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科学推进 实现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
2008-04-07 14:26: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继生
  在年前召开的重庆市全市法院院长会上,市高级法院院长钱锋同志指出,全市法院要围绕“314”总体部署,迅速掀起争创“全国一流”的高潮,进一步巩固在西部的相对领先地位,力争加快进入全国一流行列,实现重庆法院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深入学习贯彻钱锋院长在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力争创全国一流法院,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重庆各级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实现成为“全国一流”法院的重大工作目标,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转变观念、把握关键,正确处理好争创活动中的三大关系。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争先创优意识

  古人云:求木之茂必固其根,欲流之长必浚其源。争创“全国一流”活动要深入开展、取得实效,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根本,是前提。认识问题不解决,观念“瓶颈”不突破,难免会“穿新鞋走老路”,说在嘴上、喊喊口号,做做样子、摆摆架式,落实不到行动上,难以取得真正实效。为此,应坚持“四破四立”,牢固树立争先创优意识。

  (一)破除漠视发展、固步自封的思想,树立不进则退、奋勇争先的意识

  ——创“全国一流”是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的必然要求。“314”总体部署明确了重庆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市第三次党代会、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市未来经济发展提出了宏伟目标,作出了重大部署。我市经济的加速发展,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有机组成部分的法院调整思路、换挡提速,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法院如果不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加快自身建设,而是漠视发展、固步自封,则司法功能难以更好地行使,职能作用难以有力地发挥,甚至可能影响全市发展大局。

  ——创“全国一流”是推动我市法院再上新台阶的必然要求。纵观全国,不少法院于几年前就开始着力争创“全国一流”。今年以来,天津、陕西等省市法院又相继提出了争创“全国一流”的目标,全国各省市掀起了新一轮争创一流法院的热潮。在我市年初召开的政法工作会上,市委提出了重庆政法工作要达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大要求。市高法院在把握全国形势,紧扣重庆大局,分析法院实际的基础上,响亮地提出了全市法院争创“全国一流”的工作目标。这既是形势所需,也是大势所趋。各法院务必要乘势而上、奋力而为,绝不能裹足不前、安于现状。

  (二)破除一蹴而就、稍进则满的思想,树立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意识

  ——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创“全国一流”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经过直辖十年的发展,重庆法院工作已处于“西部相对领先”地位,但是,与京、津、沪直辖市和兄弟省区优秀法院相比,还存在差距,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重庆大城市带大农村、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等问题,也使得法院创一流工作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而且,创“全国一流”是个系统工程,既涉及观念更新,又涉及机制创新;既涉及职能健全,又涉及能力提升;既涉及硬件改善,又涉及软件建设;既涉及物的问题,又涉及人的因素,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朝创夕成。市高法院制定了5年规划,这本身也说明创一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长期的过程。争创“全国一流”,既需要树立打攻坚战的意识,更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绝不能稍进则满、半途而废;更不能心浮气躁、急于求成;而应沉心静气、脚踏实地,百折不挠、持之以恒、坚持到底。

  ——把握大势,不断增强创“全国一流”的决心和信心。重庆法院要争创的“一流”是全国的一流,是全行业的一流,目标大、标准高。但目标虽大,并非无法实现,标准虽高,亦非高不可攀。正因为要求高、有难度,才要花大力气,下苦功夫,打持久战。有的法院认为,“全国一流”不是每个法院都争创得上的,与其劳神费力争创不上,不如不争创。创建才刚刚开始,花落谁家尚未可知。绝不能还未进入竞技场,就退出竞技场,未战先怯、不战而退。从今年最高法院表彰的40个全国模范法院来看,既有经济最发达地区的法院,也有全国贫困县法院;既有规模大的法院,也有规模小的法院。因此,我们既要看到争创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要看到争创的趋势性和可行性,咬定青山不放松,执着追求不松懈。

  (三)破除“全国一流”就是获奖授牌的思想,树立人民群众公认和社会广泛认可的意识

  “全国一流”是法院综合实力的体现,既包括系统的评定,也包含社会的认可,绝不能把成为“全国一流”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得到最高法院授奖发牌。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先进法院,有的并没有取得一流奖牌,但我们谁也不能否认其堪称一流的实力。况且,最高法院评选“全国模范法院”还有个地区平衡的问题,并非实力达到一流的法院就一定能获得奖牌。因此,我们要正确把握“全国一流”的内涵,以创建“全国一流”为抓手,提高水平、提升形象,最终实现法院综合实力全面提升的目标。

