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作的思考
2008-05-27 11:5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洪海
当前,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普遍,造成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样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和诚信意识低、自觉履行率差是制约执行工作开展的最大瓶颈,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和相关部门囿于自身利益而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同时对于部分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无法及时有效的予以刑事制裁也是不利于形成执行威慑、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社会氛围的因素之一。
我们知道,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执行难,也是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普遍评价,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法院“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所以各级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中存有诸多顾虑亦属正常。但“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无疑对我国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建设和谐社会进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努力形成社会化执行的大格局,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理当作为我国政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来给予足够重视。
近几年来,我们欣喜的看到,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也发布了一些分量极重的指示文件,并且在已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中大量修改补充了条文内容。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量,使得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会给自己造成很大损失的侥幸心理,而蓄意逃避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因传统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意识及自我利益的保护和法律无法完全制约的现状而不予履行协助义务等等。
在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的今天,如何更有效地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使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较好的摆脱困境呢?笔者以为:
一、要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和效果,确保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执行工作深入人心。
执行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立足于确保执行活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与方式,切实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真正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离不开有效的宣传工作。从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状态来看,不知法者很多而懂法的较少,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和占全国法盲比例绝大多数的农村,大多数群众只知道法院是搞审判工作的,而不知道诉讼的最后还有执行程序,他们有的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根本不理解,看到法院到被执行人家里执行还觉得莫名其妙,同情被执行者,有时还帮被执行者说话,给法院执行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针对这一情况,基层法院应当以中央政法委发布的第52号文件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施行的契机,以各种形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法院在执行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以及对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的制裁措施,扩大影响,使之家喻户晓,赢得全社会理解与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坚持做到案件公开、负责人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监督渠道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当事人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当事人诉前已经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上访的案件,执行时可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公证机构等相关部门参与监督执行,主动将执行工作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同时也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有效的宣传工作,一是能够进一步促进执行公开,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行政权的重要体现,案件执行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同时也可以纠正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偏见,消除群众心中对执行工作的怨气,更好的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自觉主动的依法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好的营造社会化执行的良好格局。
二、加强法院与执行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更好的完善联动机制,明确权利义务,切实发挥执行联动网络的作用,减少直至避免相互牵制事情的发生。
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执行但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行的,尤其是基层法院,任务重、人员少,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力度,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借助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扩大执行声势、达到执行目的,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更有利于减轻外围施加给法院的压力。首先要积极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尤其是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部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协助执行的效果可能比法院直接执行的效果更好。其次要调动乡镇、村级干部的积极性。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本辖区的企业和个人,法院必须争取直接同被执行者打交道的乡镇、村干部的支持,使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能够融入到法院执行工作中来,使他们由为被执行者暗地通风报信者转变为主动提供线索者,积极主动地发挥其作为乡镇、村干部的优势和作用,通过他们在群众中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让老百姓多一点有关执行工作常识,变消极协助执行为积极配合执行,使执行法官在社会化执行格局中牢牢地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
三、不断完善风险提示、财产申报和后果告知制度,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及其可能的不利后果,权衡利弊,配合执行。
当前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如意,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淡薄和部分申请执行人期望过高,将过多的压力转嫁到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正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关键取决于其自身是否能够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相当一部份当事人,包括一些部门和为数不少的领导都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申请执行人和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囿于自我的狭隘利益而不能积极配合支持当事人和法院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这些都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也导致法院执行受阻或执行不能。当前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还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大量的被执行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坐牢的观念存在,为此,执行风险提示、财产申报和后果告知工作必须做在前面,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意识,通过这些措施把解决执行难问题由法院一家单干转化成与权利人共同承担,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及其可能的不利后果,促进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落实好执行公开制度,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一清二楚,使申请人真正理解和相信法院为其案件所作的工作、所付出的努力,理解执行工作,增强其对法院的信任和理解,增强安全感。
