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信访工作能力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08-05-28 11:16: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贺建梅
信访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晴雨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当前,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涉法信访工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意义重大。因此,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认真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从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全力解决和预防涉法信访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法院工作的实际,试从法院涉法信访工作的形势、成因和对策等方面入手,对如何信访工作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行初步探讨。
一、当前涉法信访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涉法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抓工作力度大,通过思想感化、就地防范、化解问题等项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大部分矛盾纠纷的激化,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审判机关的涉法信访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受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广泛性的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总量将会逐渐增多,工作量越来越大。特别是集体上访,联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大量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如何正确处理和控制、减少集体上访、联名上访和越级上访,已经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
2、涉法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群众进省到京涉法上访大幅度增长。近年来,市、区两级法院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呈逐年增长势头,其中,来访所占比重持续增长,特别是进省到京涉法上访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3、重复信访占有较大比例,缠访和上访老户问题突出。近年来,重复信访在各类涉诉信访中占较大比例,时间跨跃大,多是历史沉积问题。有些重访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案件经原审法院或几级法院多次复查,确属无理,但信访人仍缠访不止,成为信访“顽疾”。
4、越级上访有增多趋势,涉法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挑战。目前,许多信访人不走法律程序,也不走正常信访渠道,却“热衷”于越级上访,导致了进京到省上访数量的增长,既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又降低了信访工作的效率,给各级党政机关和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涉法信访的成因
群众信访是目前存在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不同部门产生的信访,其成因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体现在法院系统主要是涉法信访,有其特殊性。涉法信访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渠道,采取向有关部门告诉、申诉的方法,要求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和督促履行或制止履行执行内容的来信来访行为。笔者认为,涉法信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
1、历史遗留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各种新的政策相济制定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在审判工作中也随之显现出来。(1)法律、政策方面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走上了市场经济,由封闭社会走上了开放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这急剧变革的时代中,过去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明显滞后,加之我们以前处理案件很多是依据政策,政策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进步了,而审判结果已经一锤定音成为了“历史”。当时法律、政策所禁止的,现在不一定禁止了,一些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还停留在一个特定的阶段,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落差与失衡,因不理解认为不公而上访。(2)当事人、证人的反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化,加之有些无理当事人及受利益驱使的证人对当时的证言、陈述的推翻,对早已无法追溯的问题,提出新的无理要求,甚至伪造证据,寻找种种借口申诉、上访。而我们国家法律关于证人方面推翻证言,提供假证的惩罚措施,虽有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部分当事人无理缠诉上访不止。
2、法院方面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法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对法律、法规运用上存在偏差,导致审判过程中出现问题,留下来的后遗症,使当事人常年上访。因此,涉法信访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法院自身存在问题所引发的。(1)少数法官主观上有恶意。确实有些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为谋取一已私利,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因个别承办法官枉法裁判,实体或程序的不公,当事人不服而至上访。同时,在审判过程中,有些法官不按程序办案,将案件在手中“揉”来“揉”去,使当事人产生错觉、怀疑,从而对裁判结果不服而申诉上访。(2)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当时的处理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超过诉讼时效,使案件陷入难以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两难境地。(3)审判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各级法院都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是一些有效的监督机制却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有的法院在自身纠正裁判不公案件缺乏主动性,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难,案件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
3、当事人本身的原因。有的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归咎于法院。
(1)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上访。矛盾纠纷发生后,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自行和解的意愿,这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一旦无法达成和解再起诉到法院,则已时过境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中明白,而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裁判不能如其愿,以致上访不止。(2)无职业道德的律师、诉讼掮客指引导致当事人上访。有的当事人所请的律师、诉讼代理人,缺乏职业道德,只顾赚钱,无视法律规定,一味取悦当事人,致使当事人不相信法院,不如意就上访、缠诉。有许多正常的案件,当事人想上诉,而其代理人也知上诉不可能胜诉,但如不能胜诉费用白交,不好向当事人交待,就劝其不上诉而申诉、缠诉。(3)法律意识淡薄与诉讼心理扭曲,导致当事人上访。有的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来信来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有的对一审裁判不服,应上诉而不上诉,不走法律程序,却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希望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成为交办案件划算,既省了上诉费,又解决了问题。同时,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无理上访、申诉,甚至以集体越级上访等方式制造声势,借以向党政部门施压,以达到某种目的。
三、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涉法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面对它,认识它,解决它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工作。
1、更新信访理念,明确目标思路。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还直接影响审判机关的形象。为此,我们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认识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和谐理念融入实际工作中,努力实现“四大转变”。一是变接访为预防。通过狠抓审判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建设,改进审判作风等项措施,抓住易于产生问题的源头,避免和减少涉法案件的发生。同时,每月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把分析所反映出来的各项指数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晴雨表和温衡计,作为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参照信息。二是变上访为下访。把执法为民放在第 一位,通过密切干群关系,建立信访联系点等办法,畅通信访工作渠道,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回访。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主要环节如: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来访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三是变等访为约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梳理分类,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实行领导接访机制,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对所接访的案件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受职权限制或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协调处理的,要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和理由,指导来访群众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突出难点,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抑制和减少集体访的发生。
