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调解音符谱和谐乐章
——对房县法院近三年来民商案件调解的分析与思考
2008-05-21 10:42: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天航
近三年来,湖北省房县法院结合实际,将诉讼调解作为民商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调解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成绩。2005年至2007年所审结的3312件民商事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591件,经庭前做工作当事人撤诉的603件,案件调撤率达66.24%。笔者就此进行了简要的调查分析:
一、民商事案件调解呈现三大特点
通过对房县法院三年来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分析发现,调解撤诉案件有三大特点:
一是婚姻家庭案件好调解,调解速度快。由于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从一而终的传统观念被打破,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从而促使人们追求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双方同时到庭要求离婚,就快速调离了;外出务工人员要求离婚多,夫妻双方天各一方,长期处于分居状,又重新在各自的生活圈找到了新爱,双方情愿分手,没有多大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得到快速调离;因家庭琐事纠纷闹离婚但双方感情基础尚好,没有彻底破裂,为顾子女、亲情关系,法官调解和好。
二是因各种纠纷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难以调解,难以服判。由于各种损害费用标准和花费提高,致赔偿方难以承受;个别当事人个性增强、抖狠,案件难以调解;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各自在自我利益维护上都不让步;受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老百姓证据意识不强,自认为有理走天下,却无扎实证据,因而不愿调不服判,进而迁怒法院。
三是法院的调解成本越来越高。为了案件能够顺利调解,办案法官多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同时寻求基层组织配合,巡回调解付出的代价更高,特别是基层法庭调解案件显现的尤为突出。
二、加强民商案件调解取得的良好效果
三年来,房县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各项指标一直位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有许多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市乃至全省法院系统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党委政府的好评。
案件服判率高,申诉案件少。所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上诉101件,案件服判率为90.8%,申诉案件21件,占1.8%。案件服判率居全市前列。
审理周期短,审判效率高。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39天,而调解结案及经庭前做工作当事人撤诉的共为2194件,平均审理时间为23天,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从根本上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绝大部分案件调结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确定义务,调解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176占11%。
增加群众信任,树立良好形象。通过调解案件,法官比较全面、清晰地阐释法律规定,同时利用情、理、法相融进行思想开导,更易被当事人接受和理解,往往更能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更感亲切,由此增加对法官的信任,进而在群众中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民商事案件调解所采取的措施
三年来,房县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在办案实践中较好地得到运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得益彰。
在司法理念层面,强化法官和谐司法理念,增强调解意识。房县法院坚持不懈地抓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加强对民商事法官和谐司法理念的教育,要求民商事审判法官增强责任意识,引导他们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调解,培养法官和谐司法理念,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实现案结事了,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降低申诉率,节约诉讼成本,缓解执行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在制度建设层面,建立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工作积极性。为了激励办案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以和谐的方式化解诉争,把调解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房县法院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一是对各民事业务庭、人民法庭在每年的目标考核责任书中下达调解结案率任务指标,院业务庭调撤率要达到60%,人民法庭调撤率要达到70%,年终奖惩兑现,超过指标实行经济奖励,对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实行经济制裁,不予评先;二是将调解能力作为评判审判人员业务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评先晋职时充分考虑;三是每年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树立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号召全院干警向先进学习。同时对调解工作落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鞭策后进。
在调解方式层面,全程加强调解,讲究调解艺术,追求社会效果。房县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庭前适时组织调解,庭中全力进行调解,庭后仍不放弃调解。一是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审查诉状和答辩状、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庭前进行调解,防止矛盾纠纷升级。2005年以来,通过庭前调解处理了此类纠纷的有436件,占调撤案件的19.8%;二是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庭前调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权衡利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三是虽然在庭上调解不成,但在庭审后仍不放弃调解工作,再次针对个案特点,根据案情宣讲法律,摆道理,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特别是2007年以来,房县法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温馨调解室”,当年有367件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温馨调解室快速调处。同年3月,房县法院各人民法庭纷纷设置专门调解室,全院当年审结民高事案件1096件,调撤率达到了73.5%,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在司法为民层面,结合农村社会实际,加强巡回调解。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加大巡回审判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农村群众的内部矛盾纠纷。房县法院各人民法庭根据辖区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活季节繁忙等特点,长期坚持巡回流动办案,深入村寨,就地办案,就地审理,深入田间地头或利用早晚到农户家中调处纠纷。