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案件执行难问题探究
2008-03-21 15:50: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巍
  有人给执行难编过两句顺口溜,说的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倒贴一笔诉讼费。”由于执行环节困难重重,不少债权人拿着一纸判决书“望钱兴叹”,有人甚至因此家徒四壁。执行难不仅让法庭的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院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必将与世贸规则产生严重冲突,从而引发更多的经济纠纷。据了解,曾有一段时期,法院审结的但最后并未真正得以执行的案件竟然高达50%。百姓将这些判决但没有执行的案件戏称为“法院打白条”,长此以往,法律的公正性如何实现?百姓的法律权利怎样得到维护?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但收效不是很大。因而,笔者拟在分析我国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对解决我国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有所裨益。

  1. 民商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中国的执行难是大家都有目共睹的,那这“难”到底难在什么地方呢?笔者觉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具体个人的原因,既有法院体制上的原因又有执行方法上的原因。这些方面都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他们有时也共同阻碍着民商事案件的执行。

  1.1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

  通过在法院执行部门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目前的被执行者多是各种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或所属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就是当地政府开办的,所以执行的时候,有关方面常不予协助,有的甚至出面阻挠。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政府为了留住引进的外商企业,给执法部门设置重重障碍。据笔者调查,赣州市有些区县的外商企业门前,竟然堂而皇之挂着“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得进入企业执法”的大牌。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做法,是对执法部门的不屑一顾,是对法律严肃性的践踏。

  有的地方党政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越权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整体上看,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仅是执行难当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而且是我们整个司法体制当中的问题。所以,法院在执行有些裁决时,特别是涉及到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想站在正义的一边,而不站在地方利益一边是有一定困难的。

  1.2 法院的体制不完善

  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其内部体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执行工作的进行。在过去的执行程序中,审查与执行没有分离,同一法官对执行案件有从始至终的执行权。我们知道,从制度上建立起相互监督机制是杜绝腐败和违规行为的捷径,如果执行程序中建立审查与执行分离制度,那么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就势必形成。可以看到,我国的一些法院也进行了内部改革,2002年至2003年全国大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将原来的执行庭改为执行局,执行局又分成三个组:立案组、实施组、裁决组。实施组负责实施执行,如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查封、冻结当事人财产等。对执行程序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第三人执行异议等由裁决组审查。对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委托由综合组办理。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开,实行“分权制衡”。这样做有利于避免执行法官个人权力过大,更好地保证廉洁高效。但是,这些改革措施并不是有强制性的,而是最高法院原则性的要求。这就使得各地基层法院不能有效、全面地适用改革方案,造成如今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1.3 立法不健全,执行缺乏规范

  执行立法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是直接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的规定是执行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然而,其中的很多条文都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最高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执行规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是都不够完善、系统,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光靠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

  在当前民商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存案多,执结率不高,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不妥有直接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不能,结果只能造成执行存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制制度的失望和不满。此条不改,必将钳制案件的执行效果。

  1.4 法院的执行队伍素质不高

  法院执行队伍的内部问题也是长期制约案件执行的主观因素。司法腐败仍未被禁止,部分法官个人素质不高,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乱”。很难想象,一个业务差、违法乱纪的执行人员,执行工作干得很漂亮。

  1.5 被申请执行人经济确实难以支付执行款

  在判决书和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主观上是非常愿意支付执行款项的,但是迫于自身经济上的困难,确实无能力偿还。造成如此情况主要还是社会不良因素。现今社会,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良风气或社会问题。比如说,银行信贷资金操作普遍缺乏严格的风险审查,有些甚至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政府官员为求政绩,盲目上项目,却不能回笼资金,而致使工程款、工资不能支付;开发商为取得项目,主动垫支物款,总以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一定能在项目完成后还付垫支款,结果,只有与之对簿公堂了,往往没有风险意识;目前是国有企业转轨时期,作为被执行案件的主体,国有企业占有很大比重,大约有70%,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工作对象。这些都是不能支付执行款的一些方面,也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如果这时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那么就可能使公司企业破产,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不能下发,使个人的生活难以维持。这样,就造成了增加失业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与我国稳定发展的大局不相符。