  (四)破除“不敢争”、“不愿争”的思想,树立敢闯敢为、勇攀高峰的意识

  ——克服“不敢争”的心理障碍,积极抢抓机遇。经座谈讨论发现,有的法院存在“不敢争”的思想。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地理位置不佳、物质条件较差、工作基础薄弱、人才资源匮乏、争创起点偏低,等等。不容否认,这些因素,可能会对争创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但这些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是可以克服,也是能够克服的。实例证明,区位不决定地位,有为才有位。在2008年新评选出的全国模范法院中,河北省大名县法院、陕西省西乡县法院等法院所在县均为全国贫困县,但这些法院却一样成绩斐然、跻身前列。另外,被誉为“西部基层法院排头兵”的西安碑林区法院,仅有占地不足2.2亩的狭小院落,其物质装备条件也相对落后,但却跻身“全国优秀法院”之列。这充分说明,只要积极克服不利因素,充分利用优势条件,也会取得优异的成绩。而且,所谓“优”与“劣”总是相对的,必须辩证地看。有时所谓“劣势”,换一个角度看,反而成了推动工作的“优势”。无论是认为区位不佳,亦或是认为装备落后的法院都应瞄准目标,敢与快的赛,敢向高的攀,树立高标准、坚持高要求,奋勇争先,赢得主动。

  ——克服“不愿争”的心理障碍,切实激发活力。“不愿争”的原因有二:一是畏难,二是畏累。争创“全国一流”,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工作更难更累,这是必然。但是,要大力提升法院综合实力,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要不畏难、吃得苦、经得累。如果工作总是按部就班、平平淡淡、轻轻松松,绝不可能争创到一流。要坚决克服“争先受累,落后受罪,走在中间最实惠”的消极心态,知难而进,迎难而上。要通过争创活动打开眼界、放眼全国,以更高的标准审视法院自身工作,不断提高水平、提升层次,唯有如此,才能在竞争的浪潮中取得新突破、走上新台阶、获得新发展。

  二、统筹兼顾,把握关键,着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要力争进入“全国一流”行列,实现工作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明确目标、把握标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牢牢抓住创一流法院的关键。

  (一)明确目标,把握标准

  常言道:目标不定,方向不明。创“全国一流”活动要有效开展,首先就得明确活动的总体目标,这是全市法院共同努力的方向,是不可变的目标。争创一流的总体目标可概括为: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兴一流作风、树一流形象。更具体一些,可概括为:审判公正、高效、权威,队伍业精、敬业、清廉,管理求实、精细、严格。同时,要围绕总体目标,制定短期目标。短期目标是总体目标和行动之间的桥梁,是可调整的目标。我们应按照市高法院制定的《全市法院五年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划、细化短期目标。短期目标应分类制定,切实可行,并适时调整。

  标准是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只有明确了创一流的标准,才能检验创一流的效果。那么,“全国一流”法院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必须要综合地看,辨证地看,不能把“全国一流”简单地等同于获取奖牌。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行业标准,即客观标准;二是社会认可度,可称之为主观标准。二者内涵一致、本质同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争创一流活动中,既要“站在法院看法院”,以全国先进法院为“标杆”,按照系统的标准去奋斗,努力成为法院系统认可的一流;又要“跳出法院看法院”,按照社会的标准去改进,努力成为社会公认、群众认可的一流。

  (二)统筹兼顾,抓住关键

  从某种意义上说,抓住问题的关键,就找到了开启成功之路的钥匙。争创一流也不例外。因此,我们既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抓住重点工作的主要方面;又要兼顾一般、协调向前。概而言之,争创一流的关键可归结为四点:一是工作整体推进,二是重点特点突出,三是队伍清正廉洁,四是宣传及时到位。

  ——遵循“山峰法则”, 既整体推进又“亮点”突出。所谓“山峰法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一座山的高度以绝对海拔来计算,山之高度以最高峰决定。山再高无峰,只能是高地。另一方面是指,高峰需要群山作基础,山系做支撑,否则高峰之高也难以凸显。同理,一个法院的高度,取决于有无拔尖的法院人才,有无突出的工作“亮点”,人才“高度”、工作“亮点”决定了法院的高度。同时,还必须统筹兼顾,夯实整体基础、坚持“整体”推进,法院的特点与“亮点”才有坚实的支撑。因此,既要狠抓精英人才的培养、精品案件的办理等“亮点”性工作;又要抓好群体人才培养、物质装备保障等基础性工作;既要目标高远,更要脚踏实地;既要从大处着眼,更要从小处着手。唯有这样,才可能真正跻身一流之列。

