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必须从解决对待当事人的根本态度做起
2008-05-23 10:12: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亭区人民法院院长 蔡云
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我们政法工作作用和地位的认知重构,是对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是对我们审判方式改革思路的正本清源,是司法实践的指路明灯。
这里我主要从对待当事人的态度这个角度,谈谈对司法为民的认识。题目是:司法为民必须从解决对待当事人的根本态度做起??论法官要待当事人双方如亲人。
一、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司法为民如此重要,仅仅挂在嘴上当然不行,必须落到实处。而落到实处,就要满腔热情服务于人民群众,作为法院和法官,就要服务于当事人。
司法工作的对象,一般来说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具体来说,是指案件当事人。司法为民的民,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当事人满意了,司法为民也就落到实处了。
回顾我们的审判工作,什么时候坚持了为民思想,我们的工作就如鱼得水,什么时候背离了为民思想,我们的工作就步履维艰,甚至事与愿违。
因此,虽然我们的法官现在普遍感到案子难办,当事人难缠,压力很大,疲惫不堪,甚至对自己热爱的职业越来越感到恐惧,但是,当前仍然必须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司法为民,必须从解决对待当事人的根本态度做起。
因为,态度决定一切。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性格决定终生。
司法为民不是抽象的。必然要求法官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的审判,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事人的接触,通过他们对法官态度的感受,进而感受到裁判的公正和高效。当大家都在感叹司法缺少权威,缺乏公信力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那种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拒人千里的冷漠方式正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呢?
法官具有了待当事人如亲人的态度,就会事事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千方百计替他们排忧解难。法官鞠躬尽瘁了,法治也就有了希望了。
实际是一个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办案的问题,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问题。
二、待当事人如亲人,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待当事人如亲人,只是一种素质,一种德行,一种操守的要求,并不是不讲原则,不依法处理。亲情并不意味着枉法。从某种意义说,视当事人如亲人了,矛盾还是存在,还是需要依法来解决,不把当事人视为亲人,矛盾照样存在,同样需要依法来解决,当不当做亲人,并不影响纠纷的存在,甚至也不影响公正处理。但是,当法官把当事人当作亲人来对待时,一方面,法官的态度就变了,变得善解人意了,富有同情心了,因而更加小心,照顾双方的权利义务了,一碗水也就更会端平了。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感觉就会绝然不同了,他们会对法官产生亲切感信任感,消除猜疑和怀疑,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司法的公信力也容易树立起来。最后也就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解决了。
防止耍特权,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当亲人不是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的借口,不是称兄道弟裙带关系的桥梁,也不是徇私枉法的口实。
我国自古就有“爱民如子”佳话,撇开辈分比喻不说,其中的“爱民”精神是应该发扬光大的。
三、待当事人如亲人,是为了建立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当事人是谁?法官又是谁?说到底,都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员,都是同胞兄弟姊妹,只是因为社会角色的不同,当事人遇到了特殊困难要打官司,才有了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
相对于法官来说,当事人在诉讼中显然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对诉讼结果的担忧,实际上是对审判不公的担忧,他们会对法官产生陌生感和猜疑感,担心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徇私枉法,故意歪判,当事人产生这种心理,是不足为奇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官,应该对待当事人像亲人一样,以对当事人的深切关心,建立起当事人的信任感。
由于冷漠,由于隔阂,由于神秘,由于无情,由于由此带来的误解以及怨恨的转移,对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对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对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还有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当事人带来的负担和麻烦,都是十分严重的。
四、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对双方当事人都当作亲人一样对待
要强调:不是要对某一方当事人如亲人,而是对双方当事人都当作亲人一样对待。譬如你的父母双亲,你的一对儿女,甚至于你的一对双胞胎儿女,他们之间发生了矛盾,要你处理,你如何处理?一定是立足和谐,摆事实,讲道理,力求双赢,这叫做同进同退,
当然这只是一种比喻,一种要求,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这里说的是,法官要带着感情来做工作,忧人之忧,乐人之乐,但这一切,又都是严格依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符合人类的文明价值取向的。许许多多的案件,只要法官“真正把当事人双方当亲人”,那样左思右想,瞻前顾后,小心翼翼,殚精竭虑,依法依理,力求双赢,就一定会取得更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待当事人如亲人,就要拒绝那种冷冰冰的态度,高高在上、拒人以千里之外的态度,糊弄应付的态度。
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求法官一心为民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赋予法官随心所欲亲疏划界的权利。是防止偏听偏信的需要,当亲人才会深入,当亲人才不会偏信一面之词。才会有很强的责任心,探究究竟。
严格依法,加上心中有爱,就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待当事人如亲人,就会改变那种机械办案、僵化法条的问题,变“要我公正”为“我要公正”。
人们常常把法官比作医生、竞技场上的裁判,那我们恰恰看到,医生要关爱病人,竞技裁判常常对罚下场的运动员做出十分的遗憾和惋惜的表情,他们态度和蔼,但也态度坚决。
态度和蔼,充满爱心,细心倾听,释疑解惑,进而有根有据,公正处理。
五、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解决法官“心中有爱”的问题
当事人违了法、犯了罪,该赔钱的要赔钱,该判刑的要判刑。但无论如何处理,法官都应该而且要让人感到是善意、依法。就像孝敬双亲的孩子处理自己亲生父母之间的纠纷,就像深明大义的母亲处理自己的双胞胎孩子之间的纠纷,即公正处理,又内心深处充满善意、充满爱心。我以为,这一份善意,这一份爱心,就是最可宝贵的,我所说的“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的全部的价值追求,也就在此。
我们不是常说,大家都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里吗?法官也只是这个大家庭里的一员,完全应该把当事人当作亲人来对待。反过来说,把当事人当作外人,一副“公事公办的面孔”,处理案件是否会更公正些?是否会提升公信力?有助于司法权威?可能相反吧?
