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先进法院文化 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2008-05-13 15:07: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院长 巴沾军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这一号召将已经崭露尖角的法院文化建设再度推上了日程。因而,培育什么样的法院文化、如何培育法院文化、通过法院文化建设要取得什么样的效果,成为当前法院建设的一个重要话题。本文从法院文化内涵入手,在探析法院文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围绕新形势下先进法院文化的理性培育,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构想,以期对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能有所裨益。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必须首先界定“文化”之概念,探究“文化”之内涵,方能解读法院文化之丰富内涵。
(一)“文化”语义、渊源及概念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古籍,《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显然,这里的“文化”与学术研究中的“文化”之意大相径庭,它更强调的是“文治教化”,在我国《辞源》中,对“文化”的解释即为“文治教化”。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西文“culture”,1871年,享有 “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做出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 。自此之后的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概念的探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因研究思路或角度的不同而众说纷纭 。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由此可见,“文化”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因此“文化”定义应为“文化是具有一定社会学意义的一个人的群体,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所形成的,为这个群体所特有,并被共同接受或认可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器物的总和”。简而言之,“文化”就是特定人群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其外在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二)法院文化的发展、概念及其意义
按照上述对“文化”概念的勾勒,结合目前法院实际,我们可以给法院文化定义为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自身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一些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规定着审判决策的背景,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对于建设现代司法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
依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种要素衍生构成,具体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要素,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浅层的行为文化要素,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中层的制度文化要素,法院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法院工作的运行准则;深层的精神文化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
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 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
(四)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
从比较的角度审视法院文化,之于其他文化的显著区别就在于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其内容包括在法院独有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本质精神及表达这种精神的物质器物,具体包括: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和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
二、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文化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现代司法理念初步树立,群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总体上说,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一)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院文化建设的盲从性。实践中,一些法院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国外法院和国内其他法院,导致文化建设出现随意和无序、畸形与异化。
2、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实践中,少数法院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将“文化建院”简单地认为是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的“形象工程”。
3、法院文化建设的单一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普遍存在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的现象,导致文化建设出现单一化。
4、法院文化建设的行政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无视文化建设的规律,盲目下达文化建设的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的期限,并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的“量化考核”,使法院文化误入歧途。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法院文化建设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现象,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1、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形成的司法权附着于行政权的不独立性,使得系统的司法文化的形成没有条件。即使保留下来的一些法律文化,也是极其肤浅和片面。新中国成立后,法院及其文化建设虽取得了一些宝贵的成果,但因文革的冲击和法院沿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院文化的培育极缺土壤。
2、认识水平的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涵盖物质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由于对法院文化建设内容认识的不到位,阻碍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3、体制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法院系统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业务管理方面已脱离行政模式,但在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上,还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财政状况,尤其是在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施行后,基层法院连维持正常的运转都困难,更遑论法院文化建设。
三、加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在目前的体制、法治水平和法院所处的现实状况下,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路径,理性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是当前各级法院必须面对并必须予以选择的现实问题。