房县法院三年累计巡回办案176场次,利用农村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多为乡亲邻里的特点,要求巡回审判案件尽力以调解方式处理,而且要深入实地调解,维持好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农村安定团结,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让农村群众充分感受到法院真心为民,司法温暖护民,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提高法官素质层面,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调解能力。房县法院每年都要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新形势下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并不定期举办调解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审判法官调解技能和本领,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除了统一组织学习讨论一些调解方法技能外,还要求广大法官广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知识面,丰富社会阅历,不断增强调解工作能力。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效果。一是派送审判法官到省高院、市中院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审判业务技能;二是组织审判法官到调解工作搞得好的兄弟法院考察学习,借鉴宝贵经验;三是邀请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作业务指导,请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老同志讲授调解方法等。
在调解调研层面,注意总结和创新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房县法院在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颇为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归纳了调解“十法五性”用于指导全院调解工作。
在调解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方面,房县法院总结出了调解“十法”:心理透视法——摸清当事 诉讼的真实意图,针对其心理特点和目的,适时开展有效调解。以理讲案法——用法律、道德、公序良俗、党的方针政策等,来分析、解说案件中的是与非、纠纷的危害性和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案例引导法——用比较典型的有说服力的案例开导当事人,使当事人从中受到教益、启发。可以用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反面案例;可以用互谅互让、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和生产的正面案例;也可以用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例。最好用老百姓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便更有说服力。以诚感化法——审判人员以诚心、热心、耐心感化当事人,使其消除对法院的惧怕感、不信任感和对立情绪,从而感到法官是在真心诚意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扶正压邪法——对于案件中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以及在诉讼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歪风邪气,态度明朗,主持正义,严厉批评,不能迁就。对于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或过错方的合法行为,以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依法办事的积极态度和其他一切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的人和事,适时给予肯定、表扬。同时,注意及时发现和表扬消极因素中的积极因素,促使消极因素的转化。忆旧消怨法——提前掌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状况,通过帮助当事人回忆他们之间过去的旧情,如曾经有过的友好交往、深厚感情,从而消除现在双方之间的怨恨。借钥开锁法——尽量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特别要注意邀请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最信得过的人来解开的思想疙瘩。可以为当事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审判人员也容易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意图,为整个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直到调解结案提供有利帮助条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亲友旁助法——让其亲友协助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化阻变助法——许多案件不好解决,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外,往往外界存在许多阻力。有为过错当事人说情的,有在当事人背后操纵甚至施加压力使当事人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 有利用某种权力、地位和其他关系干扰审判活动的,等等,审判人员对于这些情况不要回避,千方百计变阻力为助力,主动向设置阻力的人介绍案件真相,讲解法律规定,分清是非责任,必要时要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汇报,让组织和领导出面做这些人的工作,使他们改变看法,并尽可能让他们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冷热适度法——有的案件需要“冷处理”,有的案件则需要“热处理”。同一案件有时需要冷一冷,放一放;有的需要一气呵气,趁热打铁。需要审判人员作出选择,该冷则冷,该热则热。冷不能是拖;热不能是急于求成,而是从缓和矛盾、正确解决纠纷出发,适时把握好处理的时机。
在调解语言表达方面,房县法院经过总结,对办案法官提出了 “五性”要求:说话要有针对性——即紧紧抓住案件的实质性问题,针对调解时所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的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进行疏导发言,不能无的放矢。说话要有公正性——评价是非要有理有据,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偏听偏信一方当事人,避免和当事人直接争论,形成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打官司”。说话要有准确性——讲案件事实,讲法律依据,力求准确无误。说话要留余地,切忌不切实的许诺,言而有信,说到做到。比如与当事人约定了谈话时间、地点等要信守诺言,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提前告知当事人。说话要有逻辑性——观点明确,说理有力,前后意思表达一致,不能前后自相矛盾。说话要有感召性——语言有感染力,能打动人。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语言内容和表情、语气相一致。比如要求法官在做思想疏导工作时,说话要平易近人,要诚恳、耐心;批评教育时,则要严肃,不能随随便便。
同时,为了将总结的一些有效调解工作方法更好地运用于审判实践,房县法院里十分重视搭好经验交流平台,经常举办民商事审判学习交流座谈会,交流调解工作心得,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方法。每年定期组织一次调解经验调研交流活动,以调研论文集的形式将经验成果印发到每位干警手中,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四、民商事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这几年房县法院的调解工作的调查和分析,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还有一些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制度的认识不一致,审判实践操作不一。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调解规定和要求认识不一致,调解环节法官个人主观,随意性大。
二是个别案件为追求调解结案而久调不结。由于个别法官为追求个人调解率,久调不结,拖延时间,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即使最终以调解结案都心有不甘,影响法院公信力,损害司法尊严。