心中有爱,才会设身处地,急当事人所急,忧当事人所忧,把当事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依法公正地、高效地给予解决。铁面无私,指的是坚持原则,离开原则讲铁面,就成为冷酷了。窃以为,无私也不一定非要铁面不可,铁面也是一种非常态表现,所谓刀子嘴豆腐心是也。不能拒人以千里之外,不能一副铁一样的面孔,对待人民群众冷冰冰。
不仅在民事领域,即使在刑事领域,即使对刑事被告人,法官仍然是依法办案,心中有爱。即使被告人罪当处刑,也不必声色俱厉,恶言相加。理性始终是法官的名片。好比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包青天大义铡包勉,我们党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这里的爱,体现在对被告人,则是一种人文关怀,爱,并不能迷糊法官的双眼,爱,还必须依法。这是真爱,是博爱。
“心中有爱”与“依法办案”是同等重要的两个不同问题。不是要“依法办案”了,就不“心中有爱”了,也不是说“心中有爱”了,就不“依法办案”了。而是既要“依法办案”,又要“心中有爱”。法院系统有许多知名法官,譬如最近评选出的全国十佳法官,就是既依法办案,又心中有爱的典型。
六、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希望
一般来说,不是不得已,当事人不会到法院。到法院,与其说是寄希望于法官,不如说是对生活寄予希望。人是生活在希望之中,要有盼头,有指望,才能生活下去。法官要让当事人看到希望,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司法文明,人文关怀,看到希望,鼓起生活的信念和勇气。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一句人胆寒。
待当事人如亲人,法官做工作就有了主心骨,因为你完全是在为当事人双方的最大利益着想,譬如婚姻纠纷,轻的劝其和解,互谅互让,破镜重圆。重的劝其好聚好散,爱情不再人情在。财产纠纷,舍得舍得,旧的不去,新的不来。看似和稀泥,实则为双赢。
一定要记住,不要因为我们法官工作的态度不好、方法不当而致使矛盾激化,当事人失去生活的希望。
七、待当事人如亲人,是法官的文官性质决定的
法官职业,以理服人,但一副冷漠面孔也难以服人。因为法官的工作对象是人,是当事人,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当事人这个“人”,同样应该得到尊重理解关怀。说到底,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是法官“爱人民”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依法办案,这个法,应当视为是法官绝对尊崇的法,或者就理解为法官心中理想的法。
譬如说,一家人玩游戏,大家定下规矩,选出一个裁判。如果有人犯规了,这个裁判(法官)就要裁决。他会怎样呢?他会因为和大家是亲人,因此他的态度会充满人文关怀,不会冷冰冰,拒人以千里之外。但他的角色是裁判员,因此他又必须依照规矩处理,公平公正,才对得起双方(双方都是亲人),这样的处理结果,大家才心服口服。我们所说的待当事人如亲人,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当然,待当事人如亲人,这是一个较高的标准。有人认为,法官可以而且也应该依法办案,却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待当事人如亲人”,亲人只有一定数量,而当事人可能成百上千。那么,我们就更加认为有必要强调了,实际上这是一个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问题,只是一个互相理解的问题,法官要理解当事人,当然,理解了,还是要依法处理案件。
虽然“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说来容易做到难,尤其碰到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极度不信任,甚至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出言不逊,威吓法官,也就是说,虽然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了,但当事人并把法官当亲人,而是视若仇人。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还是要待当事人如亲人,努力来做。要看到,法官代表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不良表现,并不可能撼动国家法律,而法官的态度却可能左右裁判的结果,进而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这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因此法官还是要待当事人如亲人,不因他错我也错。
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只是解决了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而要真正解决纠纷,收到“胜败皆服”效果,还有更长的道路要走。
说到底,法官职业,是一个文官职业,还是需要和风细雨的做工作来解决。
