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次特殊庭审谈审判公开
2008-04-25 09:55: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孔令营
2008年3月28日,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镇农民郭加相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一案,近百名群众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这是一次特殊的庭审,被告人郭加相高位瘫痪,我院考虑实际情况,把审判庭设在了他接受治疗的镇卫生院,郭加相躺在病床上接受法庭审判。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结合被告人因身体条件受到限制的服刑能力,当庭判决被告人郭加相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结束,审判长就该案专题进行法庭教育。
该案是兰考法院审判公开的典型案件。庭审开在特殊的公开场合,合议庭的每个工作环节(除合议案件环节)、每个庭审细节都置于公开,在场的当事人、旁听群众、新闻媒体都能充分了解、真实体验庭审全过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伏法、真诚悔罪,旁听的群众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认识到参加新农合的重要性,无形中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这就是审判公开收到的多重效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为是党中央在政治层面上对公开审判工作提出的一种要求和给予的一种支持。围绕公开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8日、2007年6月4日分别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公开审判。
审判公开应当是被社会所感知的公开,被社会公众所能体验的公开,司法公正要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要成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法院审判工作只有做到依法公开、透明,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样一个目标。
目前,各级法院正按照党中央的号召和最高法院的具体部署和指导,通过扎实、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但是,由于受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群众参与旁听的意识、基层法官的素质以及基层法院法庭的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基层法院的审判公开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首先是当事人的法制意识还不是很高,厌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存在。大多群众认为打官司不是件光彩的事,当事人大都不愿审判过程对外公开。特别是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关系、刑事案件中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认为公开审判是丢人的事。第二是群众参与旁听意识不强。一般情况下,没有闲暇时间专门到法院旁听案件;对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与己无关的案件,群众很少专门旁听案件。基本上没有专门到法院通过旁听案件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处事能力的情况。第三是基层法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官的公开审判的自觉性、主动性。一个业务水平不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的法官不可能在众目睽睽之下泰然自若、有条不紊、游刃有余地开庭。多年来残留下的不公开观念,背靠背调解方法的不良影响,也导致法官的审判公开意识不是很高。第四是基层法院法庭条件的简陋也制约着公开审判的正常开展。基层法庭的审判庭条件是比较简陋的,审判场地小、安全防范设施滞后,当旁听人员较多时就不能满足需求。第五,公开审判的制度落实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但相关配套的督导和管理措施还欠缺,需要法院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加以督促实施。以上五个方面的因素制约了基层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
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进一步提升当事人的法制意识,逐步克服其厌讼观念,学会用诉讼这个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要让当事人真实的体验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要让群众相信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能够积极维护自己想得到的公正。二是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增强司法能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处理复杂场面的即时应变能力,进一步强化法官审判公开意识,切实做到审判、执行过程的全方位公开;三是切实改善基层法院的基础设施,加强基层法院法庭的物质装备以及安检防范设施配置,使其达到标准化法庭标准,既展示法院的威严,又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旁听群众由不敢听、不愿旁听到想去旁听和喜欢旁听的过渡。四是加强制度落实,将审判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任何一项工作要想开展好,除了有相关制度规定外,还要有相应的督导、管理和考核等。可探索将审判公开纳入司法能力考核或工作绩效考核,考核时应结合具体地方风情、具体案情,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绝不能单就审判公开而不结合其他因素一味地追求考核结果。
法院要切实做到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审判公开就是要将审判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的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委会研究案件不公开以外)予以公开,不仅要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还要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把审判过程的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细节向全社会予以公开,其中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鉴定公开、调解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及执行过程公开。
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形式上的公开,如开庭公告既要在法院公告栏上张贴,还应该在案发地公告;公开开庭不应限定在法院开庭,还应把法庭开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厂矿企业等案发地;公开宣判不能只是以送达代替宣判,还应该真正开庭宣判,通过各方面当事人参与的公开宣判,强化明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使胜诉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打输官司的当事人输的明明白白,最大限度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进一步加强实质上的公开,将我们调解案件的过程予以公开,指明具体调解意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根据,使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明白调解的是非和调解的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多做调解工作,在定罪量刑方面多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社会危害性的把握上多到基层了解群众的感受,同时在适当的开庭场合在宣判后进行国法、人情相融合的法庭教育等。再者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案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感受,或者请新闻媒体做现场直播,做走进法庭、法庭传真等栏目,切实做到审判公开。
