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西部法院建设 服务和谐社会
2008-05-08 10:4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院长 谢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如何克服自身困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建设服务和谐社会的法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笔者所在法院所面临的突出困难,归纳起来主要是“四无”,即“无人、无为、无力、无庭”。首先是“无人”,因地方经济条件差导致法院引才难、留才难,加之地方人事制度改革造成缺编,使法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法官出现严重断层,成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其次是“无为”,法院地方化的倾向,使法院不能充分履行职能,限制了司法权的发挥,影响了法院地位的确立。第三是“无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仍处于整体不高、发展不平衡的阶段,其素质还不能很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第四是“无庭”,修建于九十年代初的院办公楼,因资金紧缺导致修建规格低,建筑面积仅2649平方米,除人均不足7平方米的办公室外,仅有一大一小两个审判庭、两个会议室,一个小档案室(档案已满库),无立案大厅、法警训练场地、车库等设施和场地,严重地制约着法院的发展。

  要克服以上困难,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四个始终坚持。

  第一,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党和人民赋予审判权的一级审判机关,虽然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是不容忽视甚至是巨大的,但我们要始终坚信带领伟大的中国人民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奋斗的中国共产党克服困难的坚定信念,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我们要积极主动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争取政府在人、财、物上的大力支持。在诸如基层法官队伍“断层”问题,法官的职级、待遇问题,法院的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的解决上,要坚持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报告,重要事项及时向地方党委请示。总之,要在各项工作中体现党的领导,落实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重视。

  第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执行权,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每一个法院人都应当做到:增强服务意识、窗口意识,强化诉讼指导,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对当事人来访,要热情接待,辨析法理,言明情理,力争使每个当事人都感受到法院的真诚和公正;认真落实惠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深入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等法制宣传活动;利用远程立案、预约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弱势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第三,始终坚持法院内部建设。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是对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更新挑战,这要求法院必须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找准差距,全面加强法院内部建设。

  “打铁先要自身硬”,法院内部建设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强化法院队伍建设。法院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即必须达到政治优秀、业务精湛、水平高、群众信赖,只有达到这样的素质,才能直面和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征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同时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用过硬的班子带过硬的队伍。领导班子不仅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而且要努力改进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深入实际,深入法庭和乡(镇)、村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务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法院还要有充足的后备人才,因为不管是一线法官,还是行政后勤人员,都是法院开展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障。

  如果说法院能够高效运转的一部机器、人是机器的各个部件的话,那规章制度就是保证这部机器运转的润滑剂。就本院言,除完善审判、政务管理制度外,应根据发展需要重点完善以下三类制度:一是科学合理的干警绩效考核制度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使用制度;二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进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后勤人员的分类管理;三是系统内任职交流制度,法官任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以及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保障和惩戒制度。

  第四,始终坚持强化审判职能。法院只有全面加强各项审判职能工作,才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其一,要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注重对犯罪分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积极开展“平安创建”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其二,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要妥善解决好各类“涉农”矛盾纠纷,不断改善工作方法,继续强化民事调解工作,正确把握调解原则,妥善运用调解方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其三,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积极探索行政协调制度,完善和巩固司法建议制度,不断促进依法行政。其四,要坚持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整合执行警力,总结和创新执行方法,不断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兑现率,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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