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谋划法院工作
2008-04-06 08:46: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邱世平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院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事业发展全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院所担负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光荣而艰巨,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防火墙。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评价法院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谋划司法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检验司法工作,是当前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作为一个基层法院院长,深刻地认识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做到“四个必须”: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只有学习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贯彻好、落实好,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不迷失方向;二是要主动将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制度,对法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的审判等,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在服务中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大局意识,把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裁判执行权,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端正司法思想,转变司法观念,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要牢牢把握“五个牢固树立,实现五个转变”,即牢固树立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的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求稳定到全面谋和谐的转变。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努力实现从为民做主行使司法权到受民之托行使司法权的转变。牢固树立时时从大局出发、处处从宏观考虑的全局意识,努力实现从孤立办案到立足大局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的转变。牢固树立公正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靠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到靠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转变。牢固树立注重审判质量、诉讼成本和办案效果的意识、努力实现从满足于完成办案任务到打造司法精品、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从而在更高、更深、更实的层次上为“第一要务”服务。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把审判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解决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一是擦亮司法服务便民“窗口”。规范立案服务大厅,优化诉讼环境,方便群众诉讼。设立咨询导引台,配备专门的诉讼引导员,做到着装整齐,语言规范,态度端正,办事周到,并注意解答群众的疑问,指导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有利的方式参与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自觉防止冷、横、硬和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使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得到提高。二是加大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坚持“有诉必理”、“有访必接”的原则,切实推行对困难群众予以司法救助的制度,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努力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三是悉心接待群众来访。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处理程序,推行院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对当事人做到“真心、热心、诚心、耐心”,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处理能力,努力让群众诉求有门,并在信访工作中实施文明接待。四是畅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让神圣的法律走出庄严的法庭,将审判台搭在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行假日开庭、预约开庭,方便群众诉讼。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社会正义,达到以公正为核心的质量要求、以效率为核心的成本要求、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的效果要求。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统一,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努力遏制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坚持“和谐”和“发展”相统一,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注意发挥司法的规范行为、平衡利益、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功能,以司法调解为重要手段,以司法强制力为最终保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坚守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关口,使司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防火墙。坚持“监督”、“维护”与“协调”有机统一,切实抓好行政审判工作。由于涉及公民私权与公共权力的平衡,在进行司法审查时,更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增强人民群众与政府的相互信任,对复杂的行政案件,始终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解决法院办案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规范执行工作。要不断改革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实现债权。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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