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窃不成变抢劫 三只羊换来五年半刑期
2018-09-27 08:52:31
中国法院网讯 (尤雄 王静)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余某抢劫罪一案,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余某驾驶车辆在榆阳区巴拉素镇新庙滩村附近,利用撒玉米的方式将村民的三只羊装进其所驾车辆的后备箱内,在驾车逃离的过程中,被村民刘某发现,刘某驾车一路追赶并将被告人余某的车辆拦堵后,被告人余某猛加油门将刘某的车撞开,致刘某的车无法启动,余某则乘机逃离。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曾经在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逃离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告人辩解称其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并非抢劫罪的观点,因被告人余某在盗窃后逃离时被一路紧追的刘某用车堵住准备制服时,加大油门撞开刘某的车辆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余某驾驶车辆在榆阳区巴拉素镇新庙滩村附近,利用撒玉米的方式将村民的三只羊装进其所驾车辆的后备箱内,在驾车逃离的过程中,被村民刘某发现,刘某驾车一路追赶并将被告人余某的车辆拦堵后,被告人余某猛加油门将刘某的车撞开,致刘某的车无法启动,余某则乘机逃离。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曾经在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逃离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告人辩解称其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并非抢劫罪的观点,因被告人余某在盗窃后逃离时被一路紧追的刘某用车堵住准备制服时,加大油门撞开刘某的车辆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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