(一)加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核心,以培育法院共有精神、确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营造崇尚法律、尊崇法官、鼓励进取、凝聚人心的良好氛围为着力点,把法学渊源、地方文化与法官职业特点有机结合,创造富有垦利特色的、独具魅力的文化理念,全面规划,整体推进。
(二)加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通过法院文化建设,丰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精神生活,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增强团队的归属感、荣誉感。为法院审判工作、改革任务、队伍和其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提升自身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
(三)法院文化建设应把握好几个原则
1、理论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要避免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和抽象化的两种错误倾向。
2、超前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法院文化建设要从高处着眼,从细节入手,从实际出发,找准思路,既要考虑借鉴世界先进文化的问题,又要考虑社会文化背景,逐步推进。
3、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相结合的原则。法院文化建设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抓住龙头,以点带面,也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4、突出个性与兼容共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把握法院鲜明的审判色彩和地方特色的个性特征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和吸纳其他主流文化、社会文化、民族文化的优良成分,有机地将个性与共性结合起来。
5、继承和创新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的东西要继承,对外来经验、做法要批判地吸收。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
6、长远与短期相结合的原则。法院文化建设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把短期的成效和远期的规划,形式与内容,过程与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四、法院文化的理性培育
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现有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条件下,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实际、妥善推进。重点着力培育法官文化、管理文化、便民文化、物质文化四个法院文化。
(一)法官文化
法官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也是法院文化建设最为关键的环节,一个法院文化建设,甚至是法院工作的好坏成败最终取决于是否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法官文化建设,应当以提升法官队伍素质为切入点,以各类学习教育制度为载体,辅之以各类文化活动的开展,统筹兼顾,有的放矢,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培育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法院精神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在建设法院文化的过程中,法院精神的培育至关重要。要立足自身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群体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同时还要广为宣传,细心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用,以向社会展示法院整体形象。
2、要强化职业素质教育。强化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多渠道开展业务教育和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和各类学历教育,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按照循序渐进的规律,持之以恒地抓好审判纪律、司法廉洁、便民服务等基本道德建设,提高法官的自律意识。积极推进法院文化创新,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纳入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形成一批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通过转化利用,提升法院文化建设的水平。
3、突出抓好行为习惯教育。罗尔斯将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和程序公正三大类”。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限制、遏制法官的恣意与擅断,而且使公众产生对法官、法院乃至国家司法制度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基于法院的特殊职能,程序对于法院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因此,培育法院文化,尤应强化法院群体的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并以此为主线,构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
4、强化司法礼仪教育,“司法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是通过法律活动或法律适用的程序化方式和过程,使司法活动、法官以及法律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 包括开庭仪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司法仪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激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而且强化了法官对公正司法的角色体验,提醒法官慎重履行职责。正是这种看似形式化的仪式,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因此,司法礼仪教育应着重从着装、言行、庭审、社交等方面入手,强化着装礼仪、审判礼仪、社交礼仪、服务礼仪四个方面的礼仪建设,提高文明司法程度,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5、积极开展各类文化主题活动。设立法官文化节,举办法官论坛、专家讲座、读书会,开展征文、演讲、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系列活动,通过影视沙龙播放干警喜爱的有益影片、名家讲坛倾听“大家”思想等活动丰富学习内容,灵活学习形式,提高学习效益。以建立文体兴趣小组为基础,开展具有法官特色的宣传和摄影等文体活动,进而建立特长人才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文艺晚会和摄影、书画展、歌咏比赛等,辅之以评先评优活动,侧重于干警自我创作能力的提高。
(二)管理文化
培育法院文化,要将内在管理与外在管理有机地结合,注意培养群体成员的自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习惯。不仅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只有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切实的遵守,管理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因此,要以各项制度的落实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法院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倡树制度文化。本着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原则,建立健全值班、卫生、学习、接待、工作纪律、庭审言行、司法服务等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着重完善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法官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审判、管理、队伍等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夯实制度治院的根基。