八、待当事人如亲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待当事人如亲人不能极端化、庸俗化。待当事人如亲人不是不讲原则,和稀泥,只求一团和气,忠奸不辨,或者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而是说,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他们排忧解难,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依法。依法,这是法官的命根。在依法的前提下为当事人着想,在依法的基础上排忧解难。在依法的前提下力求双赢,在依法的基础上消除矛盾。
当然,即使做到了待当事人如亲人,矛盾纠纷也不会自然就消除了,解决纠纷还要靠法官依法处理,但是,当事人的感觉就会大不相同了。
这里说的是法官要满怀着对当事人深厚感情来审判。虽然情与法、情与理常常表现为一对矛盾,但感情并不一定排斥理智,常常还会出现情理交融的局面。
法官办案讲公平,公平好比分西瓜,既体现水平,又体现倾向,只有不偏不倚一刀两半把西瓜分的十分均匀,才显示出分西瓜者很有水平又很有德性。
要不避嫌,一视同仁,不要过去的那种远离社会,高高在上,神秘兮兮,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的观念,离现实社会太远。
清官难断家务事,还是那个官不够清,他对家务事的情况还没有完全弄清,只要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家务事也好断了。
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其实并不是新提法,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待人民群众如亲人的具体化,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的具体化。
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为是代表党和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所以实质上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是党和人民的关系。我们不能一面说要为人民服务,一方面对待当事人冷冰冰,毫无感情,必然脱离群众,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我们试想,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大体来说可分为三类,一是当敌人。无疑是错误的。二是当外人。不冷不热,保持距离,这种观点有一定市场。但是,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这种态度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迷茫,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不信任,所以为了换得法官的热情,当事人到处找熟人,以换来法官态度的改变,态度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三是当亲人。如果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当事人自然信任法官,司法的公信力也建立起来了。
这里我主要从对待当事人的态度这个角度,谈谈对司法为民的认识。题目是:司法为民必须从解决对待当事人的根本态度做起??论法官要待当事人双方如亲人。
一、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司法为民如此重要,仅仅挂在嘴上当然不行,必须落到实处。而落到实处,就要满腔热情服务于人民群众,作为法院和法官,就要服务于当事人。
司法工作的对象,一般来说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具体来说,是指案件当事人。司法为民的民,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当事人满意了,司法为民也就落到实处了。
回顾我们的审判工作,什么时候坚持了为民思想,我们的工作就如鱼得水,什么时候背离了为民思想,我们的工作就步履维艰,甚至事与愿违。
因此,虽然我们的法官现在普遍感到案子难办,当事人难缠,压力很大,疲惫不堪,甚至对自己热爱的职业越来越感到恐惧,但是,当前仍然必须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司法为民,必须从解决对待当事人的根本态度做起。
因为,态度决定一切。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性格决定终生。
司法为民不是抽象的。必然要求法官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的审判,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事人的接触,通过他们对法官态度的感受,进而感受到裁判的公正和高效。当大家都在感叹司法缺少权威,缺乏公信力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那种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拒人千里的冷漠方式正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呢?