该案是兰考法院审判公开的典型案件。庭审开在特殊的公开场合,合议庭的每个工作环节(除合议案件环节)、每个庭审细节都置于公开,在场的当事人、旁听群众、新闻媒体都能充分了解、真实体验庭审全过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伏法、真诚悔罪,旁听的群众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认识到参加新农合的重要性,无形中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这就是审判公开收到的多重效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为是党中央在政治层面上对公开审判工作提出的一种要求和给予的一种支持。围绕公开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8日、2007年6月4日分别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公开审判。
审判公开应当是被社会所感知的公开,被社会公众所能体验的公开,司法公正要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要成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法院审判工作只有做到依法公开、透明,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样一个目标。
目前,各级法院正按照党中央的号召和最高法院的具体部署和指导,通过扎实、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但是,由于受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群众参与旁听的意识、基层法官的素质以及基层法院法庭的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基层法院的审判公开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首先是当事人的法制意识还不是很高,厌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存在。大多群众认为打官司不是件光彩的事,当事人大都不愿审判过程对外公开。特别是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关系、刑事案件中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认为公开审判是丢人的事。第二是群众参与旁听意识不强。一般情况下,没有闲暇时间专门到法院旁听案件;对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与己无关的案件,群众很少专门旁听案件。基本上没有专门到法院通过旁听案件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处事能力的情况。第三是基层法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官的公开审判的自觉性、主动性。一个业务水平不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的法官不可能在众目睽睽之下泰然自若、有条不紊、游刃有余地开庭。多年来残留下的不公开观念,背靠背调解方法的不良影响,也导致法官的审判公开意识不是很高。第四是基层法院法庭条件的简陋也制约着公开审判的正常开展。基层法庭的审判庭条件是比较简陋的,审判场地小、安全防范设施滞后,当旁听人员较多时就不能满足需求。第五,公开审判的制度落实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但相关配套的督导和管理措施还欠缺,需要法院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加以督促实施。以上五个方面的因素制约了基层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
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进一步提升当事人的法制意识,逐步克服其厌讼观念,学会用诉讼这个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要让当事人真实的体验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要让群众相信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能够积极维护自己想得到的公正。二是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增强司法能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处理复杂场面的即时应变能力,进一步强化法官审判公开意识,切实做到审判、执行过程的全方位公开;三是切实改善基层法院的基础设施,加强基层法院法庭的物质装备以及安检防范设施配置,使其达到标准化法庭标准,既展示法院的威严,又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旁听群众由不敢听、不愿旁听到想去旁听和喜欢旁听的过渡。四是加强制度落实,将审判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任何一项工作要想开展好,除了有相关制度规定外,还要有相应的督导、管理和考核等。可探索将审判公开纳入司法能力考核或工作绩效考核,考核时应结合具体地方风情、具体案情,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绝不能单就审判公开而不结合其他因素一味地追求考核结果。
法院要切实做到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审判公开就是要将审判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的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委会研究案件不公开以外)予以公开,不仅要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还要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把审判过程的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细节向全社会予以公开,其中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鉴定公开、调解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及执行过程公开。
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形式上的公开,如开庭公告既要在法院公告栏上张贴,还应该在案发地公告;公开开庭不应限定在法院开庭,还应把法庭开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厂矿企业等案发地;公开宣判不能只是以送达代替宣判,还应该真正开庭宣判,通过各方面当事人参与的公开宣判,强化明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使胜诉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打输官司的当事人输的明明白白,最大限度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进一步加强实质上的公开,将我们调解案件的过程予以公开,指明具体调解意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根据,使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明白调解的是非和调解的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多做调解工作,在定罪量刑方面多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社会危害性的把握上多到基层了解群众的感受,同时在适当的开庭场合在宣判后进行国法、人情相融合的法庭教育等。再者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案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感受,或者请新闻媒体做现场直播,做走进法庭、法庭传真等栏目,切实做到审判公开。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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