四、依法严厉惩治阻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减少执行工作的外部阻力。
长期来意,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涉法问题时不是自觉地相信法律,积极地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托门子”“找关系”,企图以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有些单位和个人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也因种种原因,不是积极的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其相信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而是以非正常的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造成影响。法院由于编制体制物力资金等各方面因素受制于人的实际情况,也不得不网开一面。这些都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对于这种现象,法律法规等各种制约作用发挥不够,没有能够及时的予以克服和纠正。所以,应加大依法严厉惩治各种阻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现象的力度,最大程度的减少外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五、正确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公"的法院工作宗旨及"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大力强化执行干警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
各级法院要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注重在对干警经常性管理教育上下功夫,全面加强队伍的司法能力、思想作风建设,着力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内强干警素质,外树法院形象,努力打造出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执行法官队伍。要严明执行纪律,执行干警在执行中要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要完善法院内部执行联动机制,特殊情况下法院执行力量要统一协调与管理。对少数阻力大、影响大的案件,要组织法院全院执行力量或各庭力量参与,以及借助当地党政机关、部门力量集中攻坚,遇有暴力抗法,随时抽调警力支援,确保执行到位,扩大执行权威。
六、执行装备要配置完备,性能状况要不断改善,作用发挥充分。
当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装备过于匮乏,现有装备不齐全、性能差的状况亟待改善,特别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意识、法律观念淡薄的情况下,执行装备在固定证据、形成威慑、约束执行人员行为和保障执行人员安全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内部要在现有基础上,着力改善执行装备匮乏性劣的现状。
有效破解执行难这一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就要让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依法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全面压缩其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者真正感觉到资信不好的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惟一的出路,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
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执行难”因其成因及各种客观制约因素的存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如肖扬院长所说的那样:既要正视现实,看到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看到它的复杂性、严重性,又不能消极悲观,无所作为。执行工作是一项斗智斗勇的极为复杂的社会化活动,流动性和对抗性强的特点要求执行人员理应具备更高的理论和实践素质,具备做好执行工作的更为全面的社会知识,及与执行工作相关的丰富的知识修养。我们要以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熟练掌握,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娴熟运用,用足用实用好各种法律规定,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和执行方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多样,法院干警要坚持说服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案件,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灵活机动的采取执行方式方法,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最终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我们知道,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执行难,也是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普遍评价,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法院“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所以各级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中存有诸多顾虑亦属正常。但“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无疑对我国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建设和谐社会进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努力形成社会化执行的大格局,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理当作为我国政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来给予足够重视。
近几年来,我们欣喜的看到,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也发布了一些分量极重的指示文件,并且在已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中大量修改补充了条文内容。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量,使得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会给自己造成很大损失的侥幸心理,而蓄意逃避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因传统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意识及自我利益的保护和法律无法完全制约的现状而不予履行协助义务等等。
在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的今天,如何更有效地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使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较好的摆脱困境呢?笔者以为:
一、要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和效果,确保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执行工作深入人心。
执行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立足于确保执行活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与方式,切实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真正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离不开有效的宣传工作。从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状态来看,不知法者很多而懂法的较少,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和占全国法盲比例绝大多数的农村,大多数群众只知道法院是搞审判工作的,而不知道诉讼的最后还有执行程序,他们有的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根本不理解,看到法院到被执行人家里执行还觉得莫名其妙,同情被执行者,有时还帮被执行者说话,给法院执行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针对这一情况,基层法院应当以中央政法委发布的第52号文件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施行的契机,以各种形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法院在执行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以及对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的制裁措施,扩大影响,使之家喻户晓,赢得全社会理解与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坚持做到案件公开、负责人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监督渠道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当事人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当事人诉前已经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上访的案件,执行时可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公证机构等相关部门参与监督执行,主动将执行工作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同时也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有效的宣传工作,一是能够进一步促进执行公开,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行政权的重要体现,案件执行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同时也可以纠正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偏见,消除群众心中对执行工作的怨气,更好的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自觉主动的依法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好的营造社会化执行的良好格局。