法官具有了待当事人如亲人的态度,就会事事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千方百计替他们排忧解难。法官鞠躬尽瘁了,法治也就有了希望了。
实际是一个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办案的问题,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问题。
二、待当事人如亲人,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待当事人如亲人,只是一种素质,一种德行,一种操守的要求,并不是不讲原则,不依法处理。亲情并不意味着枉法。从某种意义说,视当事人如亲人了,矛盾还是存在,还是需要依法来解决,不把当事人视为亲人,矛盾照样存在,同样需要依法来解决,当不当做亲人,并不影响纠纷的存在,甚至也不影响公正处理。但是,当法官把当事人当作亲人来对待时,一方面,法官的态度就变了,变得善解人意了,富有同情心了,因而更加小心,照顾双方的权利义务了,一碗水也就更会端平了。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感觉就会绝然不同了,他们会对法官产生亲切感信任感,消除猜疑和怀疑,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司法的公信力也容易树立起来。最后也就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解决了。
防止耍特权,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当亲人不是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的借口,不是称兄道弟裙带关系的桥梁,也不是徇私枉法的口实。
我国自古就有“爱民如子”佳话,撇开辈分比喻不说,其中的“爱民”精神是应该发扬光大的。
三、待当事人如亲人,是为了建立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当事人是谁?法官又是谁?说到底,都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员,都是同胞兄弟姊妹,只是因为社会角色的不同,当事人遇到了特殊困难要打官司,才有了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
相对于法官来说,当事人在诉讼中显然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对诉讼结果的担忧,实际上是对审判不公的担忧,他们会对法官产生陌生感和猜疑感,担心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徇私枉法,故意歪判,当事人产生这种心理,是不足为奇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官,应该对待当事人像亲人一样,以对当事人的深切关心,建立起当事人的信任感。
由于冷漠,由于隔阂,由于神秘,由于无情,由于由此带来的误解以及怨恨的转移,对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对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对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还有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当事人带来的负担和麻烦,都是十分严重的。
四、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对双方当事人都当作亲人一样对待
要强调:不是要对某一方当事人如亲人,而是对双方当事人都当作亲人一样对待。譬如你的父母双亲,你的一对儿女,甚至于你的一对双胞胎儿女,他们之间发生了矛盾,要你处理,你如何处理?一定是立足和谐,摆事实,讲道理,力求双赢,这叫做同进同退,
当然这只是一种比喻,一种要求,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这里说的是,法官要带着感情来做工作,忧人之忧,乐人之乐,但这一切,又都是严格依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符合人类的文明价值取向的。许许多多的案件,只要法官“真正把当事人双方当亲人”,那样左思右想,瞻前顾后,小心翼翼,殚精竭虑,依法依理,力求双赢,就一定会取得更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待当事人如亲人,就要拒绝那种冷冰冰的态度,高高在上、拒人以千里之外的态度,糊弄应付的态度。
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求法官一心为民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赋予法官随心所欲亲疏划界的权利。是防止偏听偏信的需要,当亲人才会深入,当亲人才不会偏信一面之词。才会有很强的责任心,探究究竟。
严格依法,加上心中有爱,就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待当事人如亲人,就会改变那种机械办案、僵化法条的问题,变“要我公正”为“我要公正”。
人们常常把法官比作医生、竞技场上的裁判,那我们恰恰看到,医生要关爱病人,竞技裁判常常对罚下场的运动员做出十分的遗憾和惋惜的表情,他们态度和蔼,但也态度坚决。
态度和蔼,充满爱心,细心倾听,释疑解惑,进而有根有据,公正处理。
五、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解决法官“心中有爱”的问题
当事人违了法、犯了罪,该赔钱的要赔钱,该判刑的要判刑。但无论如何处理,法官都应该而且要让人感到是善意、依法。就像孝敬双亲的孩子处理自己亲生父母之间的纠纷,就像深明大义的母亲处理自己的双胞胎孩子之间的纠纷,即公正处理,又内心深处充满善意、充满爱心。我以为,这一份善意,这一份爱心,就是最可宝贵的,我所说的“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的全部的价值追求,也就在此。
我们不是常说,大家都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里吗?法官也只是这个大家庭里的一员,完全应该把当事人当作亲人来对待。反过来说,把当事人当作外人,一副“公事公办的面孔”,处理案件是否会更公正些?是否会提升公信力?有助于司法权威?可能相反吧?