2、倡树廉政文化。通过组织廉政论坛、撰写廉政格言、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强化廉政警示教育,提升干警防微杜渐、公正司法的意识。完善廉政谈话、诫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重点岗位源头治理和廉政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立廉政预防和惩治的长效机制。
3、倡树监督文化。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聘请司法监督员等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杜绝“陪而不审”,深化司法民主。通过行风评议、设置投诉电话、公开法官行程强化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严格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力求以监督促工作,以监督求理解,以监督赢支持。
4、倡树节约文化。落实有关节约制度,培养干警的节约意识,从一度电、一张纸、一杯水开始强化节约型机关建设,形成人人、事事、处处节约的良好风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实现公文传输、院务审批的无纸化。规范公务接待和车辆使用制度,杜绝公款吃喝和出私车现象。
5、倡树宣传文化。综合运用各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积极搭建本院宣传平台的作用。依托法院网络建设,建立综合性网站和专门网页相结合的宣传渠道,将反映法院工作动态和法官文化生活的音像资料、刊物图片上网,扩大宣传面。加大对外沟通力度,拓宽外部宣传渠道,探索有益工作经验,提升法院知名度。
(三)便民文化
人民法院作为掌握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其行使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人民,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便民文化。应着力从提高法官便民意识,拓宽诉讼便民渠道、强化各项便民措施入手,建立立案、审判、执行一条龙便民服务体系,方便群众诉讼,建立系统全面的便民文化体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1、提高法官的便民意识。长期以来,我们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在上,忽略乡土中国实际,盲目照搬国外的审判制度和司法理念,把法官过分居于不诉不理的中立地位,法官的联系方式和行踪的保密性,同时把法官的服务理念隔离,冷硬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结合乡土中国实际,给法院、给法官准确定位。人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官,更是服务人民的公仆。因此,如何及时妥善化解纠纷,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满意,是中国法官追求的最终目标。法官的便民意识的培养需要从宗旨意识教育做起,需要从便民机制的约束,需要便民文化的熏陶。
2、完善便民举措。从立案到执行,建立一条龙的便民服务机制,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减少案件审批环节,降低办案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益,减轻群众诉累。积极借助于科技信息手段,实行远程审判,对于不能到庭的当事人,实行远程庭审,实现远程作证、远程答辩,提高数字化审判水平,方便群众诉讼。改革完善便民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将驻地式巡回与流动式巡回相结合,对简单民事案件即收即立、即立即审,简化审判程序、加大速裁力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建立长效便民机制。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积极构建新的便民维权体系。建立便民维权宣传体系,通过在电视台开播法制专栏、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建立便民维权服务体系,设立当事人服务区和导诉服务处,设置电子屏幕公布开庭信息和诉讼指南和法官联系方式和行程,实行“阳光审判”。构建便民维权保障体系,通过畅通信访渠道,设立涉诉信访案件救助基金和固定的“法律维权”专线,开通网上“行风政风热线”,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
(四)物质文化。紧紧围绕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兼顾传统法院文化与地方文化特色,从办公室文化、审判庭文化等细节入手,在审判区建设标志性建筑、建设文化长廊,体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权威,彰显法院文化的底蕴。审判场所的建设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为基础,力求高效权威。办公场所的建设以强化干警自尊自律自警自重意识为目标,力求科学规范。生活场所的建设以彰显人性化管理为宗旨,力求文明和谐。
法院文化建设之于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必须首先界定“文化”之概念,探究“文化”之内涵,方能解读法院文化之丰富内涵。
(一)“文化”语义、渊源及概念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古籍,《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显然,这里的“文化”与学术研究中的“文化”之意大相径庭,它更强调的是“文治教化”,在我国《辞源》中,对“文化”的解释即为“文治教化”。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西文“culture”,1871年,享有 “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做出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 。自此之后的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概念的探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因研究思路或角度的不同而众说纷纭 。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由此可见,“文化”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因此“文化”定义应为“文化是具有一定社会学意义的一个人的群体,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所形成的,为这个群体所特有,并被共同接受或认可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器物的总和”。简而言之,“文化”就是特定人群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其外在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二)法院文化的发展、概念及其意义
按照上述对“文化”概念的勾勒,结合目前法院实际,我们可以给法院文化定义为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自身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一些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规定着审判决策的背景,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对于建设现代司法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
依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种要素衍生构成,具体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要素,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浅层的行为文化要素,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中层的制度文化要素,法院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法院工作的运行准则;深层的精神文化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
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 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
(四)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
从比较的角度审视法院文化,之于其他文化的显著区别就在于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其内容包括在法院独有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本质精神及表达这种精神的物质器物,具体包括: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和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
