场所、审判机关的威严,提升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二是要注重程序公正。要强化法官的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判和执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的公正。三是强化实体公正。通过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官教育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技能;加强过程监督,强化错案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保障法官严格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观念,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执行兑现,尽力实现结果公正。

  (三)满足人民群众对办案办事高效便捷的需求。迟来的公正,就不是公正。人民法院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立案环节,落实好“三便于、四及时”原则。即设立导诉台,便于引导当事人诉讼;联系银行就近设立诉讼费点,便于当缴纳诉讼费;充许当事口头陈述案由,便于当事人起诉。立案人员要及时审核、及时立案、及时排期、及送达。二是审判环节,落实好“四个必须”。即能速裁的案件必须速裁,能简易审的案件必须简易审,能调解的案件必须调解,所有案件必须由电脑跟踪审限。三是执行环节,落好“五个要求”。即和谐执行、执行公开、严格审查(中止、债权凭证发放)、执行救助、考核兑现率。

  (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需求。强化审判公开,增加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在符合条件的群众中,依法选任人民陪审员,并为其行使审判权提供一切便利;要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增强人民群众自我管理、化解内部纠纷的能力;要及时审理涉及选民资格的相关案件,打击破坏选举活动违法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实现民主权利的实现。

  (五)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人文关怀的需求。一是在接待群众上,要做到“四心”、“三不”,即对当事人的陈述要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要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细心阅看、对当事人的法律上的困惑要悉心指导,态度不能生硬、遇事不要推诿、对人不得讽刺。二是要坚持开展好“亲民五个一”活动,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句亲切问候暖心、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解渴、一个答复满意。三是要落好“便民五个一”措施。即在每个人民法庭设立一个便民诉讼点、设置一块干部留言板、一个便民诉讼箱、一个当事人意见箱、一张节假日干警值班表。四是落实好“三必上门”、“三必就地审”原则。即涉及孤寡老人、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的案件,必须上门审理;对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当地党委高度关注的案件和赡养案件必须就地审理。五是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落实好司法救助金,保障困难当事人的权益。六是要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扶贫力度,帮助人民群众增长物质财富,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完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新需求得以实现的长效性。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要长期、充分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得以实现,没有制度保障,是难以实现的。

  (一)建立司法为民量化考核机制。司法为民措施要尽力做到“三化”,即量化:能够用数字确定具体目标要求的,一律用数字予以确定;细化:尽量考虑便民利民措施的各个细节,使之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硬化:将司法为民措施纳入每年度的岗位目标考核,奖优罚劣,使软任务变为硬指标。

  (二)建立完善队伍管理、培训、惩戒机制。“徒法不足自行”,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需要人来实现。因此,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司法公正、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关键。要通过制度来杜绝对群众“冷硬横推”、耍特权、逞威风、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事件的发生,使这支队伍成为法治社会及公众心目中公平和正义的代表者和守护者。

  (三)建立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的行使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确保司法活动严格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确保司法公开透明,维护司法公正。充挥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多管齐下,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准确的实施。

  (四)建立完善联系群众制度。在司法领域,联系群众的方式很多,需要建立的制度也很多。如建立旁听庭审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诉讼调解制度、信访接待制度、院领导预约接访制度、回访当事人制度、代表委员联系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倾听群众呼声,更好地改进工作,以实现群众的愿望。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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