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中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
2008-04-28 14:18:53
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宣读调查报告
中国法院网讯 (车应华) 4月2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多人参与的未成年人团伙案件,法庭调查阶段的最后几分钟,该院所聘请的二名社会调查员走进审判庭,宣读了对正在审理案件中的某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报告,全面介绍该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家庭背景、平素性格、生活经历、犯罪的思想根源、犯罪前表现等具体情况向法庭作了陈述,并根据综合情况向法庭建议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此举表明该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已成功运行。
昭通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市妇联各一名同志受市中院的聘请及委托,首次开始履职,对一起由多名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进行调查。该制度将以往由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品德调查的做法,改为由辖区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与法院审判互相联动,形成共同关爱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良好局面,同时也保证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更加居中。
据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孙馨介绍,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作为量刑的参考,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借鉴国外关于“品格证据”经验的有益探索。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关怀的不足,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昭通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市妇联各一名同志受市中院的聘请及委托,首次开始履职,对一起由多名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进行调查。该制度将以往由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品德调查的做法,改为由辖区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与法院审判互相联动,形成共同关爱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良好局面,同时也保证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更加居中。
据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孙馨介绍,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作为量刑的参考,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借鉴国外关于“品格证据”经验的有益探索。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关怀的不足,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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