三是审判力量不足,调解工作压力大。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有严格的规定,且调解过程不另计算,而调解案件往往需要审判法官花费更多的心思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而且一些案件虽然多次召集调解,但最终还得下判。由于审判资源匮乏,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审判工作压力增大,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不情愿下大精力进行调解,而更乐于案件开完庭后即下判了事。
四是经费保障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发展。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后诉讼收费大幅度减少,而且对调解案件是减半收取。从法院角度来说就是付出劳动越多收入却越少。房县是湖北省版图面积最大的县市,面积5510平方公里,50万人口,山大人稀,经济落后,年财政收入刚刚过亿,房县法院现有干警105人,下设9个人民法庭,人均经费和办案经费县财政不能完全保障,案平收费还不足100元。经费保障不足,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约调解工作的发展。
五、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几点思考。
为了进一步搞好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作为一个贫困山区的法院来说,任重道远,使命光荣,困难重重,要付出百倍的艰辛和努力。
要始终坚持自愿调解和依法调解。合法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前提和基础,自愿是调解的灵魂,贯穿于调解全过程。调解不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是通过当事人互相认可的方式,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调解环节是为当事人自愿协商、友好解决矛盾纠纷而设立的,任何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都与自愿原则相悖。依法调解,就要坚持合法原则,既要程序合法又要实体合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诉权,实体上做到公平正义,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要树立大调解大和谐的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造一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百姓安居乐业、人们和睦相处、社会井然有序的社会,就要求人民法院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对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诉讼纠纷尽可能用和谐的方式解决,进一步完善社会多元化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对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强化诉讼调解,让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纠纷,达到社会和谐。
要从制度上鼓励多调解,更加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坚持求真务实,采取量化管理,将调解工作加以分解、量化,实现工作责任层级化、目标考核数量化,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将调解工作数量、质量和效率同评先评优挂钩,与晋升同考核,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鼓励多调解,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力争案结事了。
要以和谐法院文化建设促进司法调解工作。一个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程度与法院文化的底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丰厚的文化底蕴给法院的成长带来充足的养分,哺育每个法院人。人民法院要以其特有的文化环境熏陶每位法官的成长,围绕着和谐和现代司法文明的崇高目标而不断努力工作,以和谐的法院文化影响和触动群众,让老百姓切实感受这种文化的存在,促进一方司法调解工作的发展。
要始终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审判工作能力和本领,将调解能力培训列入法官业务培训的范围,培养法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培养法官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营造良好的调解环境,使调解在轻松缓和的气氛中进行,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一、民商事案件调解呈现三大特点
通过对房县法院三年来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分析发现,调解撤诉案件有三大特点:
一是婚姻家庭案件好调解,调解速度快。由于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从一而终的传统观念被打破,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从而促使人们追求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双方同时到庭要求离婚,就快速调离了;外出务工人员要求离婚多,夫妻双方天各一方,长期处于分居状,又重新在各自的生活圈找到了新爱,双方情愿分手,没有多大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得到快速调离;因家庭琐事纠纷闹离婚但双方感情基础尚好,没有彻底破裂,为顾子女、亲情关系,法官调解和好。
二是因各种纠纷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难以调解,难以服判。由于各种损害费用标准和花费提高,致赔偿方难以承受;个别当事人个性增强、抖狠,案件难以调解;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各自在自我利益维护上都不让步;受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老百姓证据意识不强,自认为有理走天下,却无扎实证据,因而不愿调不服判,进而迁怒法院。
三是法院的调解成本越来越高。为了案件能够顺利调解,办案法官多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同时寻求基层组织配合,巡回调解付出的代价更高,特别是基层法庭调解案件显现的尤为突出。
二、加强民商案件调解取得的良好效果
三年来,房县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各项指标一直位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有许多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市乃至全省法院系统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党委政府的好评。
案件服判率高,申诉案件少。所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上诉101件,案件服判率为90.8%,申诉案件21件,占1.8%。案件服判率居全市前列。
审理周期短,审判效率高。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39天,而调解结案及经庭前做工作当事人撤诉的共为2194件,平均审理时间为23天,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从根本上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绝大部分案件调结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确定义务,调解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176占11%。
增加群众信任,树立良好形象。通过调解案件,法官比较全面、清晰地阐释法律规定,同时利用情、理、法相融进行思想开导,更易被当事人接受和理解,往往更能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更感亲切,由此增加对法官的信任,进而在群众中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民商事案件调解所采取的措施
三年来,房县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在办案实践中较好地得到运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得益彰。