心中有爱,才会设身处地,急当事人所急,忧当事人所忧,把当事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依法公正地、高效地给予解决。铁面无私,指的是坚持原则,离开原则讲铁面,就成为冷酷了。窃以为,无私也不一定非要铁面不可,铁面也是一种非常态表现,所谓刀子嘴豆腐心是也。不能拒人以千里之外,不能一副铁一样的面孔,对待人民群众冷冰冰。
不仅在民事领域,即使在刑事领域,即使对刑事被告人,法官仍然是依法办案,心中有爱。即使被告人罪当处刑,也不必声色俱厉,恶言相加。理性始终是法官的名片。好比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包青天大义铡包勉,我们党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这里的爱,体现在对被告人,则是一种人文关怀,爱,并不能迷糊法官的双眼,爱,还必须依法。这是真爱,是博爱。
“心中有爱”与“依法办案”是同等重要的两个不同问题。不是要“依法办案”了,就不“心中有爱”了,也不是说“心中有爱”了,就不“依法办案”了。而是既要“依法办案”,又要“心中有爱”。法院系统有许多知名法官,譬如最近评选出的全国十佳法官,就是既依法办案,又心中有爱的典型。
六、待当事人如亲人,是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希望
一般来说,不是不得已,当事人不会到法院。到法院,与其说是寄希望于法官,不如说是对生活寄予希望。人是生活在希望之中,要有盼头,有指望,才能生活下去。法官要让当事人看到希望,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司法文明,人文关怀,看到希望,鼓起生活的信念和勇气。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一句人胆寒。
待当事人如亲人,法官做工作就有了主心骨,因为你完全是在为当事人双方的最大利益着想,譬如婚姻纠纷,轻的劝其和解,互谅互让,破镜重圆。重的劝其好聚好散,爱情不再人情在。财产纠纷,舍得舍得,旧的不去,新的不来。看似和稀泥,实则为双赢。
一定要记住,不要因为我们法官工作的态度不好、方法不当而致使矛盾激化,当事人失去生活的希望。
七、待当事人如亲人,是法官的文官性质决定的
法官职业,以理服人,但一副冷漠面孔也难以服人。因为法官的工作对象是人,是当事人,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当事人这个“人”,同样应该得到尊重理解关怀。说到底,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是法官“爱人民”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依法办案,这个法,应当视为是法官绝对尊崇的法,或者就理解为法官心中理想的法。
譬如说,一家人玩游戏,大家定下规矩,选出一个裁判。如果有人犯规了,这个裁判(法官)就要裁决。他会怎样呢?他会因为和大家是亲人,因此他的态度会充满人文关怀,不会冷冰冰,拒人以千里之外。但他的角色是裁判员,因此他又必须依照规矩处理,公平公正,才对得起双方(双方都是亲人),这样的处理结果,大家才心服口服。我们所说的待当事人如亲人,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当然,待当事人如亲人,这是一个较高的标准。有人认为,法官可以而且也应该依法办案,却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待当事人如亲人”,亲人只有一定数量,而当事人可能成百上千。那么,我们就更加认为有必要强调了,实际上这是一个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问题,只是一个互相理解的问题,法官要理解当事人,当然,理解了,还是要依法处理案件。
虽然“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说来容易做到难,尤其碰到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极度不信任,甚至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出言不逊,威吓法官,也就是说,虽然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了,但当事人并把法官当亲人,而是视若仇人。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还是要待当事人如亲人,努力来做。要看到,法官代表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不良表现,并不可能撼动国家法律,而法官的态度却可能左右裁判的结果,进而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这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因此法官还是要待当事人如亲人,不因他错我也错。
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只是解决了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而要真正解决纠纷,收到“胜败皆服”效果,还有更长的道路要走。
说到底,法官职业,是一个文官职业,还是需要和风细雨的做工作来解决。
八、待当事人如亲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待当事人如亲人不能极端化、庸俗化。待当事人如亲人不是不讲原则,和稀泥,只求一团和气,忠奸不辨,或者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而是说,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他们排忧解难,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依法。依法,这是法官的命根。在依法的前提下为当事人着想,在依法的基础上排忧解难。在依法的前提下力求双赢,在依法的基础上消除矛盾。
当然,即使做到了待当事人如亲人,矛盾纠纷也不会自然就消除了,解决纠纷还要靠法官依法处理,但是,当事人的感觉就会大不相同了。
这里说的是法官要满怀着对当事人深厚感情来审判。虽然情与法、情与理常常表现为一对矛盾,但感情并不一定排斥理智,常常还会出现情理交融的局面。
法官办案讲公平,公平好比分西瓜,既体现水平,又体现倾向,只有不偏不倚一刀两半把西瓜分的十分均匀,才显示出分西瓜者很有水平又很有德性。
要不避嫌,一视同仁,不要过去的那种远离社会,高高在上,神秘兮兮,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的观念,离现实社会太远。
清官难断家务事,还是那个官不够清,他对家务事的情况还没有完全弄清,只要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家务事也好断了。
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其实并不是新提法,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待人民群众如亲人的具体化,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的具体化。
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为是代表党和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所以实质上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是党和人民的关系。我们不能一面说要为人民服务,一方面对待当事人冷冰冰,毫无感情,必然脱离群众,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我们试想,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大体来说可分为三类,一是当敌人。无疑是错误的。二是当外人。不冷不热,保持距离,这种观点有一定市场。但是,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这种态度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迷茫,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不信任,所以为了换得法官的热情,当事人到处找熟人,以换来法官态度的改变,态度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三是当亲人。如果法官待当事人如亲人,当事人自然信任法官,司法的公信力也建立起来了。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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