2、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减少涉法信访量避免缠访缠诉问题发生,关键在于各级审判机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因此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院干警中达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思想共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权威,赢得社会大众的赞誉。一方面要本着“公正、高效、权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亲和力,提高法官说服群众、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强执行体制、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着力解决执行难。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普法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法律法规,尤其是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知法、护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方式反映问题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
3、强化信访责任,实行倒查追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因此,要不断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规章把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当前,审判机关要完善“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一体化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4、建立科学机制,实现信访终结。各级法院要实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和风险告知制度,将之变成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程序,以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使司法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一是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主要是在诉讼立案、执行立案和审理案件初期,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涉案当事人真正明白案件败诉后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担,使当事人在理性的状态下进行一切诉讼活动。二是落实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力度,做好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在案件审理和等判决过程中,法官要适时针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行判前释法,促使当事人和解,以预防可能会出现的信访。裁判结果作出之后,承办法官应进行判后答疑,尽量消除其心中的不解,促使其服判息诉或引导其按照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三是建立联动机制。首先,抓好法院内部联动机制的建设。要健全信访机构,强化对信访工作的总体调控和归口管理,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其次,抓好上下法院之间联动机制的建设。要严格遵守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原则,该哪一级法院处理的,哪一级法院就要切实负起责任,决不能将矛盾层层上推。四是采取相应措施,净化信访工作环境。在通过有效的工作举措,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提高当事人的认同率的同时,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闹访及暴访现象,净化信访工作环境,促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5、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未雨绸缪。就法院自身而言,一方面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和审判实际,进一步完善学习和培训工作体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机制,使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与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尽量减少人为和非人为的裁判不公事件。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态势。处理涉法信访案件时从全局角度出发,不人为回避矛盾,转移焦点,以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审判公开、新闻发布和重要案件通报等项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以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信任。
一、当前涉法信访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涉法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抓工作力度大,通过思想感化、就地防范、化解问题等项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大部分矛盾纠纷的激化,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审判机关的涉法信访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受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广泛性的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总量将会逐渐增多,工作量越来越大。特别是集体上访,联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大量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如何正确处理和控制、减少集体上访、联名上访和越级上访,已经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
2、涉法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群众进省到京涉法上访大幅度增长。近年来,市、区两级法院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呈逐年增长势头,其中,来访所占比重持续增长,特别是进省到京涉法上访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3、重复信访占有较大比例,缠访和上访老户问题突出。近年来,重复信访在各类涉诉信访中占较大比例,时间跨跃大,多是历史沉积问题。有些重访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案件经原审法院或几级法院多次复查,确属无理,但信访人仍缠访不止,成为信访“顽疾”。
4、越级上访有增多趋势,涉法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挑战。目前,许多信访人不走法律程序,也不走正常信访渠道,却“热衷”于越级上访,导致了进京到省上访数量的增长,既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又降低了信访工作的效率,给各级党政机关和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涉法信访的成因
群众信访是目前存在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不同部门产生的信访,其成因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体现在法院系统主要是涉法信访,有其特殊性。涉法信访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渠道,采取向有关部门告诉、申诉的方法,要求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和督促履行或制止履行执行内容的来信来访行为。笔者认为,涉法信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
1、历史遗留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各种新的政策相济制定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在审判工作中也随之显现出来。(1)法律、政策方面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走上了市场经济,由封闭社会走上了开放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这急剧变革的时代中,过去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明显滞后,加之我们以前处理案件很多是依据政策,政策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进步了,而审判结果已经一锤定音成为了“历史”。当时法律、政策所禁止的,现在不一定禁止了,一些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还停留在一个特定的阶段,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落差与失衡,因不理解认为不公而上访。(2)当事人、证人的反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化,加之有些无理当事人及受利益驱使的证人对当时的证言、陈述的推翻,对早已无法追溯的问题,提出新的无理要求,甚至伪造证据,寻找种种借口申诉、上访。而我们国家法律关于证人方面推翻证言,提供假证的惩罚措施,虽有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部分当事人无理缠诉上访不止。