在司法理念层面,强化法官和谐司法理念,增强调解意识。房县法院坚持不懈地抓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加强对民商事法官和谐司法理念的教育,要求民商事审判法官增强责任意识,引导他们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调解,培养法官和谐司法理念,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实现案结事了,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降低申诉率,节约诉讼成本,缓解执行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在制度建设层面,建立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工作积极性。为了激励办案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以和谐的方式化解诉争,把调解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房县法院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一是对各民事业务庭、人民法庭在每年的目标考核责任书中下达调解结案率任务指标,院业务庭调撤率要达到60%,人民法庭调撤率要达到70%,年终奖惩兑现,超过指标实行经济奖励,对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实行经济制裁,不予评先;二是将调解能力作为评判审判人员业务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评先晋职时充分考虑;三是每年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树立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号召全院干警向先进学习。同时对调解工作落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鞭策后进。
在调解方式层面,全程加强调解,讲究调解艺术,追求社会效果。房县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庭前适时组织调解,庭中全力进行调解,庭后仍不放弃调解。一是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审查诉状和答辩状、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庭前进行调解,防止矛盾纠纷升级。2005年以来,通过庭前调解处理了此类纠纷的有436件,占调撤案件的19.8%;二是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庭前调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权衡利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三是虽然在庭上调解不成,但在庭审后仍不放弃调解工作,再次针对个案特点,根据案情宣讲法律,摆道理,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特别是2007年以来,房县法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温馨调解室”,当年有367件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温馨调解室快速调处。同年3月,房县法院各人民法庭纷纷设置专门调解室,全院当年审结民高事案件1096件,调撤率达到了73.5%,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在司法为民层面,结合农村社会实际,加强巡回调解。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加大巡回审判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农村群众的内部矛盾纠纷。房县法院各人民法庭根据辖区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活季节繁忙等特点,长期坚持巡回流动办案,深入村寨,就地办案,就地审理,深入田间地头或利用早晚到农户家中调处纠纷。房县法院三年累计巡回办案176场次,利用农村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多为乡亲邻里的特点,要求巡回审判案件尽力以调解方式处理,而且要深入实地调解,维持好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农村安定团结,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让农村群众充分感受到法院真心为民,司法温暖护民,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提高法官素质层面,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调解能力。房县法院每年都要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新形势下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并不定期举办调解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审判法官调解技能和本领,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除了统一组织学习讨论一些调解方法技能外,还要求广大法官广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知识面,丰富社会阅历,不断增强调解工作能力。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效果。一是派送审判法官到省高院、市中院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审判业务技能;二是组织审判法官到调解工作搞得好的兄弟法院考察学习,借鉴宝贵经验;三是邀请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作业务指导,请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老同志讲授调解方法等。
在调解调研层面,注意总结和创新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房县法院在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颇为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归纳了调解“十法五性”用于指导全院调解工作。
在调解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方面,房县法院总结出了调解“十法”:心理透视法——摸清当事 诉讼的真实意图,针对其心理特点和目的,适时开展有效调解。以理讲案法——用法律、道德、公序良俗、党的方针政策等,来分析、解说案件中的是与非、纠纷的危害性和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案例引导法——用比较典型的有说服力的案例开导当事人,使当事人从中受到教益、启发。可以用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反面案例;可以用互谅互让、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和生产的正面案例;也可以用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例。最好用老百姓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便更有说服力。以诚感化法——审判人员以诚心、热心、耐心感化当事人,使其消除对法院的惧怕感、不信任感和对立情绪,从而感到法官是在真心诚意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扶正压邪法——对于案件中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以及在诉讼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歪风邪气,态度明朗,主持正义,严厉批评,不能迁就。对于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或过错方的合法行为,以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依法办事的积极态度和其他一切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的人和事,适时给予肯定、表扬。同时,注意及时发现和表扬消极因素中的积极因素,促使消极因素的转化。忆旧消怨法——提前掌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状况,通过帮助当事人回忆他们之间过去的旧情,如曾经有过的友好交往、深厚感情,从而消除现在双方之间的怨恨。借钥开锁法——尽量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特别要注意邀请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最信得过的人来解开的思想疙瘩。可以为当事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审判人员也容易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意图,为整个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直到调解结案提供有利帮助条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亲友旁助法——让其亲友协助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化阻变助法——许多案件不好解决,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外,往往外界存在许多阻力。有为过错当事人说情的,有在当事人背后操纵甚至施加压力使当事人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 有利用某种权力、地位和其他关系干扰审判活动的,等等,审判人员对于这些情况不要回避,千方百计变阻力为助力,主动向设置阻力的人介绍案件真相,讲解法律规定,分清是非责任,必要时要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汇报,让组织和领导出面做这些人的工作,使他们改变看法,并尽可能让他们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冷热适度法——有的案件需要“冷处理”,有的案件则需要“热处理”。同一案件有时需要冷一冷,放一放;有的需要一气呵气,趁热打铁。需要审判人员作出选择,该冷则冷,该热则热。冷不能是拖;热不能是急于求成,而是从缓和矛盾、正确解决纠纷出发,适时把握好处理的时机。