二、加强法院与执行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更好的完善联动机制,明确权利义务,切实发挥执行联动网络的作用,减少直至避免相互牵制事情的发生。
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执行但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行的,尤其是基层法院,任务重、人员少,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力度,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借助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扩大执行声势、达到执行目的,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更有利于减轻外围施加给法院的压力。首先要积极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尤其是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部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协助执行的效果可能比法院直接执行的效果更好。其次要调动乡镇、村级干部的积极性。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本辖区的企业和个人,法院必须争取直接同被执行者打交道的乡镇、村干部的支持,使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能够融入到法院执行工作中来,使他们由为被执行者暗地通风报信者转变为主动提供线索者,积极主动地发挥其作为乡镇、村干部的优势和作用,通过他们在群众中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让老百姓多一点有关执行工作常识,变消极协助执行为积极配合执行,使执行法官在社会化执行格局中牢牢地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
三、不断完善风险提示、财产申报和后果告知制度,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及其可能的不利后果,权衡利弊,配合执行。
当前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如意,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淡薄和部分申请执行人期望过高,将过多的压力转嫁到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正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关键取决于其自身是否能够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相当一部份当事人,包括一些部门和为数不少的领导都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申请执行人和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囿于自我的狭隘利益而不能积极配合支持当事人和法院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这些都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也导致法院执行受阻或执行不能。当前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还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大量的被执行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坐牢的观念存在,为此,执行风险提示、财产申报和后果告知工作必须做在前面,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意识,通过这些措施把解决执行难问题由法院一家单干转化成与权利人共同承担,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及其可能的不利后果,促进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落实好执行公开制度,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一清二楚,使申请人真正理解和相信法院为其案件所作的工作、所付出的努力,理解执行工作,增强其对法院的信任和理解,增强安全感。
四、依法严厉惩治阻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减少执行工作的外部阻力。
长期来意,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涉法问题时不是自觉地相信法律,积极地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托门子”“找关系”,企图以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有些单位和个人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也因种种原因,不是积极的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其相信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而是以非正常的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造成影响。法院由于编制体制物力资金等各方面因素受制于人的实际情况,也不得不网开一面。这些都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对于这种现象,法律法规等各种制约作用发挥不够,没有能够及时的予以克服和纠正。所以,应加大依法严厉惩治各种阻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现象的力度,最大程度的减少外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五、正确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公"的法院工作宗旨及"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大力强化执行干警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
各级法院要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注重在对干警经常性管理教育上下功夫,全面加强队伍的司法能力、思想作风建设,着力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内强干警素质,外树法院形象,努力打造出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执行法官队伍。要严明执行纪律,执行干警在执行中要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要完善法院内部执行联动机制,特殊情况下法院执行力量要统一协调与管理。对少数阻力大、影响大的案件,要组织法院全院执行力量或各庭力量参与,以及借助当地党政机关、部门力量集中攻坚,遇有暴力抗法,随时抽调警力支援,确保执行到位,扩大执行权威。
六、执行装备要配置完备,性能状况要不断改善,作用发挥充分。
当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装备过于匮乏,现有装备不齐全、性能差的状况亟待改善,特别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意识、法律观念淡薄的情况下,执行装备在固定证据、形成威慑、约束执行人员行为和保障执行人员安全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内部要在现有基础上,着力改善执行装备匮乏性劣的现状。
有效破解执行难这一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就要让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依法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全面压缩其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者真正感觉到资信不好的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惟一的出路,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
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执行难”因其成因及各种客观制约因素的存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如肖扬院长所说的那样:既要正视现实,看到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看到它的复杂性、严重性,又不能消极悲观,无所作为。执行工作是一项斗智斗勇的极为复杂的社会化活动,流动性和对抗性强的特点要求执行人员理应具备更高的理论和实践素质,具备做好执行工作的更为全面的社会知识,及与执行工作相关的丰富的知识修养。我们要以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熟练掌握,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娴熟运用,用足用实用好各种法律规定,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和执行方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多样,法院干警要坚持说服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案件,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灵活机动的采取执行方式方法,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最终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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