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 受害人权益如何维护
2008-04-07 16:18: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占文
  执行难是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以交通肇事引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甚。由于人民法庭传统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受司法程序、信息不对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方面的影响,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致使大多数受害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五年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调查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呈以下特点:

  执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受理此类执行案件9件,2004年为19件,2005年为22件,2006年为34件,2007年为46件,平均年增长率为28%,最高增幅达111%。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低,案件执行难度大。2003年至2007年共受理此类执行案件130件,执结74件,其中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仅12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16.2%,案件执结率仅57%。

  执行标的额越来越大。受理的执行案件,平均个案赔偿金额2003年为1.9万元,2004年为2.1万元,2005年为2.7万元,2006年为2.9万元,2007年增加至3.2万元。其中执行标的额最高达32万元。

  原因:复杂多样 

  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执结的主要原因。在受理的130件执行案件中,超过46%的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其中大多数被执行人是下岗职工或农民,为谋生借钱或贷款购买车辆营运,有的甚至是购买接受或已经报废的车辆,难以或不能办理相应的车辆保险,致使法院依法拍卖事故车辆所得价款,很难足额弥补受害方的死亡或伤残赔偿费用。也有相当部分被执行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通知保险公司理赔,而是逃避责任,自身支付能力又很有限,导致法院执行时保险公司不予协助执行等困难。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是导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在未执结的56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37%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长年得不到执结。

  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处置不当是造成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体,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可能碍于人情、关系,在只收取少量医疗保证金的情况下放行已扣押的车辆,致使部分已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肇事车辆难以被查封、扣押,从而造成执行难。也有的肇事车辆因受害人无法或怠于及时行使权力,致使被交警部门查扣的车辆因停放过久而物非所值或难以抵付相应的停车费用。此外,少数法官缺乏执行意识,未尽到提醒义务,就案办案,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财产的机会,也客观上增加了执行难。

  对策:多措并举

  注重审判和执行配合。要强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工作,对当事人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对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或其他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符合法律应当先予执行的,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能有效提高执结率。此外,在审判阶段,要多做调解工作,尽量提高及时履行率,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积极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综合考虑。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一是交警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采取暂扣等相应措施,对调解未果有可能提起诉讼的案件,要求肇事车辆预交的保证金数额一定要相当于或高于可能的赔偿数额;二是人民法院通知保险公司理赔的出险车辆,保险公司应提供绿色通道依法积极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制约机制。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在加大传统的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要积极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制约机制,使法院能够及时强制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倡导和谐执行理念。对无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建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人民法院要积极向党委汇报、与当地政府协调,争取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对申请执行人确属困难又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案件,应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给予适当救助,既缓解了执行难,又促进了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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