  1.6 被申请执行人故意不履行判决、裁定书

  据调查,导致执行难的原因除被执行人确有困难外,相当大的部分是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拖欠债务,拒不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发现,被执行人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思想,有的想“拖一天是一天”,有的认为自己或亲朋好友与执行人员相识,指望执行人员手下留情,还有的因诉讼使双方情绪对立,败诉方碍于情面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不注意分析和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活动,动辄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结果,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产生了逆反心理,形成对立,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按理说,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长期以来,因该条规定过于简略,适用起来极为不便。尽管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法院设立了执行局,配备人员,增加经费;有的法院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的制度;有的中院还借助网络媒体公布未结执行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1.7 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计划经济时代,在我国各行各业产生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给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建设和发展带来了许多困难。其中,我国的旧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发展严重畸形,给后来的金融市场运作带来后遗症。我们都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体制改革,划分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但是,这些银行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下的管理模式,不能实行科学的资产风险管理,于是,大量的商业贷款不能收回,不良资产严重聚积。国家不得不出台政策,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划分给四大不良资产处理公司,即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让它们专门处理遗留的不良资产。然而,这些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多数已经破产或重组,有的事实上已没有了履行能力。这样,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严重的负担。据笔者调查了解,在我国的法院执行的案件中,这四个不良资产处理公司的执行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执结率很低。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2003年执行的案件为研究对象,2001年四大资产处理公司的执行案件占年内总执行案件量的6.11%,2002年为17.31%,2003年则为16.67%,每年这些案件的执结率仅大约为40%。

  2. 民商事案件执行难解决的办法

  要解决执行难,首先得搞清楚执行难难在何处。以上基本罗列了制约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是我们法院执行难的症结所在。接下来,我们应当根据这些症结进行综合治理,所以,笔者就从社会层面、法院体制层面和个别缺陷提出一些不完善的建议。这里不仅要依靠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执法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工作,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加入到这场解决执行难的斗争中来,共同破除执行难。

  2.1 完备现有立法,创设新法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改革开放的必要保障。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首当其冲的必要条件。我们的执行工作需要更完善的立法来依靠,需要更细致的解释来指导。作为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存在不妥之处,上面已经指出。笔者认为,延长申请执行时效是势在必行的。国外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短则五年,长则二十年。因此,我国有些学者建议申请执行时效以十至二十年为妥。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对债务人形成长时间的威慑力,体现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尊严和权威。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有效制度,但这个制度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在实践中,追究第313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要检察机关起诉,程序繁琐。这样的程序不利于这一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协调各司法机关的职能,简化这类案件的程序,并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根据我国民商事执行法律不健全的现状,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操作性强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从法律角度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使执行人员有法可依。法律的细化和系统化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趋势所在。

  2.2 加强执行体制改革和在法院工作方法上下工夫

  2.2.1 把执行权从法院职能中分离

  现在的执行体制是法院设立执行庭,作为法院的一个业务部门,这种体制有一定弊端。实际上执行应该是一种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对一个案件进行判断裁决,分清是非。而执行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带有强制性、命令性的,既然执行权不是司法权就不应放在法院里。目前,很多人士指出,应该把执行权从法院职能中分离出去,实现审执彻底分离,这种办法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那么把它分给谁呢?笔者认为应分给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部。这样,人们对法院的不满也会减少一些。因为法院确实无法解决执行问题,管不了又管不好。如果把法院执行权从司法权中分离出来,用国家所有的强制力,包括警察的强制力,来保证司法裁判文书的落实,才会更好的解决执行难。

  2.2.2 执行工作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还是负责执行工作的司法机关,那么,就应该担负起解决执行中各种困难和阻力的重担。首要就是树立起法院工作的宗旨。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是灵魂和生命。依法执行是司法公正直接、具体的体现,其本身就是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就必须时刻以公正的态度去对待执行当事人。

  2.2.3 在艰难的执行环境下从被动中争取主动

  如前所述,我们的执行环境还不尽人意,而且这种环境还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但是,我们可以从被动中争取主动。有一些法院做出了一些举措,比如曝光执行、悬赏执行、新闻跟踪等 。曝光执行包括“公告执行”和“限制高消费”两个方面。法院将对具有执行能力、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之于众,定期公示,直至其履行义务。同时,如果公示的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从事高消费活动,被举报查实后,有关责任人将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些法院实行悬赏执行,经债权人申请,案外人举报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证属实,执行到位后,举报人将得到奖励,同时,法院将为举报人保密。一些案情复杂、背景复杂、干扰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通报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实行新闻跟踪,进行目击报道。 这些做法都被证实是切实有效的,如果能妥当合理地实施这些执行方法,充分利用好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那么我们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执行民商事案件。

