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设局“仙人跳” 两青年抢劫财产被判刑
2018-10-12 14:09:40
中国法院网讯 (尤雄 刘文慧) 10月9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罪案件,两名90后被告人许某和曹某(女)伙同他人利用微信色诱被害人,上演“仙人跳”把戏,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逼取被害人钱财。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曹某伙同李某波(已判决)、殷某雨(已判决)等人事先预谋,以曹某与男友吵架心情不好为由,通过微信聊天约被害人李某余见面,并入住榆阳区某宾馆,期间被告人曹某将房间信息告知李某波,被告人许某与李某波、殷某雨等人来到宾馆房间,以被害人李某余勾引曹某为由,对被害人李某余进行殴打,并将李某余控制至次日16 时许,挟持李某余在银行取款机取款300元后又抢走其黄金戒指一枚,并胁迫被害人李某余打下一支15000元的欠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44元。
同年1月5日、3月31日、4月13日,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抢劫作案三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7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了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曹某伙同李某波(已判决)、殷某雨(已判决)等人事先预谋,以曹某与男友吵架心情不好为由,通过微信聊天约被害人李某余见面,并入住榆阳区某宾馆,期间被告人曹某将房间信息告知李某波,被告人许某与李某波、殷某雨等人来到宾馆房间,以被害人李某余勾引曹某为由,对被害人李某余进行殴打,并将李某余控制至次日16 时许,挟持李某余在银行取款机取款300元后又抢走其黄金戒指一枚,并胁迫被害人李某余打下一支15000元的欠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44元。
同年1月5日、3月31日、4月13日,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抢劫作案三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7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了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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