二、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文化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现代司法理念初步树立,群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总体上说,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一)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院文化建设的盲从性。实践中,一些法院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国外法院和国内其他法院,导致文化建设出现随意和无序、畸形与异化。
2、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实践中,少数法院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将“文化建院”简单地认为是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的“形象工程”。
3、法院文化建设的单一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普遍存在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的现象,导致文化建设出现单一化。
4、法院文化建设的行政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无视文化建设的规律,盲目下达文化建设的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的期限,并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的“量化考核”,使法院文化误入歧途。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法院文化建设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现象,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1、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形成的司法权附着于行政权的不独立性,使得系统的司法文化的形成没有条件。即使保留下来的一些法律文化,也是极其肤浅和片面。新中国成立后,法院及其文化建设虽取得了一些宝贵的成果,但因文革的冲击和法院沿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院文化的培育极缺土壤。
2、认识水平的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涵盖物质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由于对法院文化建设内容认识的不到位,阻碍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3、体制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法院系统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业务管理方面已脱离行政模式,但在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上,还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财政状况,尤其是在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施行后,基层法院连维持正常的运转都困难,更遑论法院文化建设。
三、加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在目前的体制、法治水平和法院所处的现实状况下,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路径,理性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是当前各级法院必须面对并必须予以选择的现实问题。
(一)加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核心,以培育法院共有精神、确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营造崇尚法律、尊崇法官、鼓励进取、凝聚人心的良好氛围为着力点,把法学渊源、地方文化与法官职业特点有机结合,创造富有垦利特色的、独具魅力的文化理念,全面规划,整体推进。
(二)加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通过法院文化建设,丰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精神生活,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增强团队的归属感、荣誉感。为法院审判工作、改革任务、队伍和其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提升自身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
(三)法院文化建设应把握好几个原则
1、理论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要避免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和抽象化的两种错误倾向。
2、超前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法院文化建设要从高处着眼,从细节入手,从实际出发,找准思路,既要考虑借鉴世界先进文化的问题,又要考虑社会文化背景,逐步推进。
3、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相结合的原则。法院文化建设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抓住龙头,以点带面,也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4、突出个性与兼容共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把握法院鲜明的审判色彩和地方特色的个性特征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和吸纳其他主流文化、社会文化、民族文化的优良成分,有机地将个性与共性结合起来。
5、继承和创新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的东西要继承,对外来经验、做法要批判地吸收。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
6、长远与短期相结合的原则。法院文化建设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把短期的成效和远期的规划,形式与内容,过程与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四、法院文化的理性培育
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现有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条件下,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实际、妥善推进。重点着力培育法官文化、管理文化、便民文化、物质文化四个法院文化。
(一)法官文化
法官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也是法院文化建设最为关键的环节,一个法院文化建设,甚至是法院工作的好坏成败最终取决于是否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法官文化建设,应当以提升法官队伍素质为切入点,以各类学习教育制度为载体,辅之以各类文化活动的开展,统筹兼顾,有的放矢,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培育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法院精神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在建设法院文化的过程中,法院精神的培育至关重要。要立足自身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群体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同时还要广为宣传,细心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用,以向社会展示法院整体形象。
2、要强化职业素质教育。强化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多渠道开展业务教育和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和各类学历教育,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按照循序渐进的规律,持之以恒地抓好审判纪律、司法廉洁、便民服务等基本道德建设,提高法官的自律意识。积极推进法院文化创新,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纳入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形成一批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通过转化利用,提升法院文化建设的水平。