  2.2.4 依法执行,规范执行

  执行工作必须处理好依法执行与规范执行的关系,这是我们执行工作的准则。依法执行是指执行内容、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方式,必须依据法律。这些都是执行人员都知道的,但在工作中又是很容易疏忽的。这就涉及到一个规范执行,它是指执行的行为必须规范。我们的执行范围很多,执行工作就必须规范。如果不注意规范执行的话,就会影响效果,也影响了形象,甚至会引来官司。这样的事情在很多地方法院都出现过。所以,处理好依法执行与规范执行的关系就非常之必要了。

  2.2.5 抓执行重点

  执行过程中,总是要出现那么一些特别难执行的案子,严重影响其他当事人执行。这些是大案要案,可以称其为“硬骨头”。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啃完这些个“硬骨头”,然后将其作为典型案件,公之于众。这样抓住执行重点,以点带面,促使其他一般案件顺利进行。这里所谓的执行重点,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不过一般都有几个共同点。一是涉及大型的国有企业;二是涉及各地区案子较多较大的,如房地产;三是涉及涉外判决、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四是涉及破产企业;五是涉及“三费”问题,即公民的抚育费、赡养费、抚养费 。抓住了这些重点案件,就应该利用这些案件造一些声势 ,然后兼顾一般案件的执行,这样就能形成了规模效应。抓重点的目的,就是要带动一般,扩大规模效应。

  2.2.6 提前介入案件

  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公正裁判文书的直接实现者。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会最容易最直接地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执行庭对审判庭负有监督作用。所以,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当事人的情况,更好地执行案件,我们执行部门应该提前介入审判工作中,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做出行动。同时,在执行工作中,我们也要听取审判庭的意见,因为他们最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2.7 加大委托执行力度,改革现行委托执行制度

  全国的法院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个地方法院应该相互支持工作,加强执行工作中委托执行的力度,以委托执行为主。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一般是案件本地区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进行执行,避免了执行阻碍。这样可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解决排除外界干扰的问题。从委托法院来讲,应该尽可能把手续搞完备,给委托法院提供方便。同时,也不能把一些老的包袱、难执行的案件给受托法院。从受托法院来讲,也要尽职尽能,排除干扰。要形成这样的风气,对省内省外案件,各级各地法院要一视同仁。

  近年来委托执行运转不畅,与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主要体现在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不明,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现象。我们的执行法律应该就这些方面进行规定,明确委托执行的具体事项。

  2.2.8 实行执行听证

  我们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情况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悉执行法官是谁、执行期限、执行进行到什么程序,还可以申请举行“执行听证”。有关拍卖财产的裁定书、评估报告也都必须送达当事人手里,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拍卖、评估的方式。

  2.2.9 推广债权凭证制度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债权凭证制度。该制度规定,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穷尽手段后仍执行不能的案件,根据执行申请人的意愿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发放后,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时效限制,也无需另行立案。有关法律专家称,债权凭证的发放,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2.3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当事人缺乏经营风险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这些客观因素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所以,治标不治本,即使我们法院天天开展大执行,也不可能扭转执行难的状况。

  市场经济要求其主体,也就是我们的当事人要有较强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同资产、信誉不好的企业、个人打交道,包括那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区的企业,使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无立足之地,无法生存进而被自然淘汰,正如经济学所言“市场经济根本上应是信用经济”,这样就从根本上减少了执行难的发生。而眼下的实际情况是,虽说市场经济已经搞了十几年了,但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结果,账面利润是有了,但最后不能兑现。于是就诉至法院,当然胜诉是没有问题,但执行就成了问题,甚至根本不可能,这样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造成法院执行难。试想如果被执行人是资信情况良好的公司,首先,它会主动履行债务,无须执行;其次,即使强制执行,也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

  当事人不但需树立起经营风险意识,还要有诉讼风险意识。这里诉讼风险意识不是指能否打赢官司,而是指诉讼成本与诉讼利益的比较。例如,一个人欠你几百元钱,你要请律师诉讼,显然得不偿失;如果对方欠你数万元,但他就是皮包公司,几无财产,你就要考虑是再花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数千元呢?还是买一个经验教训?诉讼肯定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执行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的,胜诉并不等于一定能得到赔偿,要取决于败诉人的偿付能力,这就是诉讼风险。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 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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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一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常怡:《强制执行的理论与研究》,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7] 江伟、杨荣新:《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8] 江平、米键:《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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