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龄鉴定推翻“未成年”谎言 不枉不纵法院公正判决
2008-04-14 11:34:33
中国法院网讯 (孙彩萍 杨春) 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4月11日,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团伙抢劫案中,一被告人黄某对自己户籍和学籍上登记的出生年月提出异议,为确保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作出公正判决,法院遂借助现代科技来测定骨龄,最终确认了被告人作案时已是成年人,并依法作出恰当判决,确保了司法公正。
来自山东郯城的黄某,系镇江某中专学校学生,2007年6月29日晚,他伙同镇江某技术学院学生石某等五人经过预谋,将被害人蒋某从市区“腾龙”网吧骗出,在黄七路丹徒新运联运公司门口对蒋某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的手段,劫得被害人诺基亚N5200手机一部,价值950元,蒋某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等犯抢劫罪。
法庭上,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的出生年龄有误,并非身份证上记载的1988年2月,自己实际出生于1990年2月2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申请进行法医学鉴定。如果黄某所述属实,那么其犯罪时就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了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审理此案的法官高度重视这一细节,当庭宣布延期审理,并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论反映被告人黄某在2008年1月24日的骨龄处于19-21周岁间,推定案发时即2007年6月29日其实际年龄应大于18周岁。
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和石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法院还依法对其余五名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了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处罚,并均处罚金3000元。
来自山东郯城的黄某,系镇江某中专学校学生,2007年6月29日晚,他伙同镇江某技术学院学生石某等五人经过预谋,将被害人蒋某从市区“腾龙”网吧骗出,在黄七路丹徒新运联运公司门口对蒋某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的手段,劫得被害人诺基亚N5200手机一部,价值950元,蒋某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等犯抢劫罪。
法庭上,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的出生年龄有误,并非身份证上记载的1988年2月,自己实际出生于1990年2月2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申请进行法医学鉴定。如果黄某所述属实,那么其犯罪时就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了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审理此案的法官高度重视这一细节,当庭宣布延期审理,并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论反映被告人黄某在2008年1月24日的骨龄处于19-21周岁间,推定案发时即2007年6月29日其实际年龄应大于18周岁。
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和石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法院还依法对其余五名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了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处罚,并均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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