3、突出抓好行为习惯教育。罗尔斯将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和程序公正三大类”。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限制、遏制法官的恣意与擅断,而且使公众产生对法官、法院乃至国家司法制度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基于法院的特殊职能,程序对于法院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因此,培育法院文化,尤应强化法院群体的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并以此为主线,构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
4、强化司法礼仪教育,“司法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是通过法律活动或法律适用的程序化方式和过程,使司法活动、法官以及法律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 包括开庭仪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司法仪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激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而且强化了法官对公正司法的角色体验,提醒法官慎重履行职责。正是这种看似形式化的仪式,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因此,司法礼仪教育应着重从着装、言行、庭审、社交等方面入手,强化着装礼仪、审判礼仪、社交礼仪、服务礼仪四个方面的礼仪建设,提高文明司法程度,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5、积极开展各类文化主题活动。设立法官文化节,举办法官论坛、专家讲座、读书会,开展征文、演讲、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系列活动,通过影视沙龙播放干警喜爱的有益影片、名家讲坛倾听“大家”思想等活动丰富学习内容,灵活学习形式,提高学习效益。以建立文体兴趣小组为基础,开展具有法官特色的宣传和摄影等文体活动,进而建立特长人才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文艺晚会和摄影、书画展、歌咏比赛等,辅之以评先评优活动,侧重于干警自我创作能力的提高。
(二)管理文化
培育法院文化,要将内在管理与外在管理有机地结合,注意培养群体成员的自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习惯。不仅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只有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切实的遵守,管理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因此,要以各项制度的落实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法院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倡树制度文化。本着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原则,建立健全值班、卫生、学习、接待、工作纪律、庭审言行、司法服务等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着重完善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法官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审判、管理、队伍等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夯实制度治院的根基。
2、倡树廉政文化。通过组织廉政论坛、撰写廉政格言、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强化廉政警示教育,提升干警防微杜渐、公正司法的意识。完善廉政谈话、诫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重点岗位源头治理和廉政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立廉政预防和惩治的长效机制。
3、倡树监督文化。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聘请司法监督员等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杜绝“陪而不审”,深化司法民主。通过行风评议、设置投诉电话、公开法官行程强化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严格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力求以监督促工作,以监督求理解,以监督赢支持。
4、倡树节约文化。落实有关节约制度,培养干警的节约意识,从一度电、一张纸、一杯水开始强化节约型机关建设,形成人人、事事、处处节约的良好风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实现公文传输、院务审批的无纸化。规范公务接待和车辆使用制度,杜绝公款吃喝和出私车现象。
5、倡树宣传文化。综合运用各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积极搭建本院宣传平台的作用。依托法院网络建设,建立综合性网站和专门网页相结合的宣传渠道,将反映法院工作动态和法官文化生活的音像资料、刊物图片上网,扩大宣传面。加大对外沟通力度,拓宽外部宣传渠道,探索有益工作经验,提升法院知名度。
(三)便民文化
人民法院作为掌握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其行使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人民,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便民文化。应着力从提高法官便民意识,拓宽诉讼便民渠道、强化各项便民措施入手,建立立案、审判、执行一条龙便民服务体系,方便群众诉讼,建立系统全面的便民文化体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1、提高法官的便民意识。长期以来,我们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在上,忽略乡土中国实际,盲目照搬国外的审判制度和司法理念,把法官过分居于不诉不理的中立地位,法官的联系方式和行踪的保密性,同时把法官的服务理念隔离,冷硬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结合乡土中国实际,给法院、给法官准确定位。人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官,更是服务人民的公仆。因此,如何及时妥善化解纠纷,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满意,是中国法官追求的最终目标。法官的便民意识的培养需要从宗旨意识教育做起,需要从便民机制的约束,需要便民文化的熏陶。
2、完善便民举措。从立案到执行,建立一条龙的便民服务机制,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减少案件审批环节,降低办案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益,减轻群众诉累。积极借助于科技信息手段,实行远程审判,对于不能到庭的当事人,实行远程庭审,实现远程作证、远程答辩,提高数字化审判水平,方便群众诉讼。改革完善便民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将驻地式巡回与流动式巡回相结合,对简单民事案件即收即立、即立即审,简化审判程序、加大速裁力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建立长效便民机制。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积极构建新的便民维权体系。建立便民维权宣传体系,通过在电视台开播法制专栏、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建立便民维权服务体系,设立当事人服务区和导诉服务处,设置电子屏幕公布开庭信息和诉讼指南和法官联系方式和行程,实行“阳光审判”。构建便民维权保障体系,通过畅通信访渠道,设立涉诉信访案件救助基金和固定的“法律维权”专线,开通网上“行风政风热线”,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
(四)物质文化。紧紧围绕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兼顾传统法院文化与地方文化特色,从办公室文化、审判庭文化等细节入手,在审判区建设标志性建筑、建设文化长廊,体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权威,彰显法院文化的底蕴。审判场所的建设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为基础,力求高效权威。办公场所的建设以强化干警自尊自律自警自重意识为目标,力求科学规范。生活场所的建设以彰显人性化管理为宗旨,力求文明和谐。
法院文化建设之于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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