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2008-05-11 09:3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石治文
党的十七大围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要求,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保证。作为铁路运输法院就要根据审判工作特点,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如审判、执行、评估拍卖、基建、干部提拔任用等,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预防腐败的相关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促进基层法院廉政建设工作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目前,一些法院,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法院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中,程度不同地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同志总觉得反腐败那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情,廉政建设是领导关心的工作,一般干警手中的权力也不大,不会发生腐败行为,就是个别干警或法官犯点错误,也很少有人认为是腐败行为。在具体工作中,有时还会出现“弱”、“虚”、“难”的现象。“弱”,主要体现在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往往放在处以上领导干部这个小群体中,而弱化了科以下干部这个大的群体。从各级组织制定的廉政各项规定中,大都针对的是高中级领导干部,很少涉及到科以下干部。另外,在每次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时,针对的也是处以上领导干部,而忽视了科级以下领导干部这个层次。“虚”,主要体现在一些法院的廉政建设只停留在面上,很少能深入下去。由于把党风廉政的对象重点放在了领导机关和处以上领导干部身上,因此,对基层法院尤其是科以下干警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中,就出现了传达文件、提出要求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尤其是在对基层法院科级以下干警的监督上,很少把他们放在监督者的视野范围内,造成了有些科级领导干部对抓廉政建设不重视,对自己有放松要求的现象。“难”,主要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工作 “杂”而 “乱”,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基层得到落实。因此,做为基层法院来说往往只把主要工作当作大事来抓,而忽视了诸如基层法院认为与已无关的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检查落实等工作。另外,领导机关抓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没有放在基层法院,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开展廉政建设工作难的一个原因。所以说,基层法院的廉政建设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下功夫认真去抓。结合自己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工作和多年来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院廉政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 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要常抓不懈
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不同于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一般来说,普通干警自我教育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力相对来说弱一些。因此,做为基层法院的领导干部,在抓基层法院廉政教育就要做到经常抓、坚持抓。从思想上克服基层法院的教育工作可虚可实,可紧可松的认识,积极探索廉政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抓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要坚持到位,必须在针对性、警示性、根本性上下功夫。针对性就是正确把握基层法院干部警的思想状况,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警示性就是 “以人为鉴”,把一些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以引起警觉和震动。根本性就是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想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正确看待人生,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算好四笔帐(政治帐、经济帐、人身帐和家庭帐)。实践证明,针对性能增强教育实效,警示性能引起思想震动,根本性能触及灵魂。太原铁路中级法院在廉政教育活动中,针对过去存在的薄弱环节,扩大教育层面,把全院干警都列为受教育的对象,从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讨论交流,学习笔记展评等各个环节都与处级领导干部一样,同布置、同检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基层法院的廉政制度要明确细致
建立规范有序、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和法规体系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推进了制度化建设,先后颁布廉政法律法规300多件,对规范廉政建设,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是对处以上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给基层法院廉政建设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比如在法院系统就存在着个别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在原被告那里“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因此,迫切要求对基层法院及基层法院一般干警在廉政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基层法院的干警,行为规范,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增强他们的纪律观念。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自2006年建院以来,结合铁路专门法院的工作实际,针对法院办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在法院中层领导干部中实行“廉政责任保证制度”、“定期廉政检查制度”,以及“廉政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汇报制度”等等。实践证明,抓好基层法院廉政规范,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风气和氛围。同时,还要根据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地抓延伸、抓细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基层法院廉政建设逐步纳入具体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基层法院的廉政监督要严格加强
权力的良好运行必须依靠严格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基层法官手中的权力虽然有限,但如果没监督同样也会产生腐败。因此,监督是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基层法院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中,较普遍的问题是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基层法院的权力比较小,用不着监督,对一些监督制度落实也不到位。做好对基层法院廉政的监督,一是要强化干警的监督意识,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二是编织监督网络,建立起党风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监督工作中,建立了举报电话,虚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同时还开展行风评议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延展监督空间,在对基层法院干警工作圈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其社会圈和生活圈也实施监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还与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签定了“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他们自觉保持廉洁,认真抓好廉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四是突出监督重点,对基层法院干警廉政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中层领导干部和具有执法权力的干部身上,一但发现苗头,要及时找其谈话,打好招呼,告诫他们要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四、基层法院的廉政责任要坚决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颁布实行5年多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大都针对的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因为《规定》明确指出,“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而对基层法院科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却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基层法院干警廉政方面出了问题,被追究责任的是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成员,而忽略了具体负责管理的一般领导干部。