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抢一盗”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2008-04-09 14:47: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院长 黄凤军
当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抢劫、抢夺、盗窃(以下简称为“两抢一盗”)案件在人民法院所受理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居高不下。“两抢一盗”案件是高发性犯罪案件,它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又危害到人身安全,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河南省杞县法院对五年中所审理的237起“两抢一盗”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归纳出这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在237起“两抢一盗”案件中,共有罪犯295人,其中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有112人,占总数的38.08%,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严重。五年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增长趋势。其中2003年48人,2004年47人,2005年63人,2006年67人,2007年70人,分别占同期罪犯人数总数的32.6%、35.7%、37.4%、39.4%、45.3%。
二、外来人员犯罪所在比重较大。在我院受理的“两抢一盗”案件中,外来人员犯罪人数比去年同期虽然减少了1.42%,但比例仍高达70%。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给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外来人员犯罪,2003年为50人,2004年为57人,2005年为63人,2006年为73人,2007年为77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63%、65.35%、67.7%、71.2%、70.3%。
三、共同犯罪团伙做案居多。在“两抢一盗”案件中,团伙做案共同犯罪多。2003年为34件,2004年为39件,2005年为42件,2006年为53件,2007年为56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29.4%、31.3%、35.2%、36.5%、36.91%。
四、使用交通工具携带做案凶器多。因为“两抢一盗”案件多属暴力犯罪,特别是抢劫案件,犯罪分子手中都随身携带有匕首、砍刀、仿真手枪、钢管等凶器。很多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运送赃物,做案后及时逃脱,往往驾驶摩托车、汽车、农用运输车等交通工具。其中2003年为24件,2004年为29件,2005年为34件,2006年为53件,2007年为56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29.7%、31.37%、35.2%、46.38%、48.9%。
五、对罪犯定罪量刑时适用重刑多。因为“两抢一盗”犯罪属于高发性、暴力性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受害人身体或者精神受到迫害和打击。在罪犯中,很多人还是累犯,多次犯罪。故此,人民法院在对此类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往往适用重型,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我院受理的“两抢一盗”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2003年46人,2004年59人,2005年65人,2006年72人,2007年77人,分别占同期罪犯总数的17.4%、19.8%、21.3%、27.6%、31.36%。
全国各地每年都要开展严打斗争,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暴力性犯罪。但是“两抢一盗”犯罪案件还是居高不下,屡打不减。通过调查分析,我院认为导致“两抢一盗”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力度不够,全社会未形成对青少年 “两抢一盗”犯罪的共同防范意识。2005年-2007年三年中,杞县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62起。其中85%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这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二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对乡村及偏远地区打击力度小,交通不便,容易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随着各地大中小城市“两抢一盗”打击力度的逐步加大,政法机关多策并举,对“两抢一盗”犯罪采取多种预防和打击力度,专项行动成效也很明显,使得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市场,往往流窜至县城或者到乡镇、乡村做案。
三是受害人报案不及时,出于多种考虑不愿指证,给公安机关成功破案增加了难度。在“两抢一盗”案件中,被害人出于多种考虑,一般不主动报案或指证,不少犯罪分子往往是流窜作案,或者是利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抢劫、抢夺、盗窃,做案过程迅速、灵活、隐蔽,做案后能够及时逃脱,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
四是抢夺案件立案标准高,定罪量刑不容易把握。公安机关对抢夺财物数额不足人民币300元的,长期以来一直不作为犯罪处理,没有采取立案措施。司法机关对“两抢一盗”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尤其是使用交通工具随身携带凶器犯罪的“两抢一盗”案件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性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从而使定罪量刑较难以把握。
五是很多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服刑结束后导致重新犯罪。我院在审理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时,主要贯彻“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容易忽视对那些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青少年予以严厉打击。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经过思想改造后不再重新犯罪,但是也有不少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杞县法院审结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92起,其中29人犯罪主观属于上述原因,重新犯罪。
六是在刑事审判中,两种“两抢一盗”案件长期以来无法得到从快从重定罪处罚。一类是未查获赃物,而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行为,虽然有被害人指认或目击证人指证的案件;另一类是团伙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一时不能分清主从犯和罪责的案件。
要预防和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杞县法院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二是增强妇女自身防范意识,不要挎包,不要独自在偏僻路段行走,公安机关应加强夜间治安巡逻。对“两抢一盗”、“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留意对案犯特征的记忆,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并予以详细说明。四是对多次抢夺或多次盗窃够300元的,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两抢一盗”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要进行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制定出更明确和可操作性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来区分“两抢一盗”案件的此罪彼罪与重罪轻罪。五是审理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既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又要实事求是,该从轻、减轻的一定要从轻、减轻处罚;对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严厉打击。六是对未查获赃物,犯罪嫌疑人虽然否认犯罪,但被害人指认和目击证人指证能够相互印证的,要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对团伙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不能分清主从犯和罪责的案件,对查清的部分作出先行判决,保证从重从快定罪处罚。
