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08-04-26 10:0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延津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朱命国
  法院是党绝对领导下的重要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的职能与地位决定了它必须把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上,唯有如此才能使法院顺应形势发展,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党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

  一、以人事和谐为主题,认真抓好法院队伍建设,打造和谐法院,切实增强法院内部的和谐凝聚力。

  法院要在调处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要做到三个方面:

  第一,领导班子要做到和谐正气,切实提高协调各方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抓好队伍建设的关键。在领导班子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此基础上广泛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体现和谐,以团结与和谐体现领导作风展示领导人格魅力,增强整个领导班子的感召力、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将全院干警的智慧、精力和热情吸引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审判事业中来。

  第二,中层干部和一般干警要树立服从和谐大局意识,中层干部要克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意识,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观念,这在当前立、审、执相分立的审判模式下显得尤为主要。立、审、执“分立”不等于“分离”,立案庭立案要尽可能考虑方便当事人快捷诉讼和业务庭高效办案,审判庭调判案件要尽可能考虑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机械分隔。作为一般干警,要自觉服从院党组正确领导,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增强认定事实、运用法律能力的同时,提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第三,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公平公正的选拔用人制度,引导全院干警通过合理竞争实现个人价值,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坚定群众建设公平正义。

  二、力推“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公正、高效、和谐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审判模式,最大限度地扩张和谐审判效应力。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体目标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审判职能的定位及审判模式选择上,更要突出“和谐”。目前,延津法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其审判模式可概括为“大调解、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以审判保公正、以公正促和谐”。

  所谓“大调解”,就是以民事调解为龙头,牵动诉前、诉中、诉后等各个环节,辐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和解、行政案件协调等各个审判领域。通过调解,妥善处理好各种民事纠纷;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等。

  所谓“精审判”是使每个案件都成为能体现和谐社会建设指导精神的“精品案”。每个案件从办案的指导思想、程序、效率、效果等各方面体现办案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质量意识与和谐意识。

  民事案件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执行过程中,要建立能够促进和谐执行的长效机制;建立联动执行的党委领导、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房产、国土等协助单位的联动机制;建立科学的执行考评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既判权益。

  通过这种审判模式,将和谐的司法观念贯穿到每个诉讼活动中,使法院的审判职能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低的司法成本、最低限度的国家强制力,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与纠纷,最大可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以社会和谐为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从和谐司法中得到更多更直接的便利与实惠。

  抓好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应成为和谐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立案大厅设立便民诉讼引导员,随时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做到上门服务立案等。在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上,应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对孤寡老人、孤儿等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只要提出申请,一律免收诉讼费用。组织巡回法庭,将审判走进田间地头方便群众诉讼,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成立法官下访小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消除上访苗头。在各个审判活动过程中,法官要热情文明接待每一位当事人,真诚地替当事人着想,多一分理解,让和谐的“司法阳光”照亮公平、正义的司法坦途。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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