  ——遵循“木桶法则”,确保队伍清正廉洁。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木桶法则”,即“短板效应”,是指一只水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木桶盛水多少以最短的木板决定,要多装水,就得提高最短木板的高度。同理,要创“全国一流”法院,就得狠抓薄弱环节。法院工作最容易出现“短板效应”的薄弱环节应该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上。过去讲“一俊遮百丑”。随着社会的进步,管理系统化,评价全面性,哪一方面太差都不行。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以说是“一丑遮百俊”。如果党风廉政上出问题,其他工作做得再好,也会被“一票否决”。因此,务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搞好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常言道:光说不练假把式。要创“全国一流”,绝不能只说不做。工作做到位,才有说服力。但要创“全国一流”,只做不说也不行,毕竟“酒香也怕巷子深”。这里的“说”字,主要是从对外宣传的角度而言。一方面,要灵通消息,跟踪报道,把法院的典型人物、精品案件、先进做法及时宣传出去;另一方面,要加强沟通,注重交流,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老百姓等方方面面的人都能了解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从而营造出良好的争创氛围。

  三、正确把握,科学推进,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要实现成为“全国一流”的工作目标,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科学推进,并重点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关系

  “全国一流”的长期目标体现了高屋建瓴的胆略与胸怀,体现了力争上游的勇气和气概,是全市各法院发展前行的重要指向,必须坚持到底。短期目标是对长期目标的分解,是阶段性的工作方向。长期目标指导完成短期目标,短期目标推动实现长期目标。哲学上“质量互变”的规律表明,长期目标必须要通过短期目标来细化、来落实。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中国老百姓还有句俗话,叫做“一锄头挖不出个金娃娃”。纵观各“全国模范法院”,就不难发现,这些法院往往是从获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法院”、审判先进集体等单项表彰开始,而逐步成为“全国优秀法院”,再到“全国模范法院”。因此,我们既要瞄准大目标,更要抓住小目标,一项一项去完成,一个一个去实现,这样就会水到渠成,积一个个小胜为大胜,由量变而质变,最终成为一流法院。

  (二)正确处理内部支撑与外部支持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内部支撑,是指党组的决策力、中干的执行力、干警的参与力,三力合一,形成创一流的工作合力。这里所说的外部支持,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社会各方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成为创一流的外部动力。前者是实现一流目标的内因,是决定性因素;后者是实现一流目标的外因,是重要条件。争创一流,就既要强化内部支撑,又要争取外部支持,内外作用,以形成最大的合力。在强化内部支撑方面,要狠抓一个“龙头”,不断提高党组在创建活动中的决策力、领导力;要强化一个“中坚”,不断提高中层干部的管理力、执行力;要夯实一个“基础”,不断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参与力。需要强调的是:要大力推进争创一流工作,必须充分发挥院领导班子的作用。“龙头”不动,“龙身”不活。只有充分发挥党组的领航导向作用,才能瞄准目标坚定方向;只有充分发挥党组的带头示范作用,才能凝聚人心合力向前。从某种程度上讲,创一流的加速与延缓、成功和失败,关键取决于党组的作用是否得到最有效的发挥。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中层干部 “中坚”力量的作用,科学管理、辐射带动。党组和中干的作用发挥好了,就一定能把全体干警的参与热情充分调动起来,就会呈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好局面、“雁阵齐飞”的好格局。在强化外部支持方面,要通过强化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积极争取外部支持,为创一流活动争取良好的组织保障、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正确处理借鉴先进与自我创新的关系

  二战以后,日本从一片废墟上迅速崛起,成为了世界瞩目的技术和经济大国。究其原因至少有两点:一方面是善于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是善于自我创新。大到国家建设如此,小到个人发展如此,创“全国一流”也不例外。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必须要走出去、考察外地先进法院,找准差距所在,借鉴先进经验,切实做到“比学赶超”。通过比而后知不足,知不足而学习先进,追赶先进,最后方能超越先进。但借鉴并非简单模仿、生搬硬套,而要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拓创新,走出自己的特色。要在学习先进法院先进经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研透本地特点,找准本地优点,扬长避短、取长补短。要既创新工作思路,又创新工作举措;既创新司法理念,又创新审判机制;既创新队伍建设,又创新法院管理。只要善于利用优势,积极创新优势,就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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