河南省杞县法院对五年中所审理的237起“两抢一盗”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归纳出这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在237起“两抢一盗”案件中,共有罪犯295人,其中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有112人,占总数的38.08%,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严重。五年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增长趋势。其中2003年48人,2004年47人,2005年63人,2006年67人,2007年70人,分别占同期罪犯人数总数的32.6%、35.7%、37.4%、39.4%、45.3%。
二、外来人员犯罪所在比重较大。在我院受理的“两抢一盗”案件中,外来人员犯罪人数比去年同期虽然减少了1.42%,但比例仍高达70%。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给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外来人员犯罪,2003年为50人,2004年为57人,2005年为63人,2006年为73人,2007年为77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63%、65.35%、67.7%、71.2%、70.3%。
三、共同犯罪团伙做案居多。在“两抢一盗”案件中,团伙做案共同犯罪多。2003年为34件,2004年为39件,2005年为42件,2006年为53件,2007年为56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29.4%、31.3%、35.2%、36.5%、36.91%。
四、使用交通工具携带做案凶器多。因为“两抢一盗”案件多属暴力犯罪,特别是抢劫案件,犯罪分子手中都随身携带有匕首、砍刀、仿真手枪、钢管等凶器。很多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运送赃物,做案后及时逃脱,往往驾驶摩托车、汽车、农用运输车等交通工具。其中2003年为24件,2004年为29件,2005年为34件,2006年为53件,2007年为56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29.7%、31.37%、35.2%、46.38%、48.9%。
五、对罪犯定罪量刑时适用重刑多。因为“两抢一盗”犯罪属于高发性、暴力性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受害人身体或者精神受到迫害和打击。在罪犯中,很多人还是累犯,多次犯罪。故此,人民法院在对此类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往往适用重型,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我院受理的“两抢一盗”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2003年46人,2004年59人,2005年65人,2006年72人,2007年77人,分别占同期罪犯总数的17.4%、19.8%、21.3%、27.6%、31.36%。
全国各地每年都要开展严打斗争,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暴力性犯罪。但是“两抢一盗”犯罪案件还是居高不下,屡打不减。通过调查分析,我院认为导致“两抢一盗”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力度不够,全社会未形成对青少年 “两抢一盗”犯罪的共同防范意识。2005年-2007年三年中,杞县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62起。其中85%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这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二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对乡村及偏远地区打击力度小,交通不便,容易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随着各地大中小城市“两抢一盗”打击力度的逐步加大,政法机关多策并举,对“两抢一盗”犯罪采取多种预防和打击力度,专项行动成效也很明显,使得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市场,往往流窜至县城或者到乡镇、乡村做案。
三是受害人报案不及时,出于多种考虑不愿指证,给公安机关成功破案增加了难度。在“两抢一盗”案件中,被害人出于多种考虑,一般不主动报案或指证,不少犯罪分子往往是流窜作案,或者是利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抢劫、抢夺、盗窃,做案过程迅速、灵活、隐蔽,做案后能够及时逃脱,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
四是抢夺案件立案标准高,定罪量刑不容易把握。公安机关对抢夺财物数额不足人民币300元的,长期以来一直不作为犯罪处理,没有采取立案措施。司法机关对“两抢一盗”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尤其是使用交通工具随身携带凶器犯罪的“两抢一盗”案件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性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从而使定罪量刑较难以把握。
五是很多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服刑结束后导致重新犯罪。我院在审理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时,主要贯彻“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容易忽视对那些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青少年予以严厉打击。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经过思想改造后不再重新犯罪,但是也有不少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杞县法院审结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92起,其中29人犯罪主观属于上述原因,重新犯罪。
六是在刑事审判中,两种“两抢一盗”案件长期以来无法得到从快从重定罪处罚。一类是未查获赃物,而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行为,虽然有被害人指认或目击证人指证的案件;另一类是团伙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一时不能分清主从犯和罪责的案件。
要预防和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杞县法院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二是增强妇女自身防范意识,不要挎包,不要独自在偏僻路段行走,公安机关应加强夜间治安巡逻。对“两抢一盗”、“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留意对案犯特征的记忆,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并予以详细说明。四是对多次抢夺或多次盗窃够300元的,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两抢一盗”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要进行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制定出更明确和可操作性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来区分“两抢一盗”案件的此罪彼罪与重罪轻罪。五是审理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既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又要实事求是,该从轻、减轻的一定要从轻、减轻处罚;对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严厉打击。六是对未查获赃物,犯罪嫌疑人虽然否认犯罪,但被害人指认和目击证人指证能够相互印证的,要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对团伙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不能分清主从犯和罪责的案件,对查清的部分作出先行判决,保证从重从快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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