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用足用活法律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08-05-09 16:18: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远林 詹研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思路、新方法,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2005年以来,仙桃法院通过对1454件婚姻家庭案件和226件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它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份,在省妇联召开的全省“维权”工作会议上,我院被省妇联授予“维权贡献奖”。

    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犯罪

  对侵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犯罪,坚持依法从快的原则进行打击。近年来,针对中小学校周边学生被殴、被抢、被伤害等案件的发生,我院筛选了6起典型案例,组织部分中小学师生参加旁听,集中公开宣判,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强奸、流氓、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原则进行判处。如审理一起被告强迫妇女卖淫案,被告将一妇女进行控制,采取威胁手段,强迫该妇女卖淫为其赚钱,其间并多次奸淫该妇女。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证明,被告其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4年。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坚持教育、挽救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大,易动感情、辩别是非能力较差的特点,做好“三个结合”:庭审讯问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庭审调查与感化教育相结合、法庭辩论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搞好“三个联系”:与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社区联系,与妇联、学校等部门联系,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救、挽救活动。

      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针对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无过错方为妇女的具体情况,在判决离婚案件的家庭财产分割上给予妇女适当的照顾。如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男方有婚外情,女方发现后提出离婚。男方接到起诉书后,一方面坚持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面提出接受离婚的条件是女方放弃财产,并且托人找到办案人员要求照顾。但审判人员没有被人情所困,坚持维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依法办案。合议庭根据男方有过错的事实,判决原、被告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合法的财产权利。对于意外事故而间接损害到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也从维护儿童权益高度加以重视。如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名儿童,因患鼻息肉施行摘除术后,引起管理方式脑积水致原告精神症状严重而成为精神病人,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痛苦和精神损害。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中,我院还重点依法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基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本着方便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种植、养殖项目,一旦男方获得经营权,法院规定男方必须用现金支付方式给予女方多于50%的经济补偿。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救助有困难的妇女儿童当事人

  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申请的妇女儿童当事人,我们积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准许缓、减、免诉讼费用。对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申请执行人,我们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如妇女秦某,其丈夫被人故意杀害,被执行人被判死缓正在服刑,根本无财产赔偿秦某,而秦某家庭处于极度困境之中。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的角度出发,我院对此案的处理高度重视,院长徐水清亲自向市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支持,将筹措的2万元救助款亲自送到当事人家里。当事人感动得直流泪,并真诚地说:“是法院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感谢人民法院。”仅去年,我院共筹措司法救助资金近10万元,资助执行案件特困对象6人,对76名妇女儿童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1万余元。

  积极做好家庭暴力致伤鉴定工作,有效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不受侵害。多数家庭暴力案件直接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匿性的特点,加之有些妇女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忍气吞声,使侵权行为不易暴露。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受害妇女伤后未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未及时报案,当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妇女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致使法官无法从法律上认定暴力事实。为此,我院司法技术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受害妇女儿童搞好伤情鉴定服务工作。从2003年至2005年,鉴定涉及家庭暴力伤害案45起,对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司法鉴定费11人21000多元。2006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决定,司技科不再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但根据转变后的职能要求,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当事人积极接受司法技术咨询,告知司法鉴定程序,主动帮助受害人联系司法鉴定单位。两年来,接受当事人技术咨询35人,委托鉴定20人,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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