在调解语言表达方面,房县法院经过总结,对办案法官提出了 “五性”要求:说话要有针对性——即紧紧抓住案件的实质性问题,针对调解时所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的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进行疏导发言,不能无的放矢。说话要有公正性——评价是非要有理有据,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偏听偏信一方当事人,避免和当事人直接争论,形成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打官司”。说话要有准确性——讲案件事实,讲法律依据,力求准确无误。说话要留余地,切忌不切实的许诺,言而有信,说到做到。比如与当事人约定了谈话时间、地点等要信守诺言,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提前告知当事人。说话要有逻辑性——观点明确,说理有力,前后意思表达一致,不能前后自相矛盾。说话要有感召性——语言有感染力,能打动人。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语言内容和表情、语气相一致。比如要求法官在做思想疏导工作时,说话要平易近人,要诚恳、耐心;批评教育时,则要严肃,不能随随便便。
同时,为了将总结的一些有效调解工作方法更好地运用于审判实践,房县法院里十分重视搭好经验交流平台,经常举办民商事审判学习交流座谈会,交流调解工作心得,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方法。每年定期组织一次调解经验调研交流活动,以调研论文集的形式将经验成果印发到每位干警手中,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四、民商事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这几年房县法院的调解工作的调查和分析,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还有一些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制度的认识不一致,审判实践操作不一。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调解规定和要求认识不一致,调解环节法官个人主观,随意性大。
二是个别案件为追求调解结案而久调不结。由于个别法官为追求个人调解率,久调不结,拖延时间,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即使最终以调解结案都心有不甘,影响法院公信力,损害司法尊严。
三是审判力量不足,调解工作压力大。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有严格的规定,且调解过程不另计算,而调解案件往往需要审判法官花费更多的心思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而且一些案件虽然多次召集调解,但最终还得下判。由于审判资源匮乏,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审判工作压力增大,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不情愿下大精力进行调解,而更乐于案件开完庭后即下判了事。
四是经费保障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发展。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后诉讼收费大幅度减少,而且对调解案件是减半收取。从法院角度来说就是付出劳动越多收入却越少。房县是湖北省版图面积最大的县市,面积5510平方公里,50万人口,山大人稀,经济落后,年财政收入刚刚过亿,房县法院现有干警105人,下设9个人民法庭,人均经费和办案经费县财政不能完全保障,案平收费还不足100元。经费保障不足,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约调解工作的发展。
五、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几点思考。
为了进一步搞好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作为一个贫困山区的法院来说,任重道远,使命光荣,困难重重,要付出百倍的艰辛和努力。
要始终坚持自愿调解和依法调解。合法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前提和基础,自愿是调解的灵魂,贯穿于调解全过程。调解不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是通过当事人互相认可的方式,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调解环节是为当事人自愿协商、友好解决矛盾纠纷而设立的,任何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都与自愿原则相悖。依法调解,就要坚持合法原则,既要程序合法又要实体合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诉权,实体上做到公平正义,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要树立大调解大和谐的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造一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百姓安居乐业、人们和睦相处、社会井然有序的社会,就要求人民法院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对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诉讼纠纷尽可能用和谐的方式解决,进一步完善社会多元化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对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强化诉讼调解,让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纠纷,达到社会和谐。
要从制度上鼓励多调解,更加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坚持求真务实,采取量化管理,将调解工作加以分解、量化,实现工作责任层级化、目标考核数量化,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将调解工作数量、质量和效率同评先评优挂钩,与晋升同考核,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鼓励多调解,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力争案结事了。
要以和谐法院文化建设促进司法调解工作。一个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程度与法院文化的底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丰厚的文化底蕴给法院的成长带来充足的养分,哺育每个法院人。人民法院要以其特有的文化环境熏陶每位法官的成长,围绕着和谐和现代司法文明的崇高目标而不断努力工作,以和谐的法院文化影响和触动群众,让老百姓切实感受这种文化的存在,促进一方司法调解工作的发展。
要始终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审判工作能力和本领,将调解能力培训列入法官业务培训的范围,培养法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培养法官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营造良好的调解环境,使调解在轻松缓和的气氛中进行,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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