2、法院方面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法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对法律、法规运用上存在偏差,导致审判过程中出现问题,留下来的后遗症,使当事人常年上访。因此,涉法信访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法院自身存在问题所引发的。(1)少数法官主观上有恶意。确实有些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为谋取一已私利,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因个别承办法官枉法裁判,实体或程序的不公,当事人不服而至上访。同时,在审判过程中,有些法官不按程序办案,将案件在手中“揉”来“揉”去,使当事人产生错觉、怀疑,从而对裁判结果不服而申诉上访。(2)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当时的处理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超过诉讼时效,使案件陷入难以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两难境地。(3)审判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各级法院都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是一些有效的监督机制却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有的法院在自身纠正裁判不公案件缺乏主动性,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难,案件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
3、当事人本身的原因。有的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归咎于法院。
(1)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上访。矛盾纠纷发生后,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自行和解的意愿,这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一旦无法达成和解再起诉到法院,则已时过境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中明白,而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裁判不能如其愿,以致上访不止。(2)无职业道德的律师、诉讼掮客指引导致当事人上访。有的当事人所请的律师、诉讼代理人,缺乏职业道德,只顾赚钱,无视法律规定,一味取悦当事人,致使当事人不相信法院,不如意就上访、缠诉。有许多正常的案件,当事人想上诉,而其代理人也知上诉不可能胜诉,但如不能胜诉费用白交,不好向当事人交待,就劝其不上诉而申诉、缠诉。(3)法律意识淡薄与诉讼心理扭曲,导致当事人上访。有的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来信来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有的对一审裁判不服,应上诉而不上诉,不走法律程序,却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希望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成为交办案件划算,既省了上诉费,又解决了问题。同时,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无理上访、申诉,甚至以集体越级上访等方式制造声势,借以向党政部门施压,以达到某种目的。
三、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涉法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面对它,认识它,解决它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工作。
1、更新信访理念,明确目标思路。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还直接影响审判机关的形象。为此,我们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认识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和谐理念融入实际工作中,努力实现“四大转变”。一是变接访为预防。通过狠抓审判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建设,改进审判作风等项措施,抓住易于产生问题的源头,避免和减少涉法案件的发生。同时,每月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把分析所反映出来的各项指数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晴雨表和温衡计,作为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参照信息。二是变上访为下访。把执法为民放在第 一位,通过密切干群关系,建立信访联系点等办法,畅通信访工作渠道,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回访。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主要环节如: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来访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三是变等访为约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梳理分类,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实行领导接访机制,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对所接访的案件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受职权限制或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协调处理的,要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和理由,指导来访群众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突出难点,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抑制和减少集体访的发生。
2、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减少涉法信访量避免缠访缠诉问题发生,关键在于各级审判机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因此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院干警中达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思想共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权威,赢得社会大众的赞誉。一方面要本着“公正、高效、权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亲和力,提高法官说服群众、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强执行体制、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着力解决执行难。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普法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法律法规,尤其是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知法、护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方式反映问题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
3、强化信访责任,实行倒查追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因此,要不断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规章把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当前,审判机关要完善“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一体化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4、建立科学机制,实现信访终结。各级法院要实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和风险告知制度,将之变成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程序,以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使司法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一是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主要是在诉讼立案、执行立案和审理案件初期,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涉案当事人真正明白案件败诉后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担,使当事人在理性的状态下进行一切诉讼活动。二是落实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力度,做好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在案件审理和等判决过程中,法官要适时针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行判前释法,促使当事人和解,以预防可能会出现的信访。裁判结果作出之后,承办法官应进行判后答疑,尽量消除其心中的不解,促使其服判息诉或引导其按照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三是建立联动机制。首先,抓好法院内部联动机制的建设。要健全信访机构,强化对信访工作的总体调控和归口管理,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其次,抓好上下法院之间联动机制的建设。要严格遵守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原则,该哪一级法院处理的,哪一级法院就要切实负起责任,决不能将矛盾层层上推。四是采取相应措施,净化信访工作环境。在通过有效的工作举措,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提高当事人的认同率的同时,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闹访及暴访现象,净化信访工作环境,促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5、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未雨绸缪。就法院自身而言,一方面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和审判实际,进一步完善学习和培训工作体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机制,使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与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尽量减少人为和非人为的裁判不公事件。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态势。处理涉法信访案件时从全局角度出发,不人为回避矛盾,转移焦点,以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审判公开、新闻发布和重要案件通报等项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以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信任。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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