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工作如何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2008-04-22 08:4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高产
“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其中法律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今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历程碑。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把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做为重要内容:一是强化了执行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是提高了罚款金额,规定了立即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明确了执行威慑机制。二是规范了执行行为,切实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规定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制度,扩大了执行管辖范围,延长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必会对进一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维护民权、破解执行难起到积极作用。
一、新旧法在执行工作方面不同之处
(一)强化了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执行人先通知、再执行,只有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的,方可强制执行,这在客观上造成诸多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很多案件无法执行,造成执行难问题发生。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此规定在时间上有效避免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现象发生。
2、增加了财产申报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执行难最大成因就是人难找、财难寻,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如果被执行人进行虚假申报时,根本没有进行制裁的法律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不但规定了申报制度,而且规定了不依法申报的惩罚措施。
3、加大执行威慑机制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三项新措施,即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通过这些对失信者实行行政性、监管性、社会性、舆论性、司法性惩戒等措施的实施,使诚信缺失者一旦失信,名誉扫地,处处受罚,寸步难行,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4、提高了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旧法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个人者1000元以下、单位者1000以上3万元以下,现修改后的罚款数额为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是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间太短,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只能罚款,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能起到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作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罚款外,对仍不协助履行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罚款数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十倍,从而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二)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时间,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旧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双方是法人或单位的为半年,一方或双方是个人的为一年。现修改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并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效平等地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规范了执法行为,增加了执行异议
1、这次修改增加了执行异议的规定,如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从而更好地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
2、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对具备执行条件而不执行的,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完结,也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二、执行中如何操作
一是严格适用法律。学习好、实施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是今后一个时期执行工作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执行人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严格规范行为,促进执行公正,进一步提高整体执法水平。首先要做到熟记法条、了解背景、释明到位,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为民服务能力。其次要规范行为。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赋予了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很多救济手段,在保障他们权利的同时,也给执行人员自身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办案中,必须严格程序,规范行为,有效保护执行参与人的各项权利,防止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发生,从源头上减少各类异议和复议案件,真正把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理念践行到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是加大执行威慑机制建立。一方面要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正常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旨在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与金融、工商、房地产、出入境、交通等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共享,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敦促其主动履行,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征信系统记录的一部分,要求录入案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赖帐户名单,营造一种“履行光荣、赖帐可耻”的执行氛围,努力打造诚信社会。
三是完善措施,强化制度。一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结合全省法院向社会承诺办好十件实事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单发、群发短信等有效措施加大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同时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积极通过举报电话有奖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状况线索,加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良好局面。二是积极推行“温馨告知书”制度。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原来“执行官寄语”的基础上,把人性化的温馨告知内容由原来在执行中或执行后发放改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的同时发放,敦促被执行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到法院履行法律判决,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三是规范《财产申报》等有关制度。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制定出有关文书的制式样式,力求规范、合法,同时加大对拒不履行的罚款力度。四是注重经验总结。在对《民事诉讼法》实践的同时,注重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并及时把好的经验及优秀成果推广适用,达到共同提高。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之要,贵在执行。完善的法律需要不打折扣地去遵循和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在办案中,要结合实际,用足、用好、用活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整合执行力量,调动全员积极性,发扬连续作战、争先创优的优良作风,充分利用早上、傍晚、农忙时节等被执行人易在家时机,主动放弃节假日和休息日,早出晚归,努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一、新旧法在执行工作方面不同之处
(一)强化了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执行人先通知、再执行,只有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的,方可强制执行,这在客观上造成诸多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很多案件无法执行,造成执行难问题发生。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此规定在时间上有效避免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现象发生。
2、增加了财产申报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执行难最大成因就是人难找、财难寻,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如果被执行人进行虚假申报时,根本没有进行制裁的法律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不但规定了申报制度,而且规定了不依法申报的惩罚措施。
3、加大执行威慑机制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三项新措施,即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通过这些对失信者实行行政性、监管性、社会性、舆论性、司法性惩戒等措施的实施,使诚信缺失者一旦失信,名誉扫地,处处受罚,寸步难行,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4、提高了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旧法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个人者1000元以下、单位者1000以上3万元以下,现修改后的罚款数额为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是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间太短,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只能罚款,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能起到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作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罚款外,对仍不协助履行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罚款数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十倍,从而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二)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时间,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旧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双方是法人或单位的为半年,一方或双方是个人的为一年。现修改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并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效平等地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规范了执法行为,增加了执行异议
1、这次修改增加了执行异议的规定,如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从而更好地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
2、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对具备执行条件而不执行的,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完结,也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二、执行中如何操作
一是严格适用法律。学习好、实施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是今后一个时期执行工作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执行人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严格规范行为,促进执行公正,进一步提高整体执法水平。首先要做到熟记法条、了解背景、释明到位,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为民服务能力。其次要规范行为。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赋予了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很多救济手段,在保障他们权利的同时,也给执行人员自身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办案中,必须严格程序,规范行为,有效保护执行参与人的各项权利,防止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发生,从源头上减少各类异议和复议案件,真正把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理念践行到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是加大执行威慑机制建立。一方面要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正常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旨在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与金融、工商、房地产、出入境、交通等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共享,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敦促其主动履行,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征信系统记录的一部分,要求录入案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赖帐户名单,营造一种“履行光荣、赖帐可耻”的执行氛围,努力打造诚信社会。
三是完善措施,强化制度。一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结合全省法院向社会承诺办好十件实事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单发、群发短信等有效措施加大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同时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积极通过举报电话有奖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状况线索,加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良好局面。二是积极推行“温馨告知书”制度。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原来“执行官寄语”的基础上,把人性化的温馨告知内容由原来在执行中或执行后发放改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的同时发放,敦促被执行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到法院履行法律判决,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三是规范《财产申报》等有关制度。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制定出有关文书的制式样式,力求规范、合法,同时加大对拒不履行的罚款力度。四是注重经验总结。在对《民事诉讼法》实践的同时,注重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并及时把好的经验及优秀成果推广适用,达到共同提高。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之要,贵在执行。完善的法律需要不打折扣地去遵循和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在办案中,要结合实际,用足、用好、用活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整合执行力量,调动全员积极性,发扬连续作战、争先创优的优良作风,充分利用早上、傍晚、农忙时节等被执行人易在家时机,主动放弃节假日和休息日,早出晚归,努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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