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实行不预收或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制度
2008-06-05 16:12:06
中国法院网讯 (许世雄) 为更加方便群众诉讼,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关于公民起诉的部分案件受理费预收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决定对公民起诉的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预收、不收或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并于6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规定,涉及劳动报酬案件;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残疾人、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现役军人、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一律不再预收案件受理费。对公民起诉的其他民事案件一律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同时,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均不交纳受理费。
人民法庭、立案庭在受理上列案件时,原告除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外,不再需要提交其他不预收受理费的证明和相关审批手续,直接立案受理。
通知规定,涉及劳动报酬案件;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残疾人、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现役军人、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一律不再预收案件受理费。对公民起诉的其他民事案件一律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同时,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均不交纳受理费。
人民法庭、立案庭在受理上列案件时,原告除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外,不再需要提交其他不预收受理费的证明和相关审批手续,直接立案受理。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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