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谐司法 促进社会和谐
2008-04-03 11:3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惠贵
  “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和谐社会”是近几年耳熟能详、深入人心的几个词语。在三者的关系中,彼此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无疑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该也可以是大有作为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思想认识,安福法院全面加强和谐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水平,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作为,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一、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

  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调节各类社会关系,起着对各类社会矛盾进行化解、缓冲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显然肩负着重要责任。法院工作的质量如何,法官司法能力怎样,会直接对社会的和谐与否产生影响。因此,安福法院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建设,使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注重培养法官和谐司法的意识。在衡量法院工作时,主要是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对法官进行考核时,改变了过去主要看办案数量多少的方式,取消了绝对的数量任务,实行两大块考核,一是法官政治素质,主要是看是否履行法官义务,服从内部管理,积极参加培训,恪守廉洁司法,二是法官业务能力,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公正与效率齐兼顾的方式。

  首先,树立并考核法官的大局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政治保障和坚强后盾;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大局之中。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就是科学发展,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审判工作“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其次,提高并考核法官的职业素养。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再好,也不能保证正确发挥。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的怀疑,从而影响到法院在构建和谐中所能起的特有作用。为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安福法院强化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把法治理念作为新形势法院工作的科学理念、和谐司法的思想基础。同时大力打造法院思想文化,培养法官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刚正不阿的精神和品格,鼓励、督促法官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专项培训,培养法官终身学习意识。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言行,实行《法官不良行为积分处罚制》,矫正法官的不良行为,使法官有智、有能、有德。

  再次,强化并考核法官的拒腐能力。法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就必须通过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案件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正司法要有廉洁自律来保证。推出了一系列确保廉洁司法的制度,如廉政保证金制度、改判重审案件跟踪调查制度、严禁内外说情制度、法官被投诉调查处理制度等等,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端正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教育法官“打铁先得自身硬”,要常修为正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以良好的司法形象立身,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法官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是各类社会矛盾冲突的承受者,只有具备过硬的品格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才能在公众面前展现公平正义的化身,调整好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二、改进审判工作,推行和谐司法方法的运用

  和谐社会是党提出来一个十分重要目标和方针。我国现在和今后一个长时期里,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对抗仍将存在,发挥法官职能作用,处理好这些“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为此,安福法院始终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要标准,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审判和执行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法院在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各方面都强调运用和谐司法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1、刑事审判推出和解制度,尽力恢复被刑事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就是法院受理的一定范围的刑事(附带的诉讼)案件,在作为调停人的法官的帮助下,加害人(被告人)与受害人直接商谈,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和忏悔自己的行为,取得受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问题,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它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处理模式,可以弥补传统刑事司法忽视受害人利益、改造犯罪人效果不理想、司法成本过高等缺陷,满足了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可以直接对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在安福法院,除了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过失犯罪和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案件,都将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交谈和解;或通过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双方和解,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而达成谅解协议,使大量成年犯罪、过失犯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侵害财产的犯罪案件,在坚持公平、正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灵活处理。使社会矛盾和对抗得到化解,使人们更加和睦相处。

  2、民商事审判体现民生关怀,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优化诉讼环境,减轻诉讼负担,方便群众诉讼,增加司法的“亲和力”。安福法院在审判民商事案件时,使法律的权威得到了更人性化的体现。首先是实行大立案和速调速裁,极大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极大地缩短办案周期。各类诉讼案件实行一站式当天立案、当天送达诉讼文书、当天分流。当事人可以预约立案,对老弱病残者上门立案。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除了案情复杂和疑难、新类型案件外,一律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把调解贯彻在整个办案过程,尽可能在调解达成协议时义务方当即履行完毕。2007年以来,安福法院有近90%的民商事案件是通过速调速裁解决的,调解结案率逐年增高,目前已达76%,同比增加了15个百分点。这些调解的案件中,95%都是自动履行的,真正做到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为了有效清除利益冲突双方因诉讼产生的对立情绪,安福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协调或指导发挥社会主体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3、行政审判注重协调沟通、缓和官民矛盾

  传统的行政法治观念认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对恃的产物。根据宪政和行政法理念,行政权不可处分。所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除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官民”矛盾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时,只有单一的判决。依法裁定,当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合法的法律判断,但对促进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效果较差。为使通过行政诉讼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情绪得到及时理顺,社会和谐得到有利促进。安福法院在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尝试通过协调来推动当事人和解。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适应的案件范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依法撤销将会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处理不公平、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革、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但却是有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其他可以影响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协调沟通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靠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取得行政机关的理解支持,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或适当变更。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诉撤诉。2007年以来,原告撤诉率达到77.6%,既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威信,又理顺了群众的情绪,各方利益都通过诉讼得到了均衡。

  4、执行工作坚持刚柔相济和人性化,力促对立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执行工作是法院办案流程中最后一道程序,法院裁判执行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但是“执行难”已是老生常谈困扰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问题,极大的损害了法律尊严,社会的诚信和社会秩序的应然状态。“难则思变”,中共中央为此专门下文要求解决执行难的创新,比如全天候执行、节假日执行、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公开债务人名单等等。

  安福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不断推出执行威慑新举措的同时,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简单从事,而是在意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一是不轻易对被执行人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尽可能最大努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二是不随便冻结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的经营财产、交通运输工具不轻易查封、扣押,让其发挥经济效益,增强履行能力;三是对一些履行能力甚差,需要社会救济的被执行人,多做权利人的工作,促成双方和解。而对那些以强凌弱,有能力不履行,经劝说置之不理的被执行人,则果断采取法律强制手段,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以来,安福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为86%,执行和解率为57%,只对7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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