因此,我们可根据《规定》中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延伸到科以下领导干部,对部门干警在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除了追究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外,也要追究所在庭室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的职责范围和内容,可依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同时,要抓好责任追究的落实,对在廉政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不负责的科级以下领导干部,不仅要及时地进行诫勉谈话,严重者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目前,一些法院,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法院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中,程度不同地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同志总觉得反腐败那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情,廉政建设是领导关心的工作,一般干警手中的权力也不大,不会发生腐败行为,就是个别干警或法官犯点错误,也很少有人认为是腐败行为。在具体工作中,有时还会出现“弱”、“虚”、“难”的现象。“弱”,主要体现在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往往放在处以上领导干部这个小群体中,而弱化了科以下干部这个大的群体。从各级组织制定的廉政各项规定中,大都针对的是高中级领导干部,很少涉及到科以下干部。另外,在每次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时,针对的也是处以上领导干部,而忽视了科级以下领导干部这个层次。“虚”,主要体现在一些法院的廉政建设只停留在面上,很少能深入下去。由于把党风廉政的对象重点放在了领导机关和处以上领导干部身上,因此,对基层法院尤其是科以下干警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中,就出现了传达文件、提出要求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尤其是在对基层法院科级以下干警的监督上,很少把他们放在监督者的视野范围内,造成了有些科级领导干部对抓廉政建设不重视,对自己有放松要求的现象。“难”,主要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工作 “杂”而 “乱”,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基层得到落实。因此,做为基层法院来说往往只把主要工作当作大事来抓,而忽视了诸如基层法院认为与已无关的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检查落实等工作。另外,领导机关抓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没有放在基层法院,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开展廉政建设工作难的一个原因。所以说,基层法院的廉政建设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下功夫认真去抓。结合自己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工作和多年来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院廉政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 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要常抓不懈
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不同于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一般来说,普通干警自我教育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力相对来说弱一些。因此,做为基层法院的领导干部,在抓基层法院廉政教育就要做到经常抓、坚持抓。从思想上克服基层法院的教育工作可虚可实,可紧可松的认识,积极探索廉政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抓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要坚持到位,必须在针对性、警示性、根本性上下功夫。针对性就是正确把握基层法院干部警的思想状况,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警示性就是 “以人为鉴”,把一些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以引起警觉和震动。根本性就是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想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正确看待人生,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算好四笔帐(政治帐、经济帐、人身帐和家庭帐)。实践证明,针对性能增强教育实效,警示性能引起思想震动,根本性能触及灵魂。太原铁路中级法院在廉政教育活动中,针对过去存在的薄弱环节,扩大教育层面,把全院干警都列为受教育的对象,从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讨论交流,学习笔记展评等各个环节都与处级领导干部一样,同布置、同检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基层法院的廉政制度要明确细致
建立规范有序、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和法规体系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推进了制度化建设,先后颁布廉政法律法规300多件,对规范廉政建设,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是对处以上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给基层法院廉政建设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比如在法院系统就存在着个别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在原被告那里“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因此,迫切要求对基层法院及基层法院一般干警在廉政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基层法院的干警,行为规范,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增强他们的纪律观念。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自2006年建院以来,结合铁路专门法院的工作实际,针对法院办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在法院中层领导干部中实行“廉政责任保证制度”、“定期廉政检查制度”,以及“廉政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汇报制度”等等。实践证明,抓好基层法院廉政规范,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风气和氛围。同时,还要根据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地抓延伸、抓细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基层法院廉政建设逐步纳入具体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基层法院的廉政监督要严格加强
权力的良好运行必须依靠严格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基层法官手中的权力虽然有限,但如果没监督同样也会产生腐败。因此,监督是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基层法院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中,较普遍的问题是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基层法院的权力比较小,用不着监督,对一些监督制度落实也不到位。做好对基层法院廉政的监督,一是要强化干警的监督意识,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二是编织监督网络,建立起党风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监督工作中,建立了举报电话,虚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同时还开展行风评议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延展监督空间,在对基层法院干警工作圈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其社会圈和生活圈也实施监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还与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签定了“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他们自觉保持廉洁,认真抓好廉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四是突出监督重点,对基层法院干警廉政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中层领导干部和具有执法权力的干部身上,一但发现苗头,要及时找其谈话,打好招呼,告诫他们要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四、基层法院的廉政责任要坚决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颁布实行5年多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大都针对的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因为《规定》明确指出,“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而对基层法院科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却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基层法院干警廉政方面出了问题,被追究责任的是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成员,而忽略了具体负责管理的一般领导干部。因此,我们可根据《规定》中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延伸到科以下领导干部,对部门干警在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除了追究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外,也要追究所在庭室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的职责范围和内容,可依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同时,要抓好责任追究的落实,对在廉政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不负责的科级以下领导干部,不仅要及时地进行诫勉谈话,严重者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